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沒保強制險拖延和解,我能請求代步費嗎?包括娛樂出遊嗎?

請問如果對方沒有保強制險,談和解又拖拖拉拉不回應 我們一直無法修車用車、... 如果提告就可以請求代步費還是???( 代步費一定要上班才能請求,過年過節 或 到現在 3 個多月 都沒辦法 出門去玩什麼的、... 上班也變成只能騎車 我們可以用再不處理 要去提告 要他補償代步費嗎、..?? 還是說 代步只能坐公車的費用?? ~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車禍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無法使用,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且和解態度消極,已歷時3個多月仍無法修車,影響日常生活及工作通勤。當事人希望了解是否可透過提告請求代步費用及相關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對方駕駛車輛與當事人發生車禍,若經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認定對方應負肇事責任,對方因過失不法侵害當事人之財產權,應成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範圍

關於損害賠償之範圍,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本案當事人可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應包括:

  1. 所受損害:車輛維修費用
  2. 所失利益:因無法使用車輛所增加之必要交通成本

(三)代步費用之請求

關於代步費用之請求,依實務見解,應符合「必要性」及「合理性」原則:

  1. 必要性原則

本案若當事人因車輛受損無法使用,而有上下班通勤、就醫、處理車禍相關事宜或日常生活必要外出(如採買生活必需品)之需求,因此增加之交通費用,應屬必要支出,可能成立所失利益。

惟若係純粹休閒旅遊、過年過節出遊等非必要性外出,因與填補損害之目的較無直接關聯,實務上較難獲得法院支持。

  1. 合理性原則

代步費用之計算,應以合理必要為限。通常以大眾運輸工具費用(如公車、捷運)或合理之租車費用計算。法院會審酌原本使用車輛之必要性、替代交通工具之合理性等因素。

本案若當事人原本開車上班,因車輛受損改騎車或搭乘大眾運輸,其增加之交通費用,應屬合理必要之支出。惟若主張租車費用,則需充分舉證租車之必要性。

(四)舉證責任

當事人應就損害之發生及範圍負舉證責任,建議保留下列證據:

  • 交通票據收據(公車票、捷運票等)
  • 上班證明、工作地點距離證明
  • 原本使用車輛之必要性說明
  • 車輛維修估價單及實際維修天數
  • 與對方聯繫紀錄(LINE、簡訊等)

二、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之法律責任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強制險者,將面臨新台幣3,000元至15,000元之行政罰鍰。

惟須說明者,對方未投保強制險僅涉及行政責任,並不影響當事人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當事人仍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完整賠償。

另外,若對方確實無資力賠償,當事人可考慮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但該基金僅補償人身傷害(醫療費用、失能給付等),不包含財物損失(車輛維修費、代步費)。

三、時效問題

(一)民事求償時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2年,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本案自車禍發生日起算,當事人應於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

(二)刑事告訴期限

本案若有造成當事人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限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若已超過6個月告訴期限,則無法提起刑事告訴。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行動

(一)發函催告

建議當事人以存證信函方式,向對方發函催告,內容應包含:

  1. 車禍事實經過及肇事責任
  2. 具體損害項目及金額(車輛維修費用、代步費用等)
  3. 要求對方於7日內回應並協商和解
  4. 明確告知若不回應將提起民事訴訟

(二)申請車禍相關文件

建議當事人向警察局申請下列文件:

  • 車禍現場圖、照片(車禍7日後可申請)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禍30日後可申請)
  • 若不服初判結果,可申請車禍鑑定

(三)蒐集證據

建議當事人蒐集並保留下列證據:

  • 車輛維修估價單(建議至少2-3家比價)
  • 交通費用收據(公車票、捷運票等)
  • 上班證明、薪資證明
  • 通勤距離證明
  • 與對方聯繫紀錄截圖

二、提起民事訴訟

若存證信函發出後7至14日仍無回應,建議當事人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1. 車輛維修費用
  2. 代步費用(以實際支出之合理費用為限)
  3. 遲延利息(自車禍發生日起算年息5%)
  4. 訴訟費用

關於代步費用之計算,建議採保守計算方式(較易獲法院支持):

每日通勤費用 × 工作天數 + 必要外出費用

例如:每日來回公車費80元 × 60個工作天 = 4,800元

若主張租車費用,則需充分舉證租車之必要性,否則法院可能僅認定大眾運輸費用為合理範圍。

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主張「請求自起訴日起至實際修復日止,按日給付代步費用」,或先行修車後,再請求修車期間之全部代步費用。

三、刑事告訴之考量

本案若有造成當事人受傷,且未超過6個月告訴期限,可考慮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作為談判籌碼。和解時可要求對方賠償後撤告。

惟須注意,若已超過6個月告訴期限,則無法提起刑事告訴。

四、和解談判建議

若對方願意和解,建議當事人:

  1. 確認底線:最低可接受金額及可讓步空間
  2. 準備資料:所有單據、證據及法律依據說明
  3. 選擇地點:建議在警察局進行,可請警方提供場地及和解書範本

和解書應包含下列重點條款:

  • 當事人資料(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
  • 車禍事實(時間、地點、車號)
  • 賠償內容及金額
  • 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
  • 收訖條款
  • 拋棄請求權條款(雙方同意就本次車禍事故,拋棄其他一切民事、刑事請求權)
  • 雙方簽名蓋章

五、其他注意事項

  1. 建議當事人先行修車,避免損失擴大,並保留所有單據
  2. 所有交通費用收據務必保留
  3. 與對方聯繫紀錄截圖保存
  4. 修車估價單至少2-3家比價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因車禍導致車輛受損無法使用已3個多月,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且和解態度消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16條規定,對方應成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應包括車輛維修費用及必要合理之代步費用。

關於代步費用,本案若當事人因車輛受損而有上下班通勤、日常生活必要外出之需求,因此增加之交通費用(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應屬必要合理之支出,可能成立所失利益。惟純粹休閒旅遊、過年過節出遊等非必要性外出,實務上較難獲得法院支持。

建議當事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對方於期限內協商和解,若對方仍不回應,應於時效內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前應充分蒐集證據,包括交通費用收據、上班證明、車輛維修估價單等,以利舉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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