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辦公室偷錄同事說我壞話的音檔,這樣會犯法嗎?

我聽A同仁告訴我他無意間在辦公室(辦公室內當時只有A、B、C三位同仁)聽到B同仁和C同仁在說我的壞話,我本不相信。但後來我在辦公室用手機錄音功能錄下了B同仁和C同仁在說我的壞話,(內容是我都幹些偷雞摸狗的事,還有心腸很黑....等諸如此類的話),我當下非常生氣,很想找他兩人理論,但是B同仁與C同仁並不知道,請問我這樣做有犯罪嗎?感謝回答!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因聽聞A同仁轉述,得知B同仁與C同仁在辦公室內談論其負面評價。委託人為求證實,遂於辦公室內使用手機錄音功能,在B、C二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錄下其等談論委託人之對話內容(包含「幹些偷雞摸狗的事」、「心腸很黑」等言論)。委託人詢問此錄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檢視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案應檢視委託人之行為是否符合第2款「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之構成要件:

(1)客觀構成要件分析

  • 以錄音方式竊錄:委託人確實使用手機錄音功能進行錄音。
  • 他人之談話:B、C同仁之對話屬「他人」談話。
  • 非公開之談話:辦公室內當時僅有A、B、C三位同仁,此對話並非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公開,應屬「非公開談話」。

(2)主觀構成要件分析

  • 故意:委託人明知進行錄音,具有故意。
  • 無故:此為本案關鍵爭點。

(二)「無故」要件之判斷

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本案存在一個關鍵事實待釐清:委託人錄音時是否在辦公室現場?

(1)若委託人在場進行錄音

依實務見解,若錄音者本身為談話現場之人,即使非談話之一方,但因其在場聽聞對話,該對話對其而言並非「秘密」。在此情形下:

  • 談話者在明知他人在場的情況下仍進行對話,已降低對該在場者之隱私期待。
  • 委託人作為對話現場之人,其錄音行為較不易被認定為「無故」。
  • 實務上傾向認為此情形可能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

(2)若委託人不在場,以隱藏錄音設備方式錄音

若委託人事先在辦公室放置錄音設備,人離開後進行錄音,或以其他方式在不在場的情況下錄音:

  • 委託人並非對話現場之人,以秘密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
  • 縱使談話內容涉及委託人本人,但B、C同仁之私下對話仍受隱私權保護。
  • 委託人可透過其他合法途徑(如直接詢問、向主管反映)處理,無須採取秘密錄音。
  • 此情形較難主張有正當理由,「無故」要件可能成立
  • 因此,委託人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

(三)告訴乃論之性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需被害人(B、C同仁)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偵查起訴。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

二、民事責任

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委託人之錄音行為仍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B、C同仁可能主張委託人侵害其隱私權,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民法條文未列於提供之法源依據中,故僅提醒委託人注意此風險。

三、其他法律責任

(一)誹謗罪之考量

若委託人將錄音內容散布給其他同事,且B、C同仁之言論內容不實,委託人可能另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問題。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惟本案中,委託人係被談論之對象,若B、C之言論確屬不實且損害委託人名譽,委託人反而可能對B、C提出誹謗告訴。但需注意舉證責任及公共利益之判斷。

(二)職場規範

委託人之錄音行為可能違反公司內部工作規則或職場倫理規範,若公司認定違反相關規定,委託人可能面臨懲處。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風險評估

(一)若委託人在場錄音

  • 刑事風險:相對較低
  • 構成犯罪可能性較低,但仍建議謹慎使用錄音內容

(二)若委託人不在場錄音

  • 刑事風險:相對較高
  • 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 若B、C提出告訴,將面臨刑事追訴

二、具體建議

(一)關於錄音證據之使用

(1)避免擴散

  • 切勿將錄音內容散布給其他同事,以免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 散布可能另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若內容涉及不實指控)。

(2)謹慎對質

  • 若要與B、C理論,建議不要直接播放錄音。
  • 可採取間接方式表達已知悉其言論,避免激化衝突。

(3)證據保全

  • 若確實需要保存證據,應妥善保管。
  • 僅在必要時(如涉及職場霸凌申訴或法律程序)使用。

(二)建議採取之合法途徑

(1)直接溝通

  • 與B、C同仁直接溝通,表達已知悉其言論。
  • 要求澄清或道歉,化解誤會。

(2)內部申訴

  • 若言論涉及職場霸凌或不實指控,可向公司人事部門或主管反映。
  • 透過公司內部機制處理。

(3)蒐集其他證據

  • 請A同仁作證。
  • 若有其他目擊者,可請其提供證詞。

(4)法律途徑

  • 若B、C之言論涉及誹謗(不實且損害名譽),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 但需注意舉證責任及訴訟成本。

(三)關於錄音證據之證據能力

即使錄音取得過程有瑕疵,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法院仍可能採納作為證據。惟取證過程違法可能影響法院心證,且委託人本身可能因違法取證而負刑事責任。

三、風險提醒

(1)刑事風險

  • 若B、C發現被錄音並提出告訴,委託人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 告訴期間為6個月。

(2)民事風險

  • 可能被請求侵害隱私權之損害賠償。

(3)職場風險

  • 可能影響職場人際關係。
  • 若公司認定違反工作規則,可能面臨懲處。

肆、結論

關於委託人之錄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錄音時委託人是否在辦公室現場

  • 若委託人在場錄音:依實務見解,因委託人為對話現場之人,該對話對其而言並非秘密,較不易被認定為「無故」竊錄,刑事風險相對較低。惟仍建議謹慎使用錄音內容,避免衍生民事或職場風險。

  • 若委託人不在場錄音:委託人以秘密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較難主張有正當理由,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若B、C提出告訴,委託人將面臨刑事追訴。

考量委託人之錄音行為可能涉及法律風險,建議:

(1)暫時保留錄音,不要擴散或使用。

(2)優先採取合法途徑處理(直接溝通、內部申訴)。

(3)若B、C之言論確實造成實質損害,再考慮循法律途徑,但應諮詢律師評估錄音證據之適法性及訴訟策略。

(4)未來應避免類似錄音行為,以免觸法。

本意見書係基於委託人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法律責任仍需視完整事實(特別是錄音時委託人是否在場)及相關證據而定。建議若要進一步處理,應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注意事項

  • 本意見書所引用之法規如有變動,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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