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本人(消費者)與某醫美診所發生消費爭議 消費內容:本人於 114年7月 在該診所購買亞歷山大雷射除毛療程。當時活動為 滿 20,000 贈送 9,000 儲值金,本人購買 三組,合計刷卡 68,500 元(本人名義購買,三人共用)。後來湊滿 70,000,又贈送水光針、肉毒、外泌體等療程。 爭議起因: 1. 原本指定亞歷山大機台進行療程,但第三堂到場時被告知機台已擅自更換,使用效果不如預期。 2. 因此申請退款,退款計算涉及已使用的 10 堂雷射及贈送項目(水光針、肉毒、外泌體等)。 3. 本人簽署退款單,但當天忘記拍照留存;因贈送項目折抵方式尚有疑慮,回去詢問店長,店長表示會再確認並回報最終退款金額。整個詢問過程均有錄音佐證。 4. 過程中多次延遲、推諉,從 114年7月至 114年12月間沒有明確回應。 5. 在消費者保護中心調解當天,對方才提出其他分店也有亞歷山大機台,但本人已在其他診所購買療程,故不接受此方案。 6. 私下調解/協商過程中,院所仍主張最終退款金額 僅為 40,501 元,未調整。 重要事實: • 有刷卡明細作為付款證明 • 退款單雖簽署但未留存,院所主張金額及扣除方式無書面證據 • 全程錄音作證,包括向店長確認贈送項目折抵及最終退款金額承諾 • 贈送項目折抵及最終退款金額仍未確認,院所承認需回報最終金額 目前進度: • 已至消費者保護中心進行調解 因為對方已主張最後退款一樣保持40501 今日有打電話去詢問消保官 消保官說可進行第三次調解 擬請教: 1. 院所擅自更換機台、贈送項目折抵及延遲退款是否符合法規或消費者保護原則? 2. 若走消費者調解或法律程序,勝算及風險為何? 3. 贈送項目(水光針、肉毒、外泌體)是否應按原價扣除或由院所承擔?
(一)消費時間與內容
本案消費者於民國114年7月在某醫美診所購買亞歷山大雷射除毛療程,刷卡支付新臺幣68,500元,購買三組療程供三人共用。依診所當時促銷方案,滿20,000元贈送9,000元儲值金,後消費者湊滿70,000元,診所另贈送水光針、肉毒、外泌體等療程。
(二)爭議核心事項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消費者明確指定使用「亞歷山大雷射」機台進行除毛療程,此為契約之重要內容。消費者支付對價,診所承諾提供特定機台之服務,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應已成立。
依據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本案情形分析如下: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本案診所應提供符合約定品質之醫美服務,擅自更換機台致效果不如預期,應屬違反上開規定。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依據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診所擅自更換機台而未事先告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相應之法律責任。
本案消費者已使用10堂雷射療程,關於已使用部分之計算,應考量以下因素:
依據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本案診所違約在先,關於已使用療程之計算,應作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建議計算方式如下:
已使用療程費用 = 已使用堂數 × 單堂合理價格(應低於原價)
關於水光針、肉毒、外泌體等贈送項目之折抵方式,應考量以下因素:
本案贈送項目係診所「滿70,000元」之促銷贈品,屬於促銷手段之一部分。依一般交易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促銷贈品不應按市價全額扣除,否則將使促銷方案失去意義。
考量本案情形,贈品折抵方式可能有以下幾種:
(1)方案一(最有利消費者):贈品不扣除或僅扣除實際成本
(2)方案二(折衷):按市價50%計算
(3)方案三(較不利消費者):按診所主張之市價扣除
考量診所違約在先,且店長於錄音中承認需確認最終退款金額,顯示贈品折抵方式尚未確定。依據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贈品應不扣除或僅扣除實際成本。若診所堅持扣除,應提供成本證明及市價合理性證明。
建議退款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退金額 = 實付金額 - 已使用療程費用 - 贈品費用(若有)
其中:
依據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本案消費者自114年7月申請退款,診所至114年12月仍未明確回應,期間長達5個月,應已構成給付遲延。
依據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消費者得請求自應退款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若能證明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依據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診所延宕退款程序長達5個月,多次推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相應之法律責任。
本案消費者為對話當事人之一,自行錄音原則上具有合法性。依相關實務見解,對話一方自行錄音,不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本案錄音內容可證明以下事實:
上開錄音內容對消費者有利,應妥善保存並於調解或訴訟時提出。建議製作錄音譯文,以利調解委員或法院審酌。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本案消費者已向診所申訴,但診所未於15日內妥適處理,消費者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本案消費者已向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請調解,目前可進行第三次調解。調解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考量上開有利及不利因素,本案勝算評估如下:
建議整理以下證據:
(1)刷卡明細:證明付款68,500元及湊滿70,000元之事實 (2)錄音檔案:證明店長承認需確認退款金額,並製作錄音譯文 (3)退款單影本:若診所有留存,要求提供並核對內容 (4)其他診所購買療程之證明:說明無法接受至其他分店使用之方案 (5)促銷DM或網站資訊:證明促銷方案內容(若有) (6)LINE對話紀錄或其他通訊紀錄:證明溝通過程(若有)
建議主張之計算方式:
實付金額:68,500元(或70,000元,視實際情形)
已使用10堂雷射:
贈送項目(水光針、肉毒、外泌體):
應退金額 = 實付金額 - 已使用療程費用 - 贈品費用(若有)
建議採取以下談判策略:
(1)最高目標:退款55,000-60,000元
(2)可接受底線:退款50,000元
(3)不可接受:40,501元
建議於調解時強調以下重點:
(1)診所違約在先:擅自更換機台,構成給付不完全 (2)程序延宕:自114年7月至12月,長達5個月未處理 (3)贈品性質:為促銷手段,不應全額扣除 (4)錄音證明:店長承認需確認金額,顯示金額尚未確定 (5)誠信原則:診所應依誠實信用方法履行義務 (6)要求診所提供:贈品成本證明及市價合理性證明
本案建議採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
(1)小額訴訟:請求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
(2)簡易訴訟:請求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建議訴訟請求如下:
(1)主要請求:給付退款金額(建議主張55,000-60,000元) (2)附帶請求:
建議採取以下訴訟策略:
(1)主張診所給付不完全(民法第227條) (2)主張診所給付遲延(民法第229條) (3)主張贈品為促銷手段,應有利消費者解釋(民法第148條) (4)提出錄音及刷卡明細等證據 (5)聲請調查診所之退款單原本 (6)聲請調查贈品之實際成本及市價
建議聲請以下證據:
(1)書證:
(2)物證:
(3)證人:
若診所願意協商,建議提出以下方案:
方案一(最優):
方案二(折衷):
方案三(底線):
不可接受:
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消費時間為114年7月,尚在時效內,無時效問題。
建議採取以下證據保全措施:
消保官表示可進行第三次調解,建議:
若調解及訴訟均不順利,可考慮:
綜合上開分析,本案法律評估結論如下:
關於診所擅自更換機台,應構成給付不完全,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已付價金。
關於退款金額計算,診所主張40,501元應屬過低,未合理考量違約責任及贈品性質。建議主張退款金額應為55,000-60,000元,或至少50,000元。
關於贈送項目折抵,考量贈品為促銷手段,且診所違約在先,應不扣除或僅扣除實際成本,不應按市價全額扣除。
關於程序延宕,診所自114年7月至12月延宕約5個月,應構成給付遲延,消費者得請求法定遲延利息。
關於錄音證據,消費者為對話當事人,自行錄音具有合法性及證據能力,對消費者有利。
基於成本效益及勝算評估,本案最終建議如下:
優先爭取調解成立:考量診所違約在先,且有錄音等證據支持,建議於第三次調解時積極爭取,退款金額50,000-55,000元應為合理範圍。
若調解不成立,評估訴訟成本:若調解不成立,建議評估訴訟之時間、費用及勝算後,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若決定提起訴訟,建議採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以節省時間及費用。
保留所有證據:無論調解或訴訟,證據均為關鍵。建議妥善保存所有證據,並製作錄音譯文,以利調解委員或法院審酌。
尋求專業協助:若有需要,建議委任律師或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考量心理及時間成本:多次調解及可能之訴訟程序,可能造成心理壓力及時間成本。建議評估自身狀況,若能於調解階段達成合理和解,應為較佳選擇。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如有需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