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因租賃事實被國稅局查獲,需補繳租金所得稅,惟房東要求房客負擔全額補稅款項,雙方就稅款負擔產生爭議。本案涉及租金所得稅之法定納稅義務歸屬、契約自由原則之界限,以及稅款負擔約定之效力等法律問題。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租金收入屬於房東之財產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應為房東本人,而非房客。
房東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依法應申報綜合所得稅,此為房東之法定義務。國稅局查獲補稅事宜,係因房東未依法申報所致,此稅務風險應由房東自行承擔。
民法第427條明確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此為法律明文規定之原則,確立租賃物相關稅捐應由出租人(房東)負擔之法定義務。
本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
(1)租賃物之所有權屬於出租人,相關稅捐本應由所有權人負擔
(2)租金所得稅係因出租行為產生之所得而課徵,受益者為出租人
(3)保護承租人免於承擔非其所有財產之稅捐負擔
雖然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租賃雙方理論上得於租約中約定由房客負擔房東應繳納之稅款。
惟此約定須符合下列要件:
(1)明確之書面約定:須於租賃契約中明文記載稅款負擔條款
(2)雙方合意:房客須明知並同意負擔稅款
(3)不違反強行規定: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然而,民法第427條作為租賃關係之法定原則,若租約中未有明確約定,應回歸法定原則,由出租人負擔稅捐。
若本案租賃雙方僅以口頭約定租金及期限,未訂立書面契約,或租約中未明確約定稅款由房客負擔,則:
(1)依民法第427條規定,稅捐應由出租人負擔
(2)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類推適用於租賃關係,承租人僅負有給付約定租金之義務
(3)房客無義務代房東清償其法定稅捐債務
若租約簽訂時未約定稅款負擔,房東於事後(被查稅後)始要求房客負擔,此項要求可能欠缺法律依據:
(1)欠缺契約依據:原租約未有此約定,房客無給付義務
(2)構成契約變更:需經雙方重新合意始生效力,依民法第153條規定,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3)房客得拒絕:房客有權拒絕此項額外負擔,不因房東之單方要求而生給付義務
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此為出租人之法定義務。
稅捐負擔與租賃物維護義務性質相同,均屬出租人之法定義務,不因租賃關係之存在而轉嫁予承租人。除非租約有明確約定,否則應由出租人負擔。
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若本案租約未以書面訂立,視為不定期租賃,更難認定雙方就稅款負擔有明確合意。在此情形下,應回歸民法第427條之法定原則,由出租人負擔稅捐。
(1)檢視租賃契約
確認租約是否為書面契約
檢查是否有稅款負擔之明文約定
若無約定,得主張依民法第427條規定,稅捐應由出租人負擔
(2)發函表明立場
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
說明依民法第427條規定,稅款為房東法定義務
表明拒絕負擔之意思
建議函文內容包含:「依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本租約並無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稅款,故承租人無給付義務。」
(3)保留相關證據
租賃契約正本或口頭約定之證明
繳租紀錄(匯款單據、收據等)
雙方往來通訊紀錄(簡訊、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等)
若房東堅持要求,基於維持租賃關係之考量,可考慮下列協商方向:
(1)租金調整方案
將稅款分攤於未來租金中,以較長期間攤還
延長租期以分散負擔
要求房東提供租金優惠作為交換條件
(2)部分負擔方案
依公平原則協商合理分擔比例
要求房東出具國稅局核定之繳款書及收據證明
約定未來租約之稅款處理方式,以書面明確記載
(3)協商注意事項
任何協商結果應以書面記載
明確約定給付金額、期限及方式
保留協商過程之紀錄
若協商不成,房東採取不當手段(如斷水斷電、強行扣押金、拒絕修繕等),房客可採取下列救濟途徑:
(1)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確認無給付稅款義務
若已給付,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依民法第427條主張稅捐應由出租人負擔
(2)刑事告訴
房東若斷水斷電,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房東若擅自扣留押金,可能構成侵占罪
保留證據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提出告訴
(3)行政救濟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向地方政府租賃爭議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向地方政府社會局或民政局陳情
(1)依法申報補繳
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繳納稅款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爭取從輕處罰或分期繳納
(2)未來租約規劃
於新租約中明定稅款負擔條款,例如:「因本租賃關係產生之房屋租賃所得稅,由承租人額外負擔,出租人應提供繳稅證明供承租人查核」
考慮辦理租約公證,強化契約效力
將稅款成本反映於租金定價中
房東切勿採取下列手段,以免觸法:
斷水斷電(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擅自扣留押金(可能構成侵占罪)
強行進入租屋處(可能涉及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恐嚇房客(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1)採用書面契約
使用內政部版租賃契約範本
明確約定各項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
(2)稅款負擔條款
建議條款範例一(由出租人負擔):
「依民法第427條規定,就本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建議條款範例二(由承租人負擔):
「雙方合意,因本租賃關係產生之房屋租賃所得稅,由承租人額外負擔。出租人應於繳納稅款後,提供國稅局核發之繳款書及收據供承租人查核。承租人應於收到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
(3)考慮辦理公證
雖有稅務曝光風險,但能強化契約效力
附加強制執行條款,保障雙方權益
減少日後爭議之可能
(1)保留繳租證明
匯款紀錄、收據等
作為日後爭議之證據
(2)定期檢視契約
確認雙方履約狀況
適時溝通調整
(3)稅務申報
房東應依法申報租金所得
避免因逃漏稅而產生爭議
綜上所述,關於本案房東要求房客負擔補繳稅款之爭議,應考量下列要點:
(1)依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此為法定原則
(2)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為房東,非房客
(3)若租約未明確約定由房客負擔稅款,房客無給付義務,得拒絕房東之要求
(4)房東於事後要求房客負擔稅款,欠缺契約依據,且需經雙方重新合意始生效力
(5)建議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商解決,避免對簿公堂,影響租賃關係
(6)未來簽訂租約時,應以書面明確約定稅款負擔,避免爭議
(7)房東應依法申報租金所得,不應將自身稅務風險轉嫁房客
考量本案房東被查稅係因未依法申報所致,此稅務風險應由房東自行承擔。若租約未有明確約定,建議房客得依民法第427條規定主張稅捐應由出租人負擔,拒絕給付。惟為維持租賃關係,仍建議雙方協商妥適解決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契約內容及事實認定而定。建議當事人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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