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金被拿走沒進度也沒解約回應,我該怎麼追討?

請問對方拿了簽約金後,都沒有任何進度報告,說要解約後,要找一間律師事務所,卻一直沒有下文,後續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與對方簽訂契約並支付簽約金後,對方未履行契約義務,且未提供任何進度報告。雙方協議解約後,對方承諾尋找律師事務所處理,但遲遲未有進展。委託人尋求法律途徑追討簽約金及維護自身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契約不履行之法律效果

  1. 給付遲延責任

對方收受簽約金後未依約履行,應構成給付遲延。債權人(委託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應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1. 契約解除與回復原狀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或遲延者,債權人應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委託人應得請求返還已支付之簽約金。

  1. 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應得請求賠償。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二)無書面契約之舉證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即使缺乏書面契約,仍可透過以下方式主張權利:

  • 匯款紀錄、轉帳證明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Email等)
  • 收據或任何付款證明
  • 證人證詞

建議整理所有相關證據,證明契約關係存在及簽約金支付事實。

(三)無效法律行為之責任

若本案契約存在效力瑕疵,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若對方於締約時即知悉或可得而知契約無效或無履行能力,仍收取簽約金,可能需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四)無代理權之責任

若本案涉及代理關係,而對方實際上無代理權,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若對方以代理人名義簽約但實際無代理權,對於善意之委託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消滅時效

(一)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對方脫產。

(二)時效起算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本案請求權應自對方未依約履行且經催告後仍不履行時起算。

(三)時效中斷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發送催告函、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等行為,均可中斷時效。

依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若經判決確定,時效期間將重行起算為五年。

三、權利保護

(一)自力救濟之限制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150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委託人應透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避免採取逾越必要程度之自力救濟行為。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措施

(一)發送正式催告函

建議委託律師發送律師函,載明:

  • 契約內容及對方違約事實
  • 限期履行或返還簽約金(建議期限7至14日)
  • 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之警告

律師函具有法律專業性及警示效果,可能促使對方重視並回應。

(二)保全證據

立即整理並備份所有相關證據:

  • 匯款紀錄、銀行對帳單
  • 所有通訊紀錄(截圖並註明日期)
  • 相關人士聯絡資訊(作為證人)
  • 製作完整時間軸,記錄所有互動過程

(三)嘗試協商

在律師協助下,與對方進行協商。可考慮部分讓步以快速解決(如減免部分違約金)。協商成立務必簽訂書面和解書。

二、法律訴訟程序

若催告後對方仍不配合,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一)民事訴訟

  • 向管轄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訴訟標的:返還簽約金及利息、違約損害賠償
  • 訴訟費用約為請求金額之1%,可於勝訴後向對方求償

(二)聲請支付命令(較快速之途徑)

  • 若證據明確,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 程序較簡便快速,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半
  • 若對方於20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強制執行

  • 取得勝訴判決或確定支付命令後
  • 可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 查封對方銀行帳戶、不動產或薪資

三、費用評估

(一)律師費用

  • 律師函:約新台幣5,000至15,000元
  • 民事訴訟委任:依案件複雜度及金額,約新台幣30,000至100,000元起
  • 可與律師協商分期付款或風險代理(勝訴後按比例收費)

(二)訴訟相關費用

  •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
  • 證人旅費、鑑定費等(視個案而定)

四、風險提醒

(一)勝訴後執行風險

即使勝訴,若對方無財產可供執行,仍可能無法實際取回款項。建議訴訟前先調查對方財產狀況。

(二)訴訟時間成本

民事訴訟第一審通常需6個月至1年以上。若對方上訴,程序將更為冗長。

(三)和解優先考量

在不過度損害權益前提下,和解仍是較經濟有效的解決方式。可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免費調解。

肆、結論

關於對方收取簽約金後未履行契約義務之行為,應涉及契約不履行之民事責任。建議委託人採取以下步驟:

  1. 短期(1至2週內):委託律師發送正式律師函,限期對方履行或返還簽約金
  2. 中期(1個月內):若對方未回應,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
  3. 長期規劃:取得勝訴判決後,積極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建議儘速與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評估證據充足性並擬定完整訴訟策略。時間拖延越久,對方脫產或證據滅失的風險越高,應把握時效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處理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見解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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