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對勞工進行職務調動後,勞工已簽署限期改善單之法律效力問題。核心爭議在於:雇主之調動行為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以及勞工簽署限期改善單是否影響其主張權利之行使。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案特別涉及第2款「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之問題。若雇主之調動行為違反上開規定,該調動應屬違法。
調動是否合法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之客觀標準判斷,不因勞工事後簽署文件而改變調動行為本身之合法性。
限期改善單通常係針對勞工工作表現或特定行為要求改善,與調動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屬不同層次之問題。
勞工簽署改善單,不代表其承認調動合法或放棄主張調動違法之權利。
考量勞資關係之從屬性,勞工簽署文件時可能處於弱勢地位。若勞工在不明瞭法律效果、受脅迫或誤解情況下簽署,可能構成意思表示瑕疵。
若調動確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勞工得透過以下途徑主張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雇主之調動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應屬違反勞工法令,勞工得依上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依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工應注意30日之除斥期間。
建議勞工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向雇主表示:
若勞工簽署改善單時確有受脅迫、詐欺或重大誤解之情形,得依相關規定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方式向雇主表示:
向工作地或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申訴,說明調動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之具體事實,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優點:
若希望維持勞動關係並尋求和解可能性,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行政救濟無效,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契約權。但雇主有第1項第6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
若選擇繼續任職,應注意:
若決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建議:
本案關鍵在於雇主之調動行為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勞工簽署限期改善單,不當然使違法調動合法化,勞工仍可主張調動違法。
建議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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