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倒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現場人車均無大礙,當事人當場賠償金錢並自認已與對方和解。然而,對方事後向警方報案指控當事人「肇事逃逸」,案件現已進入調解程序。當事人面臨刑事責任追訴之風險。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成立須具備三要件: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當事人駕駛汽車應屬符合此要件
(2)肇事致人死傷:本案雙方「人車均無大礙」,若確實無人受傷,則可能不符合「致人死傷」要件
(3)逃逸行為:當事人當場處理並賠償,是否構成「逃逸」有爭議空間
本案最關鍵問題在於是否真的「致人死傷」。若對方事後提出驗傷單主張受傷,需檢視:
當事人已當場:
此行為模式可能不符合「逃逸」之定義。逃逸係指肇事後為規避責任而離開現場,不作任何處置。
(1)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使雙方和解,檢察官仍應依職權追訴
(2)過失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本罪屬告訴乃論罪,若與對方和解並撤回告訴,可免除此部分刑責
已當場賠償,若有書面和解書或證人,可主張民事責任已了結。
當事人最大疏失在於未報警處理,導致:
現況下當事人難以證明:
(1)尋找現場證人
(2)調閱監視器畫面
(3)通訊紀錄
(4)金流證明
詳細記錄事發經過:
調解會主要處理民事賠償問題,但本案涉及刑事責任,調解成立與否對刑事責任影響有限。
(1)釐清事實
(2)提出證據
(3)和解考量
(4)保留法律途徑
(1)建議委任律師
(2)筆錄製作注意事項
(3)提出證據
(1)針對「致人死傷」要件
(2)針對「逃逸」要件
雖然事後補報警效果有限,但仍可考慮:
(1)當場有處理並賠償,可能不符合逃逸定義
(2)若確實無人受傷,可能不符合「致人死傷」要件
(3)若能找到證人或監視器畫面,可證明無逃逸
(1)未報警留下正式紀錄
(2)可能無書面和解證明
(3)對方若提出驗傷單,需證明與事故無關
(1)最佳情況:檢察官認定不構成犯罪,為不起訴處分
(2)次佳情況:起訴後法院判決無罪
(3)需注意情況:若事證對當事人不利,仍有被判刑風險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肇事逃逸罪之刑事責任,建議:
(1)立即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涉及刑事責任,專業協助至關重要
(2)積極蒐證是當務之急,彌補未報警之缺失
(3)調解會謹慎應對,避免不利陳述,必要時可尋求和解但須載明無逃逸事實
(4)刑事程序中充分答辯,主張不符合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
本案最大教訓是車禍無論大小都應報警處理,即使雙方當場和解,也應:
這是保護自己最重要的方式,可避免日後爭議。
建議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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