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1:00我從彰化員林火車站出來正要上我爸的車,然後我發現我們停等的位置是臨時停車車位,但卻有計程車擋在前方車道後方也一台計程車擋在後方車道,並且有一台車車子就擋在朝劃線上,因此我們的車子很難進行移動也沒有辦法出來我父親民按喇叭示意卻沒有遲遲沒有等到回應,所以我父親又長按喇叭一次對方進主動上前至我們車子的副駕駛位是我們搖下車窗並且大聲詢問你是在叭什麼,隨後他也大聲嚷嚷地他要報警我們就下車了,因為我們覺得我們受到挑釁,後來又有一人詢問我發生什麼事?因為我覺得他在無理取鬧,所以我脫口而出他在那邊靠腰,請問這有構成侮辱嗎?我並沒有想要侮辱他。
當事人於今日上午11:00在彰化員林火車站臨時停車區欲駕車離開時,因前後均有計程車阻擋車道,致車輛無法移動。當事人之父親按喇叭示意後,對方計程車司機主動上前質問「你是在叭什麼」,雙方發生口角。期間有第三人詢問發生何事,當事人回應稱對方「在那邊靠腰」。當事人詢問此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包括: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綜合判斷: 本案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可能性應屬中等偏低。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考量本案情節,若成立侵權行為:
依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對象為計程車司機,非公務員,不適用本條規定。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當事人僅使用「靠腰」一詞描述對方行為,並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應不構成誹謗罪。
抗辯方向:
證據準備:
關於當事人使用「靠腰」一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綜合上述分析,考量:
本案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可能性應屬中等偏低。 即使對方提告,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之機會相當大。
惟仍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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