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裡有人跌倒被指責是我害的,我需要負責任嗎?

上個月我在超商門口的停車場裡,等待停車待一位阿姨移車後,我往前停車完後,後方出現一聲蹦,是一位阿伯跌倒在離我距離一個汽車車身的位置,當時幫忙協助把腳踏車移好,卻被阿伯指著說是我害他跌倒,請問我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超商停車場完成停車後,後方約一個車身距離處有一位阿伯騎腳踏車跌倒。當事人協助將腳踏車移好,但阿伯指稱係當事人造成其跌倒。當事人現面臨可能的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風險,需釐清法律責任歸屬及後續處理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之成立須具備下列要件:

  1. 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2. 行為須不法
  3. 侵害他人權利
  4. 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二)因果關係之認定

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停車行為與阿伯跌倒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依案情所述:

  • 當事人已完成停車動作
  • 阿伯跌倒位置距離當事人車輛約一個車身距離
  • 無證據顯示當事人停車過程有何不當行為

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係,須達「相當因果關係」之程度,即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本案中,若當事人停車時已完成停車動作,且阿伯跌倒位置距離車輛有相當距離,依一般經驗法則,應難以認定兩者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三)過失責任之判斷

  1. 注意義務範圍:駕駛人停車時應注意車輛周遭狀況,但注意義務範圍以合理可預見之範圍為限。

  2. 本案情形

  • 當事人已完成停車動作
  • 跌倒位置距離車輛約一個車身
  • 無證據顯示當事人有何不當駕駛或停車行為
  • 阿伯騎乘腳踏車應自行注意車前狀況

依現有事實,應難以認定當事人有何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行為。

(四)舉證責任分配

若阿伯提起民事求償,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阿伯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1. 當事人有過失行為
  2. 阿伯受有損害
  3. 過失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當事人僅需證明無過失或無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相對較輕。

(五)與有過失之適用

即使法院認定當事人有部分責任,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若阿伯騎乘腳踏車時未注意車前狀況、車速控制不當等,亦有自身過失,法院得依過失相抵原則減輕或免除當事人之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若阿伯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刑法第284條),檢察官或法院須審查:

  1. 當事人是否有過失行為
  2. 阿伯是否受有傷害
  3. 過失行為與傷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依目前事實,當事人已完成停車,阿伯於距離約一個車身處跌倒,兩者間因果關係薄弱,應難以成立過失傷害罪。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若當事人基於人道立場給予阿伯金錢慰問,嗣後發現無法律上責任時,可能涉及不當得利返還問題。

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規定:「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因此,若當事人明知無法律責任而仍給付,事後將無法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依民法第182條規定,若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領利益,且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責任。但若受領人知無法律上原因,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建議當事人若給付任何金錢,應明確載明係基於人道慰問,非承認法律責任,並保留相關證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

  1. 保全證據(最重要):
  • 立即拍攝現場照片(車輛位置、跌倒位置、距離關係、地面狀況)
  • 儘速向超商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通常保存期限有限)
  • 記錄當時在場證人聯絡方式
  • 保存行車記錄器影像(如有)
  • 製作詳細書面紀錄(事發經過、時間、地點、雙方對話內容)
  1. 避免不利陳述
  • 不承認法律責任
  • 不簽署任何承認責任的文件
  • 避免單獨與對方接觸
  • 保持冷靜,理性溝通

二、應對策略

  1. 若阿伯提出民事求償
  • 主張無因果關係及無過失
  • 提出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等客觀證據
  • 必要時聲請鑑定跌倒原因
  • 若法院認定有部分責任,主張阿伯與有過失,請求適用過失相抵
  1. 若阿伯提出刑事告訴
  • 配合警方調查,據實陳述
  • 提供有利證據證明無過失及無因果關係
  • 可能結果: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1. 和解考量
  • 若阿伯傷勢輕微,可考慮基於人道立場給予適當慰問
  • 但不宜承認法律責任
  • 和解時應載明「互不追究」「非承認法律責任」等條款
  •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擬定和解書

三、預防措施

  1. 保持所有證據之完整性
  2. 記錄所有與對方之接觸過程
  3.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4. 若收到存證信函或訴訟文書,應立即諮詢律師

四、勝訴可能性評估

基於現有事實:

  • 民事訴訟:當事人勝訴可能性高(因果關係薄弱,過失難以認定)
  • 刑事訴訟:不起訴或無罪可能性高
  • 關鍵在於監視器畫面等客觀證據之保全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停車後阿伯於後方跌倒一事,考量當事人已完成停車動作,阿伯於距離約一個車身處跌倒,兩者間因果關係薄弱,當事人過失應難以認定,建議:

  1. 立即保全所有證據,尤其是超商監視器畫面
  2. 不承認法律責任,避免簽署任何承認責任之文件
  3. 若遭提告,應積極抗辯並提出證據證明無過失及無因果關係
  4. 必要時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5. 若考慮和解,應明確載明非承認法律責任

依目前事實判斷,當事人應無須負擔法律責任,惟仍應妥善保全證據以資證明。若後續有任何法律文書送達,建議立即諮詢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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