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撞車對方12天後才住院,我全責還要賠28萬嗎?

我騎車逆向撞到對向機車倒地壓到腳 筆錄做完當下騎車各自回家 對方當天去斗六看醫生 沒事 離院後 12天後去臺中醫院看診住院五天 跟我索要28萬賠償費用 我全責 請問律師 我還是要賠28萬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騎車逆向行駛,與對向機車發生碰撞,導致對方倒地壓到腳部。事故發生後雙方製作筆錄後各自返家,對方當天於斗六就醫檢查無礙離院,惟於12天後至台中醫院就診並住院5天,現向當事人索賠新台幣28萬元。當事人自認負全責,惟對賠償金額有疑慮。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

(1)過失行為:當事人騎車逆向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屬有過失 (2)因果關係:逆向行駛導致碰撞,造成對方受傷 (3)損害結果:對方身體受有傷害

因此,當事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賠償範圍之認定

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可能包括:

  1. 醫療費用
  • 須為實際支出且必要之費用
  • 需有醫療單據證明
  • 應為系爭車禍所生必要費用
  1. 看護費用
  • 需證明確有看護之必要
  • 依實際看護日數及合理費率計算
  1. 工作收入損失
  • 須證明因傷確實無法工作
  • 需提供薪資證明及請假證明
  1. 勞動能力減損
  • 需經專業鑑定確認永久性失能程度
  •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計算
  1. 精神慰撫金
  •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審酌雙方身分、資力及傷害程度

(三)賠償方式

依據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依據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本案涉及身體傷害,應以金錢賠償損害。

二、本案特殊爭點

(一)就醫時間間隔之因果關係問題

本案最大爭議在於:事故當天於斗六就醫無礙,12天後才至台中住院5天,此住院治療與車禍之因果關係可能存疑:

(1)時間間隔過長:一般車禍傷害若嚴重,應立即就醫或持續治療 (2)首次就醫結果:當天檢查「沒事」,顯示傷勢非立即嚴重 (3)舉證責任:對方應證明12天後之住院與車禍有直接因果關係

依據侵權行為法理,損害與侵權行為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對方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二)賠償金額之合理性審查

28萬元賠償是否合理,應審查:

(1)醫療費用單據:是否完整、真實 (2)住院必要性:12天後住院5天之醫療必要性 (3)診斷證明書:傷勢嚴重程度 (4)工作損失證明:是否確實無法工作 (5)其他費用明細:看護費、交通費等

對於非系爭車禍所生必要費用,當事人可主張不予賠償。

三、刑事責任

本案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責,惟案例中未提及刑事追訴情形,暫不贅述。若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建議另行處理。

四、行政責任

逆向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可能面臨交通裁罰,應依相關行政程序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之事項

(1)要求對方提供完整單據

  • 所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診斷證明書(載明傷勢、治療必要性)
  • 住院證明
  • 工作損失證明(如在職證明、薪資單)

(2)調閱醫療紀錄

  • 斗六首次就醫之完整病歷
  • 台中住院之病歷及醫囑
  • 確認兩次就醫之診斷是否一致

(3)諮詢醫療專業意見

  • 請教骨科或相關專科醫師
  • 了解「腳部壓傷」是否可能12天後才需住院
  • 評估住院5天之必要性

二、協商策略

(1)質疑因果關係

  • 當天就醫無礙,12天後住院之關聯性可能存疑
  • 建議要求對方說明為何延遲就醫
  • 是否有其他原因導致傷勢惡化

(2)要求費用明細

  • 28萬元之計算基礎
  • 各項目金額分別為何
  • 是否包含不合理項目

(3)參考強制險給付

  • 確認對方是否已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 已領取之保險金應予扣除

三、談判底線建議

考量本案情形,合理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 實際醫療費用(需單據證明):估計2至5萬元
  • 看護費用(若確有必要):5天計算
  • 工作損失(需證明):依實際薪資及請假天數計算
  • 交通費用:實支實付
  • 精神慰撫金:視傷勢而定

建議合理總額約10至15萬元,惟仍應視對方提供之證據調整。

四、法律程序選擇

(1)調解程序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費用低廉、程序簡便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2)訴訟程序 若協商不成,對方可能提起訴訟:

  • 建議不要因自認全責而放棄抗辯
  • 可主張:因果關係不存在、金額過高等
  • 法院會實質審查各項費用之必要性

五、風險評估

(1)有利因素

  • 首次就醫無礙,有利於質疑後續住院之因果關係
  • 時間間隔12天,因果關係可能薄弱
  • 住院僅5天,傷勢應非嚴重

(2)不利因素

  • 逆向行駛確有過失
  • 自認全責可能影響談判地位
  • 若對方有完整醫療證明,仍應負賠償責任

肆、結論

關於對方請求28萬元賠償,考量本案事故當天就醫無礙、12天後才住院之特殊情形,建議:

(1)先要求對方提供完整證據,包括醫療單據、診斷證明、費用明細等 (2)質疑12天後住院與車禍之因果關係,要求對方舉證說明 (3)審查各項費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4)提出合理賠償方案(估計10至15萬元),透過調解程序解決 (5)若協商不成,不排除透過訴訟由法院認定合理賠償金額

特別提醒:即使自認全責,仍有權要求對方證明損害範圍及因果關係,切勿因心理壓力而接受不合理之賠償請求。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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