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客訴後在壓力下說不想幹,被迫簽離職申請,算自願還是非自願離職?

對方若聲稱我們在被客訴跟斥責後詢問你是否還有想幹 我那時在壓力下說不想再洗車了 對方因此拿離職申請表讓我簽 這樣算是自願離職還是非自願離職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遭受客訴及斥責後,於壓力情境下表示「不想再洗車了」,雇主隨即提供離職申請表要求簽署。本案爭點在於此情況下簽署離職申請表,應認定為「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終止之法律性質判斷

(一)意思表示瑕疵之檢視

  1. 壓力下之意思表示效力

依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在遭受客訴斥責後的情緒壓力下所為之表示,若雇主明知當事人並無真意欲終止勞動契約,該意思表示可能不生效力。

本案中,當事人於壓力情境下表示「不想再洗車了」,此表述應屬情緒性反應,雇主若明知當事人係因壓力而為此表示,卻立即要求簽署離職申請表,該離職之意思表示可能因相對人明知而不生效力。

  1. 脅迫或乘人急迫之判斷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若雇主利用當事人遭客訴後的心理壓力,立即要求簽署離職申請表,未給予合理考慮時間,可能構成乘人急迫或不當施壓。當事人若能證明簽署時確受有不當壓力,應可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

(二)勞動契約終止之實質判斷

  1. 雇主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法定事由,包括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情形。

本案中,若雇主意圖以當事人「不想再洗車」之表述作為終止契約之依據,應審視是否符合前述法定事由。單純因客訴事件後勞工之情緒性表述,應不足以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要件。

  1. 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包括勞工為虛偽意思表示、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雇主物品或洩漏秘密、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等情形。

本案情形應不符合前述任一款要件,雇主若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辦理,並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二、勞工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

(一)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第2款:「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客訴後之斥責構成重大侮辱,或雇主利用壓力情境要求簽署離職申請表之行為違反勞工法令,當事人本可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依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當事人若欲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應注意30日之法定期限。

依同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者,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

(二)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請求

  1. 資遣費給付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若本案認定為非自願離職,雇主應依前述規定給付資遣費。

  1. 預告工資之請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繼續工作年資分別為10日、20日或30日。

依同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若雇主未依法定期間預告,當事人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

  1. 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就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發給工資。

三、舉證責任與請求權時效

(一)舉證責任分配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6項規定:「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此規定雖針對特別休假,但可類推適用於其他勞動權益爭議。

在離職性質之爭議中,雇主若主張勞工係自願離職,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勞工確係出於真意自願離職,而非在壓力或誤導下簽署。

(二)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工資、資遣費等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當事人應於時效內主張權利。

四、本案應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理由

(一)意思表示非出於真意

當事人在遭受客訴及斥責後,於情緒壓力下表示「不想再洗車了」,此表述應屬情緒性反應,並非經過理性思考後之離職決定。雇主若明知此情形,卻立即要求簽署離職申請表,該意思表示可能因相對人明知而不生效力。

(二)程序明顯不當

雇主未給予當事人冷靜思考之時間,利用其遭受客訴後之心理弱勢地位,立即要求簽署離職申請表,此程序明顯不當。雇主亦未告知當事人相關權益(如資遣費、預告工資),可能構成乘人急迫或不當施壓。

(三)實質應為雇主終止契約

若雇主意圖規避資遣費給付義務,誘導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書,該離職應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不想再洗車」之表述,不等同於「自願離職」,雇主若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辦理,並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一)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建議當事人儘速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主張本案應認定為非自願離職。申訴時應說明:

  1. 遭受客訴及斥責之經過
  2. 在壓力下被迫簽署離職申請表之情形
  3. 主張應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若當事人欲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應注意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建議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

  1. 離職非出於真意,應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2. 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3. 若調解不成立,可進一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三)申請非自願離職認定

建議向就業服務站申請非自願離職認定,以利請領失業給付。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據,說明非自願離職之事實。

二、證據保全建議

(一)書面紀錄

  1. 詳細記載客訴及斥責之時間、地點、內容
  2. 記錄簽署離職申請表之完整過程
  3. 保存所有相關文件(離職申請表影本、工作紀錄、出勤紀錄等)

(二)證人證詞

  1. 尋找當時在場之同事作為證人
  2. 請證人出具書面證明或願意到場作證

(三)通訊紀錄

  1. 保存與雇主或同事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2. 如有錄音或錄影,妥善保存

三、法律救濟途徑

(一)行政救濟(建議優先採行)

  1. 向勞工局申訴
  • 免費且快速
  • 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可請求勞動檢查
  1. 向就業服務站申請非自願離職認定
  • 影響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 應檢附相關證據說明非自願離職之事實

(二)司法救濟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

  1. 聲請勞動調解

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由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1. 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或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 適用勞動事件法,訴訟費用較低

四、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有利因素

  1. 在壓力情境下簽署,意思表示真意可受質疑
  2. 雇主未給予合理考慮時間,程序明顯不當
  3. 「不想再洗車」不等同於「自願離職」
  4. 勞動事件法對勞工之舉證責任較為寬鬆

(二)不利因素

  1. 已簽署離職申請表,形式上為自願離職
  2. 需舉證證明當時受有不當壓力
  3. 若無其他證據,可能陷入各說各話之困境

(三)時效提醒

  1. 若欲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2. 工資、資遣費等請求權時效為5年
  3. 建議儘速向勞工局申訴及向就業服務站申請非自願離職認定

肆、結論

本案中,當事人在遭受客訴及斥責後,於情緒壓力下表示「不想再洗車了」,雇主隨即要求簽署離職申請表。考量當事人係在壓力情境下所為之意思表示,且雇主未給予合理考慮時間,利用其心理弱勢地位要求簽署,此情況應可能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建議當事人儘速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向就業服務站申請非自願離職認定。同時應妥善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書面紀錄、證人證詞、通訊紀錄等。若調解不成立,可進一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關於本案可能涉及之法律關係,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注意相關法定期限,並尋求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協助,依法主張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