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一個透天店面,出租一樓給承租方,當時是用超商買的小紅本(內政部的住宅租賃契約),契約內容我們是勾選不得任意終止租約,後來在1/7收到租客說因為他們與其他人有糾紛,使他們店面生意受到影響,想要承租到1/31 身為出租方的我,是否可將他的1個月押金作為違約金? 以及我最近是否要找時間和他簽提前終止租賃的契約?契約內容該如何擬訂? 謝謝您
委託人為透天店面一樓之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住宅租賃契約(使用內政部版本),契約中約定「不得任意終止租約」。承租人於民國113年1月7日通知出租人,因與他人糾紛導致生意受影響,欲提前於1月31日終止租約。委託人詢問:(一)是否可將押金作為違約金?(二)是否需簽訂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三)契約內容應如何擬訂?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432條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案情,雙方約定「不得任意終止租約」,此為不定期限制終止權之特約。承租人若未依法定事由或契約約定事由而提前終止,可能構成違約行為。
押金之法律性質:押金係為擔保承租人履行契約義務(如支付租金、返還租賃物、修繕損害等)而預先交付之金錢。
扣抵違約金之合法性:
出租人可主張之損害包括:
避免爭議:雖然承租人已通知終止,但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建議簽訂書面協議。
證據保全:書面協議可作為日後訴訟或爭議處理之證據。
點交確認:透過書面協議確認租賃物返還狀態、押金扣抵金額等細節。
若未簽訂書面協議,可能產生以下風險:
【租賃契約提前終止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標的為【地址】一樓店面。茲因乙方因素,雙方同意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並約定如下:
一、終止日期: 本租賃契約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終止。
二、租金計算: 乙方應給付租金至113年1月31日止。
三、押金處理: (一)原押金金額:新台幣○○○元整 (二)扣抵項目:
四、租賃物返還: (一)乙方應於113年1月31日前將租賃物返還甲方 (二)返還時應恢復原狀,自然耗損除外 (三)雙方應共同點交,確認租賃物狀態
五、其他約定: (一)乙方應結清水電瓦斯等費用 (二)乙方應將戶籍遷出(如有遷入) (三)雙方同意拋棄其他請求權
六、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終止日期:明確記載終止生效日
違約金約定:
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土地法第98條:「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土地法第99條:「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依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於提前終止租約應有明確約定。
準備協議書:依前述範本擬訂
共同點交:
依民法第252條,若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法院得依職權酌減。建議:
出租人主張扣抵押金,應負舉證責任。建議:
若承租人拒絕返還租賃物或簽訂終止協議,出租人可能需:
建議每3至6個月檢視租賃物使用狀況,及早發現問題。
所有通知、協議、收據等文件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時間軸建議】
第1至3日:
第4至7日:
第8至14日:
第15至31日:
第32日後:
綜上所述,針對委託人之疑問,本意見書建議如下:
考量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可能涉及違約行為,出租人應可主張損害賠償,並以押金扣抵。但應注意:
建議簽訂書面終止協議,理由:
應包含以下要點:
備註:
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 製作人:法律顧問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