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車小車禍當場和解賠錢,對方事後報肇逃怎麼辦?

我倒車出了小車禍,人車均無大礙也當場賠錢,和解,難對方事後報肇逃,現送調解會。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倒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現場人車均無大礙,當事人當場賠償金錢並自認已與對方和解。然而,對方事後向警方報案指控當事人「肇事逃逸」,案件現已進入調解程序。當事人面臨刑事責任追訴之風險。

貳、法律分析

一、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成立須具備三要件: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當事人駕駛汽車應屬符合此要件

(2)肇事致人死傷:本案雙方「人車均無大礙」,若確實無人受傷,則可能不符合「致人死傷」要件

(3)逃逸行為:當事人當場處理並賠償,是否構成「逃逸」有爭議空間

二、本案關鍵爭點

(一)是否有人受傷

本案最關鍵問題在於是否真的「致人死傷」。若對方事後提出驗傷單主張受傷,需檢視:

  • 傷勢是否確實因本次車禍造成
  • 傷勢發生時間點
  • 醫療證明之可信度

(二)是否構成逃逸

當事人已當場:

  • 停留現場處理
  • 賠償金錢
  • 與對方互動

此行為模式可能不符合「逃逸」之定義。逃逸係指肇事後為規避責任而離開現場,不作任何處置。

三、當事人面臨之法律風險

(一)刑事責任部分

(1)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使雙方和解,檢察官仍應依職權追訴

(2)過失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本罪屬告訴乃論罪,若與對方和解並撤回告訴,可免除此部分刑責

(二)民事責任部分

已當場賠償,若有書面和解書或證人,可主張民事責任已了結。

四、本案程序問題

(一)未報警之不利後果

當事人最大疏失在於未報警處理,導致:

  • 無警方現場紀錄
  • 無法證明當時狀況
  • 無法證明對方當場表示無礙
  • 無法證明已和解
  • 給予對方事後指控空間

(二)舉證責任困難

現況下當事人難以證明:

  • 當時對方確實無受傷
  • 雙方已達成和解
  • 自己無逃逸行為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對措施

(一)積極蒐證

(1)尋找現場證人

  • 當時在場之路人
  • 附近店家人員
  • 其他目擊者

(2)調閱監視器畫面

  • 事故現場附近監視器
  • 證明當事人有停留現場
  • 證明雙方互動情形
  • 證明對方行動自如無受傷跡象

(3)通訊紀錄

  • 事發當時或之後與對方之通訊內容
  • 可證明和解或對方表示無礙之訊息

(4)金流證明

  • 當場賠償之金錢流向
  • 提款紀錄、轉帳紀錄等

(二)製作書面說明

詳細記錄事發經過:

  • 事故發生時間、地點
  • 碰撞情形
  • 雙方對話內容
  • 賠償金額及方式
  • 對方當時身體狀況
  • 離開現場前之互動

二、調解會應對策略

(一)調解會之性質與目的

調解會主要處理民事賠償問題,但本案涉及刑事責任,調解成立與否對刑事責任影響有限。

(二)調解會建議作為

(1)釐清事實

  • 要求對方說明受傷情形及就醫紀錄
  • 質疑傷勢與本次事故之因果關係
  • 說明當場已處理並賠償之事實

(2)提出證據

  • 出示所蒐集之有利證據
  • 證明無逃逸事實
  • 證明當場已和解

(3)和解考量

  • 若對方願意撤回過失傷害告訴,可考慮再次和解
  • 但須注意:肇事逃逸罪為非告訴乃論,和解無法免除此罪責
  • 和解書應明確載明「對方承認當事人無逃逸行為」

(4)保留法律途徑

  • 若對方要求不合理,無須勉強和解
  • 可表明願意進入司法程序釐清真相

三、刑事程序因應

(一)警詢、偵查階段

(1)建議委任律師

  • 陪同製作筆錄
  • 避免不利陳述
  • 協助蒐集有利證據

(2)筆錄製作注意事項

  • 詳細說明當場處理經過
  • 強調無逃逸意圖及行為
  • 說明對方當時表示無礙
  • 提出已賠償和解之事實

(3)提出證據

  • 將蒐集之證據提供檢察官
  • 聲請調查有利事證
  • 必要時聲請測謊

(二)答辯重點

(1)針對「致人死傷」要件

  • 質疑對方傷勢真實性
  • 要求對方提出完整就醫紀錄
  • 主張傷勢與本次事故無因果關係
  • 若對方當場表示無礙,事後才稱受傷,時間點可疑

(2)針對「逃逸」要件

  • 強調已停留現場處理
  • 已與對方溝通並賠償
  • 對方當場表示無礙才離開
  • 主觀上無逃避責任之意圖
  • 客觀上無逃逸之行為

四、預防性建議

(一)補報警備案

雖然事後補報警效果有限,但仍可考慮:

  • 向警方說明事發經過
  • 表明願意配合調查
  • 證明無逃避責任之意

(二)保險處理

  • 通知保險公司此事故
  • 了解保險理賠範圍
  • 保留後續求償權利

五、風險評估與預期結果

(一)有利因素

(1)當場有處理並賠償,可能不符合逃逸定義

(2)若確實無人受傷,可能不符合「致人死傷」要件

(3)若能找到證人或監視器畫面,可證明無逃逸

(二)不利因素

(1)未報警留下正式紀錄

(2)可能無書面和解證明

(3)對方若提出驗傷單,需證明與事故無關

(三)可能結果

(1)最佳情況:檢察官認定不構成犯罪,為不起訴處分

(2)次佳情況:起訴後法院判決無罪

(3)需注意情況:若事證對當事人不利,仍有被判刑風險

肆、結論

一、核心建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肇事逃逸罪之刑事責任,建議:

(1)立即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涉及刑事責任,專業協助至關重要

(2)積極蒐證是當務之急,彌補未報警之缺失

(3)調解會謹慎應對,避免不利陳述,必要時可尋求和解但須載明無逃逸事實

(4)刑事程序中充分答辯,主張不符合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

二、重要提醒

本案最大教訓是車禍無論大小都應報警處理,即使雙方當場和解,也應:

  • 報警留下正式紀錄
  • 在警察面前簽署和解書
  • 拍照存證
  • 保留證據

這是保護自己最重要的方式,可避免日後爭議。

三、後續追蹤

建議持續關注:

  • 調解會進度
  • 刑事偵查進度
  • 隨時與律師保持聯繫
  • 有新事證立即提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取得完整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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