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水晶手環打工/接案 有跟老闆離職 後自行創業水晶手環 原本老闆答應 Line有截圖 記錄,突然又說我違反 已簽約的保密條約 與合約沒簽名的競業條款 要罰款約10-30萬 如果不被罰款 需要我在簽名其他合約 都是約束我未來的水晶創業 這樣我該如何?前提現在本身還未開始開店創業中
當事人原於水晶手環店打工/接案,離職時曾獲老闆同意自行創業水晶手環(有LINE截圖為證)。惟老闆事後主張當事人違反已簽約之保密條約及未簽名之競業禁止條款,要求罰款新台幣10-30萬元,或要求當事人簽署其他限制未來水晶創業之合約。當事人目前尚未實際開店創業。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若競業禁止條款所在之合約未經當事人簽名,原則上該合約對當事人應不生拘束力。
本案中,老闆主張之競業禁止條款所在合約未經當事人簽名,欠缺當事人承諾之明確表示,應難認契約已成立。
即使競業禁止條款所在合約已成立,參考勞動實務見解,競業禁止條款之有效性仍須符合以下要件:
企業須有值得保護之正當利益:水晶手環製作技術是否具高度專業性或獨特性,客戶名單是否具特殊價值,若為一般性技能,保護必要性可能較低。
勞工須有一定職務或地位:當事人為「打工/接案」性質,非高階主管或核心技術人員,此要件可能難以滿足。
限制範圍須合理:禁止期間、區域、職業範圍應有合理限制,完全禁止從事水晶手環創業可能過度限制工作權。
須有合理補償措施:雇主是否提供離職後之競業禁止補償金?若無補償,條款效力可能大打折扣。
是否違反誠信原則:當事人離職時已獲老闆同意創業(有LINE截圖),老闆事後反悔可能有違誠信原則。
須檢視保密條約具體內容。一般性技能與知識不在保密範圍,僅限於營業秘密(如獨特配方、客戶名單等)。
當事人目前尚未實際開店營業,應難認定有洩密或違約行為。
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本案罰款金額10-30萬元相對於打工性質,可能顯不相當。且當事人尚未實際開店營業,雇主應無具體損失,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可能酌減違約金。
依民法第251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若認定有部分違約情形,法院亦得比照減少違約金。
本案情形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競業禁止涉及勞工工作權之限制,應從嚴解釋,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意旨。
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雖本條規範工作調動,但其精神在於保障勞工權益,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亦應考量勞工之生活利益。
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一般性水晶手環製作技術若非具有獨特性或秘密性,可能不構成營業秘密。
雖本案不涉及抵押權,但民法第861條、第881條、第881-2條、第887條等規定關於擔保範圍之限制,可類推適用於違約金範圍之認定。
依民法第861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依民法第881-2條第1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第2項規定:「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依民法第887條第1項規定:「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前項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
上述規定均顯示違約金之範圍應有合理限制,不得過度加重債務人負擔。
保存LINE對話紀錄:完整截圖老闆同意創業之對話,包含日期、時間、完整對話脈絡,建議進行公證或至少由第三方見證。
檢視所有合約文件:確認哪些合約有親筆簽名,保密條約之具體內容,競業禁止條款之具體約定內容。
保留勞動關係證明:薪資單、出勤紀錄,證明「打工/接案」之工作性質,職務內容說明。
切勿在壓力下簽署任何新合約,任何簽署前應諮詢律師,避免創設新的法律義務。
主張無效之理由:
合約未簽名,依民法第153條規定,應不生效力。
即使有簽名,因欠缺合理補償措施、限制範圍過廣、當事人職位非核心人員、違反誠信原則(已獲同意後反悔)等要件,可能無效。
釐清保密範圍:一般技能非營業秘密。
尚未開店,無違約事實。
即使開店,應避免使用前雇主之客戶名單、獨特配方或技術、其他符合營業秘密要件之資訊。
契約未成立:未簽名之合約無罰款依據。
罰款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10-30萬元相對於打工性質顯不相當,法院得酌減。
無實際損害:尚未開店營業,雇主無具體損失。
發函或當面溝通:提出LINE截圖證明已獲同意,說明競業禁止條款未簽名之事實,表達願意遵守合理保密義務,請求撤回罰款主張。
尋求調解: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由第三方協助溝通。
若收到支付命令:務必於20日內提出異議,異議後進入訴訟程序。
提起確認之訴:主動向法院聲請確認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確認無給付罰款義務。
蒐集有利證據:同業薪資水準(證明無補償不合理)、工作內容說明(證明非核心職位)、產業慣例(水晶手環技術是否普遍)。
即使競業禁止無效,仍建議:
避免使用前雇主資源:不使用客戶名單、不使用獨特配方或技術、不挖角前雇主員工。
建立自有品牌特色:發展不同設計風格、開發自有客源、創造差異化價值。
保留創作證明:設計草圖、進貨單據,證明係獨立創作。
綜合上述分析,考量當事人之情形,本案應有以下法律評估:
關於競業禁止條款,因合約未經簽名,依民法第153條規定,應難認契約已成立而對當事人生拘束力。即使認定契約已成立,因欠缺合理補償措施、限制範圍可能過廣、當事人職位為打工/接案性質非核心人員,且有LINE截圖證明老闆同意創業而事後反悔可能違反誠信原則等因素,該條款可能無效。
關於罰款主張,因競業禁止條款所在合約未簽名應不生效力,且當事人尚未實際開店營業,應無具體違約事實。即使認定有違約情形,罰款金額10-30萬元相對於打工性質,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可能顯不相當,法院得酌減至相當之數額。
關於保密條約,須檢視具體內容,一般性技能與知識不在保密範圍。當事人目前尚未開店,應難認定有洩密行為。
建議優先採取協商途徑,向老闆說明上述法律疑義,並提出LINE截圖證明已獲同意創業之事實,請求撤回罰款主張。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循法律程序處理。創業過程中應謹守保密義務,避免使用前雇主之營業秘密,以降低法律風險。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以實際合約內容及完整事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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