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火鍋店業者是否可自行決定以新台幣1元之價格販售牛肉火鍋予消費者之法律問題。此問題涉及契約自由原則、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以及可能涉及的不公平競爭或詐欺等法律議題。
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我國民法採契約自由原則,業者原則上享有以下自由: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業者原則上應可自行決定商品售價,包括以1元販售牛肉火鍋。若消費者與業者就1元價格達成合意,依民法第153條規定,該買賣契約應屬成立。
若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本案若業者確實以1元販售,對消費者有利,尚難認定有違反誠信原則或顯失公平之情形。
若業者以1元牛肉火鍋作為廣告宣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業者必須確實履行1元販售之承諾,否則可能面臨以下法律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若業者透過媒體刊登1元促銷廣告,而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媒體經營者應與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若業者以1元牛肉火鍋為號召,但實際上設置促銷陷阱,例如:
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消費者若因業者之詐欺行為而為消費之意思表示,應可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若業者之行為構成詐欺或不實廣告,致消費者受有損害,消費者應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若業者故意以不實廣告欺騙消費者,消費者除可請求實際損害賠償外,尚可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若業者確實欲以1元進行促銷活動,應注意以下事項以確保合法性:
業者應注意以下風險:
若發現業者有不實廣告或詐欺情形:
關於火鍋店業者是否可自行決定以1元販售牛肉火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業者原則上應可自行決定商品售價。惟業者若以此作為廣告宣傳,應確保:
若業者以1元為號召但實際上設置促銷陷阱,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廣告真實義務,並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應負相關民事及行政責任。消費者如遇此類情形,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並可透過申訴、民事求償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考量實務上可能涉及之具體情況複雜,建議業者於規劃促銷活動前諮詢專業法律意見,消費者如有疑義亦建議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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