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診所擅自換機台、贈送項目折抵不清,退款金額爭議怎麼辦?

當事人:本人(消費者)與某醫美診所發生消費爭議 消費內容:本人於 114年7月 在該診所購買亞歷山大雷射除毛療程。當時活動為 滿 20,000 贈送 9,000 儲值金,本人購買 三組,合計刷卡 68,500 元(本人名義購買,三人共用)。後來湊滿 70,000,又贈送水光針、肉毒、外泌體等療程。 爭議起因: 1. 原本指定亞歷山大機台進行療程,但第三堂到場時被告知機台已擅自更換,使用效果不如預期。 2. 因此申請退款,退款計算涉及已使用的 10 堂雷射及贈送項目(水光針、肉毒、外泌體等)。 3. 本人簽署退款單,但當天忘記拍照留存;因贈送項目折抵方式尚有疑慮,回去詢問店長,店長表示會再確認並回報最終退款金額。整個詢問過程均有錄音佐證。 4. 過程中多次延遲、推諉,從 114年7月至 114年12月間沒有明確回應。 5. 在消費者保護中心調解當天,對方才提出其他分店也有亞歷山大機台,但本人已在其他診所購買療程,故不接受此方案。 6. 私下調解/協商過程中,院所仍主張最終退款金額 僅為 40,501 元,未調整。 重要事實: • 有刷卡明細作為付款證明 • 退款單雖簽署但未留存,院所主張金額及扣除方式無書面證據 • 全程錄音作證,包括向店長確認贈送項目折抵及最終退款金額承諾 • 贈送項目折抵及最終退款金額仍未確認,院所承認需回報最終金額 目前進度: • 已至消費者保護中心進行調解 因為對方已主張最後退款一樣保持40501 今日有打電話去詢問消保官 消保官說可進行第三次調解 擬請教: 1. 院所擅自更換機台、贈送項目折抵及延遲退款是否符合法規或消費者保護原則? 2. 若走消費者調解或法律程序,勝算及風險為何? 3. 贈送項目(水光針、肉毒、外泌體)是否應按原價扣除或由院所承擔?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

  • 委任人:消費者本人
  • 相對人:某醫美診所

二、爭議事實概要

(一)消費時間與內容

本案消費者於民國114年7月在某醫美診所購買亞歷山大雷射除毛療程,刷卡支付新臺幣68,500元,購買三組療程供三人共用。依診所當時促銷方案,滿20,000元贈送9,000元儲值金,後消費者湊滿70,000元,診所另贈送水光針、肉毒、外泌體等療程。

(二)爭議核心事項

  1. 診所於第三堂療程時擅自更換原定之亞歷山大雷射機台,致療程效果不如預期
  2. 消費者申請退款,但退款金額計算方式存有爭議
  3. 已使用10堂雷射療程及贈送項目(水光針、肉毒、外泌體)之折抵方式不明確
  4. 消費者雖簽署退款單,但因未留存照片,且店長表示需確認最終退款金額,致金額尚未確定
  5. 退款程序自114年7月至114年12月延宕約5個月,期間診所多次推諉
  6. 消費者保護中心調解時,診所提出可至其他分店使用亞歷山大機台之方案,但消費者已於他處購買療程而不接受
  7. 診所主張最終退款金額為40,501元,未因協商而調整

三、現有證據

  1. 刷卡明細(證明付款68,500元及湊滿70,000元之事實)
  2. 退款單(已簽署但未留存照片)
  3. 與店長確認過程之錄音檔案(證明店長承認需確認贈送項目折抵及最終退款金額)
  4. 消費者保護中心調解紀錄
  5. 於其他診所購買療程之相關證明

貳、法律分析

一、診所擅自更換機台之法律責任

(一)契約內容之認定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消費者明確指定使用「亞歷山大雷射」機台進行除毛療程,此為契約之重要內容。消費者支付對價,診所承諾提供特定機台之服務,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應已成立。

(二)給付不完全之責任

依據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本案情形分析如下:

  1. 診所擅自更換機台,未依約定使用亞歷山大雷射機台,應構成給付不完全
  2. 更換之機台效果不如預期,致消費者受有損害
  3. 診所未事先告知並取得消費者同意,顯有可歸責事由
  4. 消費者得依給付不完全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已付價金

(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本案診所應提供符合約定品質之醫美服務,擅自更換機台致效果不如預期,應屬違反上開規定。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四)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

依據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診所擅自更換機台而未事先告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相應之法律責任。

二、退款金額計算之爭議

(一)已使用療程之計算原則

本案消費者已使用10堂雷射療程,關於已使用部分之計算,應考量以下因素:

  1. 若診所確實提供約定之亞歷山大雷射:應按原價或合理比例扣除
  2. 若使用非約定機台:因診所違約在先,應按較低價格或折扣價格計算

依據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本案診所違約在先,關於已使用療程之計算,應作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建議計算方式如下:

已使用療程費用 = 已使用堂數 × 單堂合理價格(應低於原價)

(二)贈送項目之處理原則

關於水光針、肉毒、外泌體等贈送項目之折抵方式,應考量以下因素:

  1. 贈品性質認定

本案贈送項目係診所「滿70,000元」之促銷贈品,屬於促銷手段之一部分。依一般交易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促銷贈品不應按市價全額扣除,否則將使促銷方案失去意義。

  1. 折抵方式之合理性

考量本案情形,贈品折抵方式可能有以下幾種:

(1)方案一(最有利消費者):贈品不扣除或僅扣除實際成本

  • 理由:診所違約在先,且贈品為促銷手段
  • 適用情形:診所有明顯違約行為

(2)方案二(折衷):按市價50%計算

  • 理由:兼顧雙方權益
  • 適用情形:雙方協商和解

(3)方案三(較不利消費者):按診所主張之市價扣除

  • 理由:贈品已實際使用
  • 適用情形:消費者無明顯有利證據
  1. 本案建議立場

考量診所違約在先,且店長於錄音中承認需確認最終退款金額,顯示贈品折抵方式尚未確定。依據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贈品應不扣除或僅扣除實際成本。若診所堅持扣除,應提供成本證明及市價合理性證明。

(三)退款金額計算公式

建議退款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退金額 = 實付金額 - 已使用療程費用 - 贈品費用(若有)

其中:

  • 實付金額:68,500元或70,000元(視實際情形)
  • 已使用療程費用:10堂 × 單堂合理價格(建議以折扣價計算)
  • 贈品費用:建議不扣除或僅扣除成本

三、退款程序延宕之法律效果

(一)遲延責任之成立

依據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本案消費者自114年7月申請退款,診所至114年12月仍未明確回應,期間長達5個月,應已構成給付遲延。

(二)遲延利息之請求

依據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消費者得請求自應退款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若能證明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三)誠實信用原則之違反

依據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診所延宕退款程序長達5個月,多次推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相應之法律責任。

四、錄音證據之證據能力

(一)錄音之合法性

本案消費者為對話當事人之一,自行錄音原則上具有合法性。依相關實務見解,對話一方自行錄音,不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錄音內容之證明力

本案錄音內容可證明以下事實:

  1. 店長承認需確認最終退款金額
  2. 贈送項目折抵方式尚未確定
  3. 診所承諾回報最終金額

上開錄音內容對消費者有利,應妥善保存並於調解或訴訟時提出。建議製作錄音譯文,以利調解委員或法院審酌。

五、消費者保護法相關程序

(一)申訴程序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本案消費者已向診所申訴,但診所未於15日內妥適處理,消費者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二)調解程序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本案消費者已向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請調解,目前可進行第三次調解。調解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1. 程序簡便快速
  2. 無需支付費用
  3.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4. 可由消保官協助釐清爭議

參、處理建議

一、勝算評估

(一)有利因素

  1. 診所違約在先:擅自更換機台,構成給付不完全
  2. 證據充分:
  • 刷卡明細證明付款事實
  • 錄音證明店長承認需確認退款金額
  • 退款單證明已啟動退款程序
  1. 法律保護: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有較多保障
  2. 程序延宕:診所延宕5個月未處理,違反誠信原則
  3. 消保官支持:消保官表示可進行第三次調解,顯示對消費者立場有一定認同

(二)不利因素

  1. 退款單未留存:無法直接證明當時簽署內容
  2. 贈品價值爭議:診所可能主張贈品應按市價扣除
  3. 已使用療程:10堂雷射已使用,應合理扣除
  4. 調解次數:已進行兩次調解未果,第三次調解能否成功仍有變數

(三)整體勝算評估

考量上開有利及不利因素,本案勝算評估如下:

  1. 調解程序:勝算約70-80%
  • 診所違約事實明確
  • 有錄音等證據支持
  • 消保官可協助釐清爭議
  • 可能爭取較有利之退款金額
  1. 訴訟程序:勝算約60-70%
  • 需考量舉證責任
  • 法院可能採折衷見解
  • 時間及費用成本較高

二、風險分析

(一)調解程序風險

  1. 時間成本:第三次調解仍可能無法達成共識,需再進入訴訟程序
  2. 調解不成立:若調解不成立,需另行提起訴訟,增加時間及金錢成本
  3. 折衷方案:可能需接受介於40,501元與期望金額間之方案
  4. 心理壓力:多次調解未果,可能造成心理壓力

(二)訴訟程序風險

  1. 訴訟費用:
  •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數千元)
  • 律師費:若委任律師,需額外支出(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1. 時間成本:一審程序約需6個月至1年,若上訴則更久
  2. 舉證責任:需證明診所違約及損害,雖有錄音等證據,但仍需完整呈現
  3. 敗訴風險:若法院認定贈品應全額扣除,或已使用療程應按原價計算,可能不利於消費者
  4. 執行風險:即使勝訴,若診所無財產可供執行,仍可能無法實際取得款項

三、具體建議策略

(一)第三次調解之準備

  1. 證據整理

建議整理以下證據:

(1)刷卡明細:證明付款68,500元及湊滿70,000元之事實 (2)錄音檔案:證明店長承認需確認退款金額,並製作錄音譯文 (3)退款單影本:若診所有留存,要求提供並核對內容 (4)其他診所購買療程之證明:說明無法接受至其他分店使用之方案 (5)促銷DM或網站資訊:證明促銷方案內容(若有) (6)LINE對話紀錄或其他通訊紀錄:證明溝通過程(若有)

  1. 退款金額計算

建議主張之計算方式:

實付金額:68,500元(或70,000元,視實際情形)

已使用10堂雷射:

  • 若使用亞歷山大機台:10堂 × 單堂原價
  • 若使用非約定機台:10堂 × 單堂折扣價(建議主張打5-7折)

贈送項目(水光針、肉毒、外泌體):

  • 主張不扣除(因診所違約在先,且為促銷贈品)
  • 或僅扣除實際成本(要求診所提供證明)
  • 最多接受市價50%

應退金額 = 實付金額 - 已使用療程費用 - 贈品費用(若有)

  1. 談判策略

建議採取以下談判策略:

(1)最高目標:退款55,000-60,000元

  • 理由:扣除已使用療程(以折扣價計算),贈品不扣除

(2)可接受底線:退款50,000元

  • 理由:扣除已使用療程及贈品成本(非市價)

(3)不可接受:40,501元

  • 理由:診所目前主張之金額過低,未合理考量違約責任
  1. 調解主張重點

建議於調解時強調以下重點:

(1)診所違約在先:擅自更換機台,構成給付不完全 (2)程序延宕:自114年7月至12月,長達5個月未處理 (3)贈品性質:為促銷手段,不應全額扣除 (4)錄音證明:店長承認需確認金額,顯示金額尚未確定 (5)誠信原則:診所應依誠實信用方法履行義務 (6)要求診所提供:贈品成本證明及市價合理性證明

(二)若調解不成立之訴訟準備

  1. 訴訟類型選擇

本案建議採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

(1)小額訴訟:請求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

  • 優點:程序簡便快速,一審終結
  • 缺點:不得上訴(除非違背法令)

(2)簡易訴訟:請求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 優點:程序較通常訴訟簡便
  • 缺點:仍可能耗時較久
  1. 訴訟請求

建議訴訟請求如下:

(1)主要請求:給付退款金額(建議主張55,000-60,000元) (2)附帶請求:

  • 自應退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 訴訟策略

建議採取以下訴訟策略:

(1)主張診所給付不完全(民法第227條) (2)主張診所給付遲延(民法第229條) (3)主張贈品為促銷手段,應有利消費者解釋(民法第148條) (4)提出錄音及刷卡明細等證據 (5)聲請調查診所之退款單原本 (6)聲請調查贈品之實際成本及市價

  1. 證據聲請

建議聲請以下證據:

(1)書證:

  • 刷卡明細
  • 退款單原本(向診所調取)
  • 促銷DM或網站資訊
  • 錄音譯文

(2)物證:

  • 錄音光碟

(3)證人:

  • 店長(若有必要)
  • 其他在場人員(若有)

(三)和解方案建議

若診所願意協商,建議提出以下方案:

方案一(最優):

  • 退款金額:55,000元
  • 理由:扣除已使用10堂療程(以折扣價計算),贈品不扣除
  • 適用情形:診所承認違約責任

方案二(折衷):

  • 退款金額:50,000-52,000元
  • 理由:扣除已使用療程及贈品成本(非市價)
  • 適用情形:雙方各退一步

方案三(底線):

  • 退款金額:48,000-50,000元
  • 理由:扣除已使用療程及贈品市價50%
  • 適用情形:為避免訴訟而接受之最低金額

不可接受:

  • 40,501元(診所目前主張)
  • 理由:未合理考量診所違約責任及贈品性質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消費時間為114年7月,尚在時效內,無時效問題。

(二)證據保全

建議採取以下證據保全措施:

  1.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刷卡明細、錄音檔案等)
  2. 製作錄音譯文,並與錄音檔案一併保存
  3. 若有其他相關文件(如促銷DM、LINE對話紀錄等),一併保存
  4. 將證據備份至雲端或其他安全處所,避免遺失
  5. 若有必要,可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三)消保官協助

消保官表示可進行第三次調解,建議:

  1. 事前與消保官溝通,說明爭議重點及期望結果
  2. 請消保官協助釐清贈品折抵方式
  3. 請消保官協助促成合理和解方案
  4. 若調解不成立,請消保官提供後續處理建議

(四)其他救濟途徑

若調解及訴訟均不順利,可考慮:

  1. 向衛生局檢舉診所違規行為(如廣告不實、服務品質不佳等)
  2. 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尋求協助
  3. 透過媒體曝光(需注意避免誹謗,僅陳述客觀事實)
  4. 向醫事審議委員會申訴(若涉及醫療糾紛)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結論

綜合上開分析,本案法律評估結論如下:

  1. 關於診所擅自更換機台,應構成給付不完全,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已付價金。

  2. 關於退款金額計算,診所主張40,501元應屬過低,未合理考量違約責任及贈品性質。建議主張退款金額應為55,000-60,000元,或至少50,000元。

  3. 關於贈送項目折抵,考量贈品為促銷手段,且診所違約在先,應不扣除或僅扣除實際成本,不應按市價全額扣除。

  4. 關於程序延宕,診所自114年7月至12月延宕約5個月,應構成給付遲延,消費者得請求法定遲延利息。

  5. 關於錄音證據,消費者為對話當事人,自行錄音具有合法性及證據能力,對消費者有利。

二、具體行動建議

(一)短期行動(1-2週內)

  1. 整理所有證據(刷卡明細、錄音檔案、錄音譯文等)
  2. 計算合理退款金額(建議主張55,000-60,000元,底線50,000元)
  3. 與消保官聯繫,說明爭議重點並請求協助
  4. 準備第三次調解之書面資料(包括證據清單、主張重點等)
  5. 研擬談判策略及和解方案

(二)中期行動(第三次調解)

  1. 出席調解,攜帶所有證據及書面資料
  2. 清楚陳述爭議重點,強調診所違約在先及程序延宕
  3. 提出錄音證據,證明店長承認需確認退款金額
  4. 要求診所提供贈品成本證明及市價合理性證明
  5. 爭取合理退款金額(最高目標55,000-60,000元,底線50,000元)
  6. 若調解成立,仔細確認調解書內容後簽署
  7. 若調解不成立,請消保官提供後續處理建議

(三)長期行動(若調解不成立)

  1. 評估是否提起訴訟(考量時間、費用及勝算)
  2. 若決定提起訴訟,建議採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
  3. 委任律師或自行撰寫起訴狀
  4. 準備訴訟證據及主張
  5. 出席法院審理程序
  6. 若勝訴,聲請強制執行

三、最終建議

基於成本效益及勝算評估,本案最終建議如下:

  1. 優先爭取調解成立:考量診所違約在先,且有錄音等證據支持,建議於第三次調解時積極爭取,退款金額50,000-55,000元應為合理範圍。

  2. 若調解不成立,評估訴訟成本:若調解不成立,建議評估訴訟之時間、費用及勝算後,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若決定提起訴訟,建議採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以節省時間及費用。

  3. 保留所有證據:無論調解或訴訟,證據均為關鍵。建議妥善保存所有證據,並製作錄音譯文,以利調解委員或法院審酌。

  4. 尋求專業協助:若有需要,建議委任律師或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5. 考量心理及時間成本:多次調解及可能之訴訟程序,可能造成心理壓力及時間成本。建議評估自身狀況,若能於調解階段達成合理和解,應為較佳選擇。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如有需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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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誰能申報子女為受扶養親屬?探視權和扶養費能否分享稅務優惠?

一、 【主觀淨額原則】 甲乙原為夫妻,育有一未成年子丙。因甲長期遭公司外派於國外工作,再加上 甲乙兩人經常為兩家親人相處不睦事情而發生爭吵,雙方乃互相訴請法院請求 裁判離婚。經受訴法院開庭審酌甲乙兩人長期分居且彼此相處不易,乃判決准 予離婚,同時並審酌丙年齡尚幼小,而乙之家庭系統應可照應丙的日常生活, 乃判決將丙親權之行使交由乙方,但甲對丙仍有每週一天半、共計 36 小時的探 視權,丙並得在甲方家過夜一晚,同時命甲應給付給丙扶養費用每月計新台幣 3萬元。在夫妻兩人裁判離婚後,於申報翌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乙先行申報列丙為受扶養親屬,甲於後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同樣列丙為受扶養親 屬,卻遭該管國稅局査核後加以剔除,以乙巳經將丙申報為受扶養親屬,乃命 甲應補繳稅款。 甲對此補稅處分臧到不服,主張其享有探視權且實際在經濟上扶養丙,並提出 法院前述裁判離婚判決內容與歷次匯款給付單據為證,主張應由甲與乙輪流申 報丙為受扶養親屬,或至少應將當年度扶養丙之免稅額與相關的扣除額例如幼 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甲與乙各自適用而減除一半免稅額與扣除額。試問,甲 之主張是否有理?

202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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