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詢問,技術股的契約條款內容,我方為乙方,立契約書人 : 甲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下簡稱甲方 ) 乙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下簡稱乙方 ) 甲、乙雙方為共同經營「玖淩后企業社」,本於誠信原則,就合夥經營及乙方以技術 入股事宜,特訂立本契約,雙方共同遵守如下: 第一條 合夥目的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稱本合夥事業),進 行相關產品或服務之開發、營運與商業化,以期共同獲利。 第二條 出資方式 1. 甲方出資新台幣 __________ 元整,作為本合夥事業之營運資本。 2. 乙方同意以「技術入股」方式出資,技術內容為 ___________ 。 3. 雙方同意認定乙方技術服務之價值為新台幣 __________ 元整,計入合夥 資本。 第三條 合夥權益比例 1. 本合夥事業之出資總額為新台幣 __________ 元整。 2. 甲方之出資比例為 _________ %。 3. 乙方因技術入股取得本合夥事業 _________ %之權益比例。 1 合夥技術入股契約書 第四條 盈餘及虧損分配 1. 本合夥事業之盈餘,依雙方前條約定之權益比例分配。 2. 合夥之虧損,亦無需照出資比例共同負擔。 第五條 技術入股權益與分紅 1. 乙方因技術入股,取得本合夥事業百分之十五(15%)之權益比例,並於合夥 存續期間內,享有每季淨利潤百分之十五(15%)之分紅權利。 2. 本契約所稱「淨利潤」,係指本合夥事業於扣除實際必要營運成本及依法應 繳納之稅捐後之金額,不得任意攤提非屬本合夥事業之費用。 3. 分紅以每季為一期結算,甲方應於每期結算後 __ 日內,向乙方提供完整 帳務資料並支付應得分紅。 4. 前述分紅權利之有效期間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___ 年,期滿後雙方得另 行協議。 第六條 經營管理 1. 合夥事業之內場經營管理,由 ________ 負責。 2. 下列重大事項,須經甲、乙雙方書面一致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借款或提供擔保 (二)資本額增減 (三)重大投資、擴張或轉讓 (四)合夥解散或終止營業 2 合夥技術入股契約書 第七條 合夥期間 本合夥期間自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起,至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止;期滿如欲續約,應另行書面協議。 第八條 技術入股之義務 1. 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提供其技術及相關技術服務。 2. 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自行或委由第三人複製、修改、轉讓或以其他 方式使用乙方技術。 第九條 退出與權益處理 1. 任一方欲提前退出合夥,應於___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2. 乙方於合夥期間退出者,已取得之技術入股權益不受影響。 3. 合夥關係終止後,乙方仍得自由使用其原有技術及合作開發技術成果。 第十條 契約終止 1. 合夥期間屆滿且不再續約 2. 雙方書面合意終止 3. 依法得終止之其他事由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合夥技術入股契約書 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本案涉及一份「合夥技術入股契約書」,委託人(乙方)擬以技術入股方式與甲方共同經營「玖淩后企業社」。契約主要約定內容包括:
(一)出資方式:甲方出資現金,乙方以技術入股 (二)權益比例:乙方取得15%權益 (三)分紅機制:乙方享有每季淨利潤15%之分紅權利 (四)經營管理:重大事項須雙方書面同意 (五)退出機制:任一方可提前退出,需事前書面通知
本意見書將針對契約條款之法律效力、潛在風險及建議修正方向進行分析。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契約內容符合合夥之法定要件,雙方約定共同出資(現金加技術)、共同經營事業、共享盈餘,應屬合夥契約。
關於技術入股之法律性質,民法第667條第2項規定:「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乙方以技術服務作為出資,可視為「勞務出資」或「其他利益」之出資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惟應注意民法第667條第3項規定:「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本契約第二條第3項雖約定「雙方同意認定乙方技術服務之價值為新台幣 __________ 元整」,但該欄位為空白,若未明確填寫技術價值,可能產生出資額認定爭議。
本契約載明經營標的為「玖淩后企業社」,惟企業社依商業登記實務屬獨資組織型態,法律上僅能有一位負責人,與「合夥」性質存在矛盾。此組織型態選擇可能影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對外責任承擔方式,建議釐清實際經營型態,考慮是否應改為合夥組織登記或成立有限公司。
本契約第二條及第三條關於出資金額、技術價值、出資總額及權益比例等關鍵欄位均為空白,應儘速填補。依民法第667條第3項規定,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建議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技術價值評估,並由雙方書面確認,以避免日後爭議。
本契約第四條第1項約定「本合夥事業之盈餘,依雙方前條約定之權益比例分配」,符合民法第677條第1項規定:「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惟第四條第2項約定「合夥之虧損,亦無需照出資比例共同負擔」,其文義不明確,可能產生以下疑義:
(一)若解釋為「無需負擔虧損」,恐與合夥本質不符 (二)若解釋為「無需按比例負擔」,則應明確約定其他分配方式
更重要者,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合夥人對外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此為法定責任,不因內部約定而免除。建議修正該條款文字,明確說明內部虧損分配方式,並提醒雙方對外仍負連帶責任。
本條款約定乙方享有15%權益及每季淨利潤15%之分紅權利,權益比例與分紅比例一致,符合一般商業慣例。
關於淨利潤定義(第2項),契約雖有定義扣除項目,但「不得任意攤提非屬本合夥事業之費用」之表述過於抽象,可能產生費用認列爭議。建議補充明列可扣除費用項目,並約定會計處理原則,必要時可約定由會計師查核。
第3項約定「甲方應於每期結算後 __ 日內,向乙方提供完整帳務資料並支付應得分紅」,該期限欄位為空白,應填入合理期限(如30日或45日),並建議增訂財務報表提供義務。
第4項約定「前述分紅權利之有效期間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___ 年」,該年限欄位為空白。若填入年限短於合夥期間,可能產生矛盾,建議明確約定分紅權利存續期間與合夥期間之關係。
本條款第1項約定「合夥事業之內場經營管理,由 ________ 負責」,該欄位為空白,且「內場」定義不明確,可能產生權責劃分爭議。
依民法第670條第1項規定:「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第2項規定:「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本契約第六條第2項列舉重大事項須雙方書面同意,包括借款、擔保、資本增減、重大投資及解散等,此約定符合民法規定。惟建議補充約定日常經營事項之決策權限,並增列其他重要事項(如年度預算、重要人事任免、智慧財產權處分等)。
本條款第1項約定「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提供其技術及相關技術服務」,惟契約並未具體描述技術內容、服務時數或工作量,可能產生履約爭議。
依民法第672條規定:「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乙方以技術入股並享有分紅,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建議增訂技術內容清單、服務時數或工作量等具體約定。
第2項約定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技術,惟未約定乙方之保密義務、競業禁止條款及技術改良成果歸屬,可能產生智慧財產權爭議。建議補充相關條款,明確區分原有技術與合作開發技術之權利歸屬。
本條款第1項約定任一方欲提前退出應事前書面通知,惟通知期間欄位為空白,應儘速填補。
依民法第686條第1項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第3項規定:「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條款第2項約定「乙方於合夥期間退出者,已取得之技術入股權益不受影響」,此約定可能產生不公平情形。若乙方提前退出但仍保有15%權益及分紅權利,而不再提供技術服務,對甲方顯失公平。
依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建議修正本條款,明確約定退出時之權益計算方式、收購機制及分紅權利終止時點。
第3項約定「合夥關係終止後,乙方仍得自由使用其原有技術及合作開發技術成果」,關於原有技術部分尚屬合理,惟合作開發技術成果之歸屬應另行約定,並配合競業禁止條款,避免直接競爭。
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財產屬公同共有,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僅能於退夥或合夥終止時結算分配。此與一般共有不同,雙方應充分理解此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669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本契約未約定增資義務,若未來需要增資,應另行協議。
依民法第673條規定:「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甲乙雙方各有一表決權,不因出資額多寡而異。
依民法第677條第3項規定:「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若認定乙方屬勞務出資,則依法不受損失分配,惟本契約第四條第2項文義不明,建議釐清。
建議儘速與甲方協商,填補以下空白欄位:
(一)甲方出資金額(第二條第1項) (二)技術價值金額(第二條第3項) (三)出資總額(第三條第1項) (四)甲方出資比例(第三條第2項) (五)分紅結算後支付期限(第五條第3項) (六)分紅權利存續年限(第五條第4項) (七)內場經營管理負責人(第六條第1項) (八)退出通知期間(第九條第1項) (九)合夥期間(第七條)
建議修正以下條款:
(一)第四條第2項關於虧損分配之約定,建議修正為:「合夥之虧損,依雙方前條約定之權益比例共同負擔。惟對外債務,各合夥人仍依民法規定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第九條第2項關於退出後權益之約定,建議修正為:「乙方提前退出時,其技術入股權益之處理方式如下:(1)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退出,其權益由甲方以協議價格收購;(2)若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退出,其權益按退出時合夥事業淨資產價值之15%計算,由甲方收購;(3)乙方退出後,不再享有分紅權利,但已發生未支付之分紅仍應給付。」
考量本契約性質為合夥,但經營標的為企業社(獨資),建議與甲方討論以下方案:
(一)方案一:將企業社變更登記為合夥組織 (二)方案二:成立有限公司,雙方為股東 (三)方案三:維持企業社,本契約作為內部協議
建議採方案二(成立有限公司),理由為:股東責任有限、組織較完整、技術作價入股有明確法律依據、便於未來發展。
建議增訂以下條款:
(一)技術內容具體化條款:製作技術清單附件,詳列技術項目、文件及服務時數 (二)財務管理條款:約定會計處理原則、帳務查核機制及財務報表提供頻率 (三)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區分原有技術與共同開發技術,約定使用及授權規則 (四)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約定競業禁止期間與範圍,明定營業秘密保護措施 (五)違約責任條款:明定違約態樣及法律效果
建議建立以下配套文件:
(一)技術評估報告:委託專業機構評估技術價值,作為出資額認定依據 (二)營運管理辦法:制定日常經營決策流程及支出權限 (三)保密協議:簽訂獨立保密協議,涵蓋技術資訊、客戶資料及營業秘密
建議諮詢會計師,了解技術作價入股之稅務影響,評估是否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問題,並規劃合法節稅方案。
建議考慮投保相關責任保險,並建立定期檢視機制,每季召開合夥人會議,檢討營運狀況與財務報表。
建議預先約定增資程序、新股東加入條件及原股東優先認購權,並考慮設置員工激勵計畫。
建議保留以下證據:
(一)技術交付紀錄:保留技術文件交付紀錄、教育訓練簽到表及服務時數紀錄 (二)財務文件:完整保存會計帳簿、憑證、盈餘分配計算表及匯款紀錄 (三)通訊紀錄:重要決策以書面或email確認,保存會議紀錄及往來通訊紀錄
關於本合夥技術入股契約,經分析後發現以下主要議題:
(一)契約多項關鍵欄位為空白,應儘速填補 (二)部分條款文義不明或可能產生不公平情形,建議修正 (三)組織型態選擇可能影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建議釐清 (四)契約缺乏重要配套條款,建議補充
考量本契約涉及技術入股、權益分配及長期合作關係,建議委託人採取以下核心策略:
(一)優先與甲方協商,補正空白欄位並修正瑕疵條款 (二)釐清組織型態,建議考慮成立有限公司 (三)增訂必要條款,包括技術內容、財務管理、智慧財產權歸屬、競業禁止等 (四)建立配套機制,包括技術評估、會計制度、保密協議等 (五)諮詢專業人士,委託律師協助修約,委託會計師處理稅務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委託人儘速與甲方協商,依本意見書建議進行契約修正與組織調整,以確保合作順利並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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