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勞工於115年農曆春節除夕(國定假日)出勤工作後,雇主已給予補休,是否仍需給付雙倍工資之爭議。核心爭點在於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標準,以及補休與加班費之法律關係。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農曆除夕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應屬國定假日,勞工於該日原則上應放假。
(一)法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二)工資加倍之意義
依據上開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應可理解為:
(一)補休之法律性質
關於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是否得以補休替代加班工資,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依勞動實務見解,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可能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工資,但此應屬勞工之選擇權,而非雇主得片面決定之事項。
(二)本案之適用情形
就國定假日(除夕)出勤而言:
若公司片面規定除夕出勤僅給予補休,而未給付雙倍工資,可能存在以下疑慮:
(一)勞工選擇權之尊重
補休應屬勞工之選擇權,雇主不宜片面決定以補休替代加班費。若勞工希望領取雙倍工資而非補休,雇主應予尊重。
(二)工資給付之完整性
即使給予補休,當日工資仍應照給。若公司僅給予補休而未給付當日工資,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
(三)補休標準之協商
補休時數、期限等事項,應經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宜由雇主單方面訂定。
建議先確認公司關於除夕出勤之具體規定:
(一)最佳方案:雙倍工資
若勞工不願選擇補休,建議向公司主張給付:
(二)次佳方案:工資加補休
若勞工自願選擇補休:
(一)與人資部門溝通
(二)勞資會議協商
若公司拒絕給付法定工資,勞工可考量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勞工局申訴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工可向當地勞工局或法院申請調解,由政府協助勞資雙方達成協議。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依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基於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工資。
考量勞工於除夕(國定假日)出勤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付雙倍工資。若公司僅給予補休而未給付雙倍工資,除非係勞工自願選擇補休,否則可能不符合法律規定。
建議勞工先與公司溝通確認政策內容,若公司堅持僅給予補休且未給付當日工資,勞工可考量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法律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必要時建議諮詢合格律師或向勞工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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