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沒保勞健保,離職失業補助怎麼領?45歲最多能領9個月嗎?

僱主沒有幫我保勞健保離職時我的失業補助可以向他追討嗎我滿45歲最高可以求長9個月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主張其雇主未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現因離職欲申請失業給付,詢問: (1)是否可向雇主追討相關損失 (2)年滿45歲是否可領取最長9個月之失業給付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未投保之法律責任

(一)雇主之法定義務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本案雇主未依法為當事人辦理投保手續,應屬違反上述法定義務。

(二)雇主之行政責任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雇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亦有類似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2倍至4倍罰鍰。

(三)勞工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雖本條文字面上針對「以多報少、以少報多」之情形,但依法理及實務見解,雇主完全未投保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應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雇主賠償損害。

二、失業給付請領資格與期間

(一)失業給付之請領要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得請領失業給付。

(二)給付期間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一般情形最長發給6個月;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若當事人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且符合其他請領要件,應可領取最長9個月之失業給付。

(三)雇主未投保對失業給付之影響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惟本案重要關鍵在於,雇主未投保將導致當事人可能無就業保險年資,若無法符合「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之要件,可能影響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三、保險費繳納與追溯加保

(一)保險費負擔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一般受僱勞工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保險費繳納義務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雇主未依法投保,應負責補繳自當事人到職日起至離職日止之全部保險費(包含雇主應負擔部分及原應由勞工負擔部分)。

(三)滯納金與追繳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向勞工保險局檢舉

建議當事人立即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檢舉雇主未依法投保,請求:

  • 追溯加保(自到職日起至離職日止)
  • 補繳保險費(由雇主負擔)
  • 對雇主裁處罰鍰

(二)確認保險年資

建議向勞工保險局查詢:

  • 是否已完成追溯加保
  • 就業保險年資是否符合「退保前3年內年資滿1年」之要件
  • 投保薪資是否正確

二、申請失業給付

若經確認符合請領資格,建議: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準備相關文件申請失業給付
  • 年滿45歲者可申請最長9個月給付

三、損害賠償請求

(一)可請求之項目

考量雇主未投保可能造成之損失,當事人可能得請求:

  • 保險給付短少之損失:若因雇主未投保或短報導致保險給付減少
  • 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失:若因無保險年資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 其他相關損失:如就醫自費支出等

(二)請求途徑

建議採取以下途徑:

  • 勞資爭議調解: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
  • 民事訴訟:調解不成立時,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四、蒐集證據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 勞動契約書或聘僱證明
  • 薪資單、出勤紀錄
  • 離職證明書
  • 勞保局查詢之投保資料
  • 其他可證明僱傭關係之文件

五、注意時效

  •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侵權行為自知悉損害時起2年,自行為時起10年(民法第197條)
  • 失業給付請領時效: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提出申請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所詢問題,綜合分析如下:

(1)關於雇主未投保之責任追究,雇主未依法投保應屬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當事人可向勞保局檢舉並請求追溯加保。考量雇主未投保可能造成當事人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或其他保險給付之損失,建議當事人可循勞資爭議調解或民事訴訟途徑,依民法侵權行為或不完全給付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2)關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年滿45歲者最長可領取9個月失業給付。惟前提是須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之請領要件,特別是「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若雇主未投保導致當事人無就業保險年資,可能影響失業給付請領資格,建議優先處理追溯加保事宜。

建議當事人優先向勞工保險局檢舉並確認追溯加保情形,確保失業給付請領資格後,再循適當途徑向雇主請求因未投保所受之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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