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櫃姐搬重物導致膀胱脫垂,能申請勞保職業病給付嗎?

我是化妝品櫃姐 在公司服務20年了 因為經常搬重物導致膀胱脫垂 開刀後想要申請勞保醫療保險 請問可以申請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化妝品櫃姐,於公司服務已達20年,因工作期間經常搬運重物,導致膀胱脫垂而需接受手術治療。當事人欲申請勞保相關醫療保險給付,詢問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貳、法律分析

一、職業災害之認定

(一) 職業災害之要件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當事人若符合前述投保資格,應屬本保險之被保險人。

職業災害之成立須符合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兩項要件,即勞工因執行職務而發生傷病,且該傷病與業務執行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 本案分析

  1. 工作內容與傷病關聯性

當事人擔任化妝品櫃姐,工作內容包含搬運重物,服務年資長達20年。膀胱脫垂之成因與長期搬運重物、腹壓增加在醫學上可能具有關聯性,且具有長期累積性傷害之特徵。

  1. 職業病之可能性

若能證明膀胱脫垂與長期工作負重有因果關係,可能構成職業病。惟需提供醫療證明,說明該疾病與工作之關聯性,方能據以認定。

二、可申請之給付項目

若經認定為職業災害,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可能申請以下給付:

(一) 醫療給付

包括診療費用、住院費用、手術費用、藥劑費用及復健費用等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 傷病給付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不能工作,應由保險人依下列事項綜合判斷:一、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所患傷病需要之合理治療與復健期間及工作能力。二、合理治療及復健期間內,被保險人有無工作事實。」若因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可能得請領傷病給付。

(三) 失能給付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若經治療後症狀固定,仍遺存失能,經評估符合失能等級者,可能請領失能給付。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失能年金:一、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二、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三、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發給。」

三、申請程序與舉證責任

(一) 申請流程

  1. 向勞保局提出職業災害醫療給付申請
  2. 填寫相關申請書表
  3. 由雇主證明工作內容及傷病發生經過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但有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事者,保險人得不通知其投保單位。」

(二) 舉證要點

  1. 醫療證明:需取得醫師診斷證明,載明膀胱脫垂與工作之關聯性
  2. 工作證明:證明工作內容確實需經常搬運重物
  3. 因果關係證明:建議請職業醫學科醫師評估,出具工作與疾病之因果關係鑑定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事項,保險人於必要時,得委請相關專科醫師提供醫理意見,據以判斷。」保險人於審核時可能委請專科醫師提供醫理意見。

(三) 非屬職業傷病之處理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審查保險事故非屬職業傷病所致者,申請人得以書面同意,就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提出申請。」若經審查非屬職業傷病,仍可能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相關給付。

四、雇主責任

(一) 職災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若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應負補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補償及工資補償等。

(二) 工作權保障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1項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

治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以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工作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 蒐集相關證據

  1. 醫療證明文件
  • 手術診斷證明書
  • 病歷資料
  • 建議至職業醫學科就診,請醫師評估膀胱脫垂與工作之因果關係
  • 取得醫師出具之工作相關性評估報告
  1. 工作證明文件
  • 工作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
  • 證明需經常搬運重物之事證(如:照片、影片、證人證詞)
  • 工作年資證明
  1. 其他佐證資料
  • 同事證詞
  • 工作環境照片
  • 貨物重量紀錄

(二) 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

  1. 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
  2. 提供醫師診斷證明書
  3. 若雇主拒絕,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二、申請勞保給付

(一) 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1. 填寫相關申請書表
  2. 檢附相關醫療證明
  3. 由雇主蓋章證明
  4. 送交勞保局審核

(二) 若雇主不配合

  1. 可自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2. 勞保局會進行職業災害認定調查
  3. 必要時可申請職業傷病鑑定

三、職業傷病鑑定

若勞保局對職業災害認定有疑義,建議:

  1. 申請職業傷病鑑定
  • 向勞保局申請轉介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
  • 由專業醫師進行工作相關性評估
  1. 準備鑑定資料
  • 完整病歷資料
  • 工作內容詳細說明
  • 工作環境資料

四、權益保障

(一) 工作權保障

治療期間享有公傷病假,雇主原則上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二) 若遭不當對待

  1.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2. 尋求勞工法律扶助
  3.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五、注意事項

(一) 時效問題

醫療給付及傷病給付均有請求權時效限制,建議儘速提出申請。

(二) 舉證策略

因果關係之證明為關鍵,建議取得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之專業意見。若初次申請遭駁回,可提起爭議審議或行政救濟。

(三) 復健與追蹤

若經認定為職業災害,復健期間亦可申請公傷病假,應定期回診並保留相關醫療紀錄。

六、後續法律行動

若勞保局否准申請,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爭議審議;對爭議審議結果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若雇主未盡職業安全衛生義務,可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因工作經常搬運重物導致膀胱脫垂,可能涉及職業災害之認定。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相關醫療及工作證明,特別是取得職業醫學科醫師之專業評估意見,以利後續申請程序。若能證明工作與疾病之關聯性,應可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相關給付。惟因果關係之證明為關鍵,建議諮詢專業醫師及律師,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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