本案涉及飲料店贈送火鍋店折價券之促銷行為。該折價券具有消費門檻且提供價格折扣,主要法律爭點為:此種跨業合作之折價券贈送行為,是否應計入《事業提供贈品額度辦法》之額度限制範圍內。
本案主要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事業提供贈品額度辦法》之規定。
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事業提供贈品額度辦法》第2條規定,贈品係指事業以促銷商品或服務為目的,無償提供交易相對人之物品或財產上利益。
符合贈品定義:折價券係飲料店無償提供予消費者之財產上利益,應屬《事業提供贈品額度辦法》第2條所定義之「贈品」範疇。
促銷目的明確:飲料店提供折價券之目的,在於吸引消費者至該店消費,具有促銷效果。
實質經濟利益:折價券雖於第三方使用,但仍為消費者獲得之實質經濟利益,應認定為贈品。
防止不當競爭:若不計入額度限制,事業可能藉由跨業合作規避法規限制,可能造成不當競爭。
非直接促銷效果:折價券係於第三方使用,與飲料店本身商品或服務無直接關聯,促銷效果間接且有限。
成本負擔問題:折價券之成本實際上由火鍋店負擔(提供折扣),飲料店未直接支出成本。
消費門檻限制:折價券設有消費門檻,消費者須額外支出始得使用,與一般無償贈品性質可能有所不同。
跨業合作常態:此類跨業合作為市場常見之行銷手法,若過度限制可能影響商業活動自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執法實務,對於「贈品」之認定採取實質認定原則,重點在於:
就本案而言,雖折價券於第三方使用,但仍具有以下特徵:
因此,實務上可能傾向認定應計入額度限制。
考量本案折價券具有促銷效果及財產價值,建議將折價券計入贈品額度限制,理由如下:
降低法律風險:避免因認定爭議而遭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處分。
符合法規精神:折價券確實具有促銷效果及財產價值,應受規範。
計算方式:
若希望提供更優惠之折價券,可考慮以下方式:
若未將折價券計入額度限制,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可能面臨:
若因違法促銷活動造成競爭者損害,可能面臨: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飲料店贈送火鍋店折價券之行為,考量該折價券具有促銷效果、財產價值,且消費者因購買飲料而獲得額外利益,應屬《事業提供贈品額度辦法》所規範之「贈品」範疇。
建議採取保守作法,將折價券計入贈品額度限制範圍內。此作法雖可能限制促銷活動之彈性,但可有效降低法律風險,確保企業經營之穩定性。
若有進一步之促銷需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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