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中心巧立名目違法收費,我該如何向縣府申訴和求償?

托育糾紛,簽合約前合意托育10小時,其中收費方式為基本收托9小時,1小時延托計算,後來家長投訴縣府,縣府發函違反托育服務管理辦法,巧立名目提高收費,請我我接下來該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托育人員與家長間之托育服務契約爭議。雙方於簽約前合意托育時間為每日10小時,收費方式約定為基本收托9小時另加1小時延托費用。嗣後家長向縣政府投訴,縣府認定托育人員違反托育服務管理相關規定,指稱有巧立名目提高收費之情形,並發函通知。托育人員面臨行政處分風險,亟需釐清法律關係並研擬因應對策。

貳、法律分析

一、托育服務收費之法律規範

(一)主管機關之收費管理權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同條第3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同法第26條第5項進一步授權:「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上述規定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內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收退費事項,具有管理監督權限,並應訂定相關收費基準。

(二)契約自由原則與限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托育人員與家長間之托育服務契約,原則上適用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得自由約定契約內容。

惟托育服務涉及兒童權益保護,屬受行政管制之特殊服務類型,契約自由原則應受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基準限制。托育人員不得以契約自由為由,規避主管機關之收費管理規範。

(三)誠信原則之適用

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托育人員與家長約定收費方式時,應本於誠信原則,不得以形式上合法之方式,實質規避收費上限或損害家長權益。

二、本案收費方式之法律評價

(一)「巧立名目提高收費」之判斷標準

所謂「巧立名目提高收費」,實務上通常指以下情形:

  1. 實質提高收費:以不同名義收取費用,實際總額超過主管機關訂定之合理收費標準
  2. 規避收費上限:透過拆分收費項目方式,規避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基準
  3. 欠缺合理對價關係:收費項目與實際提供服務內容不相當

(二)本案情形之分析

本案托育人員將10小時托育時間拆分為「9小時基本收托」加「1小時延托」之收費方式,是否構成「巧立名目提高收費」,應考量以下因素:

(1)事前合意之效力

本案雙方於簽約前已合意托育時間為10小時,並約定收費方式。若雙方確實經充分溝通並達成合意,且家長對收費方式有清楚認知,應認契約成立。惟此項合意仍應受主管機關收費基準之限制,不得以事前合意為由規避行政管制。

(2)總收費之合理性

關鍵在於「9小時基本費加1小時延托費」之總額,是否超過當地主管機關訂定之10小時托育合理收費標準。若總額在合理範圍內,應可主張並非提高收費;若明顯偏高,則可能被認定為巧立名目提高收費。

(3)收費結構之合理性

若當地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基準已包含10小時托育,托育人員刻意將其拆分為9小時加1小時,可能被認定為規避收費上限之手段。反之,若收費基準僅規範基本時數(如8小時或9小時),超過部分得另計延托費用,則本案收費方式應屬合理。

(4)誠信原則之檢驗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若托育人員之收費方式,實質上係為規避收費上限或增加收入,而非反映實際服務成本,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三)初步法律評價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是否構成違法,關鍵在於:

  1. 當地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基準內容為何
  2. 本案總收費是否超過合理標準
  3. 收費結構是否確實反映服務內容

若總收費在合理範圍內,且雙方事前已充分溝通合意,應可主張收費方式合理。惟若總額明顯偏高,或收費結構有規避收費上限之嫌,則可能被認定違反托育服務管理規定。

三、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若主管機關認定托育人員違反托育服務管理規定,可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對托育人員為行政處分,包括:

  1. 限期改善
  2. 罰鍰
  3. 停止收托
  4. 廢止登記

(二)民事責任

家長可能主張托育人員收取不當費用,請求返還溢收款項。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能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三)信譽影響

本案爭議可能影響托育人員之專業形象及後續收托情形,應審慎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因應措施

(一)蒐集相關證據

  1. 托育契約書正本及相關附件
  2. 簽約前與家長之溝通紀錄(如LINE對話、簡訊、電子郵件等)
  3. 實際托育時間紀錄
  4. 收費明細及收據
  5. 當地其他托育人員之收費行情資料

(二)檢視收費合理性

  1. 調閱縣政府公告之托育收費基準
  2. 比對本案總收費與收費基準之差異
  3. 計算延托費用是否反映實際成本
  4. 蒐集市場行情資料作為參考

(三)準備書面陳述

針對縣政府函文,建議於文到後依限(通常為15至30日)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說明:

  1. 雙方事前已充分溝通並合意收費方式
  2. 確實提供10小時托育服務,非虛設項目
  3. 總收費未超過合理標準(檢附市場行情資料)
  4. 延托費用反映實際增加之成本
  5. 無規避收費上限或損害家長權益之意圖

二、與主管機關溝通策略

(一)主動聯繫承辦人員

建議主動聯繫縣政府承辦人員,了解:

  1. 具體違規認定理由
  2. 主管機關對收費基準之解釋
  3. 可能之處分內容
  4. 改善方向及期限

(二)展現配合態度

  1. 說明實際情況,表達願意配合改善之誠意
  2. 若確有不當之處,主動提出改善方案
  3. 避免對抗態度,以免影響後續處理

(三)尋求協商空間

  1. 了解主管機關可接受之收費方式
  2. 討論調整收費結構之可能性
  3. 爭取從輕處理或免予處分

三、與家長溝通處理

(一)釐清投訴原因

建議主動與家長聯繫,了解:

  1. 家長投訴之真正原因(收費過高?收費方式有疑慮?服務品質問題?)
  2. 家長之實際需求及期待
  3. 是否有其他未解決之問題

(二)誠懇溝通協商

  1. 說明收費方式之合理性及成本考量
  2. 展現解決問題之誠意
  3. 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三)考慮調整方案

若家長確實認為收費不合理,可考慮:

  1. 調整為10小時統一收費
  2. 降低延托費用
  3. 提供其他補償措施

(四)尋求第三方協助

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請:

  1. 縣政府社會局協助調解
  2. 托育服務中心居中協調
  3.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四、法律救濟途徑

(一)行政救濟程序

若縣政府作成不利處分(如罰鍰、停止收托、廢止登記等),得依法提起救濟:

  1. 訴願:於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向縣政府提起訴願,主張收費方式合理合法
  2. 行政訴訟:訴願遭駁回後,得於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民事爭議處理

若家長請求退費或損害賠償:

  1. 優先透過調解程序處理(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縣政府社會局)
  2. 調解不成立時,可能面臨民事訴訟
  3. 主張契約有效,收費合理,無不當得利

五、預防未來爭議之建議

(一)契約內容明確化

建議修改托育契約,明確載明:

  1. 托育時間:每日__小時(上午__時至下午__時)
  2. 收費方式:基本托育費新臺幣____元(含__小時),超過__小時部分,每小時收費新臺幣____元
  3. 雙方已充分了解並同意上述收費方式(請家長簽名確認)

(二)符合收費基準

  1. 定期查閱縣政府公告之收費基準
  2. 確保總收費在合理範圍內
  3. 必要時調整收費結構

(三)加強溝通說明

  1. 簽約前向家長詳細說明收費方式及計算基礎
  2. 提供書面收費說明文件
  3. 保留家長同意之證明
  4. 托育期間保持良好溝通

(四)持續專業成長

  1. 參加托育人員在職訓練
  2. 關注法規動態
  3. 遇有疑義時,向托育服務中心或律師諮詢

肆、結論

本案關鍵在於托育人員將10小時托育拆分為「9小時基本加1小時延托」之收費方式,是否構成「巧立名目提高收費」。判斷重點包括:總收費是否超過當地合理標準、是否事前充分溝通合意、收費結構是否反映實際服務內容等。

考量本案雙方於簽約前已合意收費方式,且托育人員確實提供10小時托育服務,若總收費在合理範圍內,應可主張收費方式合理。惟仍需視當地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基準內容而定。

建議托育人員採取以下行動:

  1. 立即蒐集相關證據,包括契約書、溝通紀錄、市場行情資料等
  2. 檢視總收費是否符合當地收費基準
  3. 準備書面陳述,向主管機關說明收費方式之合理性
  4. 主動與主管機關及家長溝通,展現配合改善之誠意
  5. 必要時調整收費方式,避免爭議擴大
  6. 保留法律救濟作為最後手段

本案宜優先採取「溝通協調」策略,而非對抗。透過與主管機關及家長之誠懇溝通,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應為較妥適之處理方式。若仍無法解決爭議,再考慮循法律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相關證據而定,並建議諮詢熟悉托育法規之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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