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 我們停在火車站臨時接送區 然後計程車司機停在機車道擋住我們出入 我們多次按響喇叭提醒 對方竟直接上前至副駕車窗說:是在按什麼意思的 並提出要報警 隨後在外面依然不願移車 突然有一人上前問我怎麼了 我因為覺得對方在無理取鬧所以我說他在那邊靠邀
本案涉及一起發生於火車站臨時接送區的行車糾紛。當事人停放於臨時接送區,遭計程車司機違規停放於機車道而阻擋出入,當事人按喇叭提醒後,計程車司機不僅未移車,反而上前質問並揚言報警,雙方因此發生口角糾紛。當事人因認為對方無理取鬧,向詢問之第三人表示對方「在那邊靠邀」。
關於本案行車糾紛,計程車司機違規停放機車道並阻擋他人出入,經提醒後拒不移車,應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受行政罰鍰處分。至於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第304條強制罪,考量本案具體情節、阻塞時間長短、影響範圍等因素,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惟實際是否構成犯罪,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證綜合判斷。
當事人按喇叭提醒違規車輛移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屬於正當使用喇叭,並無違法。至於使用「靠邀」一詞,考量當事人係向詢問之第三人陳述事實經過,表達對方行為不合理,且用語尚屬一般口語表達,應較難認定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惟仍建議日後注意言詞使用,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建議當事人優先考慮透過行政檢舉途徑處理,向警方檢舉計程車違規停車,並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訴。若認為對方行為已達刑事犯罪程度,亦可考慮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官告發,惟需注意蒐集完整證據。若對方提告公然侮辱,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主張相關抗辯事由。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依法理性處理,切勿因一時情緒而衍生更多法律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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