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遭詐騙而捲入詐欺事件,導致所有銀行帳戶遭凍結,並可能面臨刑事法律責任。本案需釐清當事人在詐欺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一般實務經驗,帳戶遭凍結通常有以下情形:
(1)帳戶被用作詐欺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警方或檢察官依相關程序扣押相關帳戶
(2)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通報可疑交易而暫停帳戶使用
當事人可能涉及之情形包括: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出租、出借或出售帳戶)、遭詐騙集團誘騙交出帳戶資料,或不知情下成為詐欺共犯。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若當事人明知他人使用帳戶係用於犯罪,仍提供帳戶供收受被害人交付之財物,可能成立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構成要件包括:
(1)主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將被用於詐欺犯罪
(2)客觀上: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受詐騙款項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符合加重條件,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本案若有上述情形,應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責。
提供帳戶供他人收受犯罪所得,可能構成洗錢行為。
構成要件包括:
(1)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等
(2)提供帳戶供收受詐欺犯罪所得
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若涉及洗錢行為,應可能面臨相應刑事責任。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若當事人係不知情或輕率提供帳戶,可能僅成立幫助犯。構成要件包括:
(1)主觀上:對於他人犯罪有所認識但未達確定故意
(2)客觀上:提供助力使他人犯罪更易完成
若當事人確實係遭詐騙而交出帳戶資料,應主張:
(1)欠缺犯罪故意:不知帳戶將被用於犯罪,係受詐騙集團欺瞞而交出帳戶
(2)自己亦為被害人:遭詐騙集團詐取帳戶資料,並非主動參與犯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若情節輕微且顯可憫恕,可能有機會爭取免除其刑。
(1)保全證據
(2)報案並製作筆錄
(3)申請解除帳戶凍結
(1)配合調查
(2)主張抗辯事由
(3)委任律師
若確認係遭詐騙,可考慮:
(1)向詐騙集團求償(實務上較困難)
(2)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
(3)視情況向相關單位主張權利
(1)提高警覺
(2)定期檢視帳戶
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詐欺罪共同正犯、幫助犯或洗錢罪等刑事責任,建議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1)若確實係遭詐騙而交出帳戶資料,應積極蒐集證據證明自己亦為被害人,並主張欠缺犯罪故意
(2)立即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爭取最有利之結果
(3)關鍵在於證明主觀上不知情、客觀上遭詐騙,以及積極配合調查
若能充分舉證,應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或僅成立刑度較輕之幫助犯。惟仍需視個案具體情節而定,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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