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生因果關係的車禍,車禍當下我有下車查看傷患,旁人有報警,且我有協助指揮交通,安撫傷害情緒,有看到傷者上救護車,後等到警察來後沒等警察做筆錄後就離開現場,沒多久警察有通知我前往警察局做筆錄,而我當下有立刻前往警察局製作筆錄。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意見書上寫肇事後駛離現場亦違反規定,這樣我有算肇事逃逸嗎
當事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有下車查看傷患、協助指揮交通、安撫傷者情緒,並目睹傷者上救護車。現場有旁人報警處理。惟警察到達現場後,當事人未等待警察製作筆錄即離開現場。嗣後接獲警方通知,當事人立即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鑑定意見書記載「肇事後駛離現場亦違反規定」。當事人疑慮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2)發生交通事故
(3)致人傷害(或死亡、重傷)
(4)逃逸
本案最關鍵之爭點在於當事人之行為是否構成「逃逸」。依實務見解,「逃逸」係指駕駛人於肇事後,主觀上認識到肇事致人死傷,客觀上擅自離開肇事現場,而未採取救護措施或依規定處置之行為。
本案有利事實:
(1)當事人有下車查看傷患
(2)協助指揮交通、安撫傷者情緒
(3)目睹傷者上救護車
(4)現場有旁人報警
(5)警方通知後立即前往製作筆錄
(6)身分資料未隱瞞
本案不利事實:
(1)警察到場後,未等待製作筆錄即離開
(2)未完成法定現場處置程序
(3)鑑定意見書已載明「違反規定」
本案若當事人於警察到場後,因特定原因(如需緊急處理其他事務)而離開,且主觀上無逃避責任之意圖,客觀上已盡相當之救護義務,並於警方通知後立即配合製作筆錄,應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之「逃逸」要件。
惟若當事人離開現場時,警察已到場並要求其留下製作筆錄,而當事人仍擅自離開,且無正當理由,則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實務上仍須視當事人離開現場之具體原因、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綜合判斷。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同條例第60條第2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本案若當事人於警察到場後,警察已要求其留下製作筆錄,而當事人未服從指揮即離開,應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1款之違規行為,可能面臨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之罰鍰。
惟若當事人離開時,警察尚未明確要求其留下,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需先行離開(如需緊急就醫、處理其他緊急事務),且事後立即配合警方調查,則可能不構成違規。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致人受傷,當事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等規定,應依肇事責任比例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建議當事人儘速與被害人協商和解,以減輕後續法律責任。
當事人應儘速向保險公司申報本次事故,並配合保險公司調查,以確保理賠權益。
(1)調取現場監視器畫面,證明當事人有下車查看、協助指揮交通之事實,以及停留時間及離開時間點。
(2)尋找現場證人,包括協助指揮交通時的用路人、安撫傷者時的在場人士,以證明當事人無逃避責任之意圖。
(3)調取報案紀錄,證明旁人報案時間、警方通知時間及當事人配合情形。
(4)保留通訊紀錄,包括警方通知之電話或簡訊紀錄,證明當事人立即配合前往製作筆錄。
詳細記載當日行為經過,包括:
(1)下車查看之具體行為
(2)協助指揮交通之時間、方式
(3)安撫傷者之對話內容
(4)目睹救護車到場情形
(5)離開現場之原因(若有正當理由,應詳細說明)
(6)接獲通知後立即前往之事實
(1)委任律師陪同偵訊,避免不利陳述,適時提出有利證據,爭取不起訴處分。
(2)主張不構成逃逸之理由,強調已盡救護義務、無隱瞞身分或逃避責任之意圖、警方通知後立即配合。
(3)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若傷者傷勢輕微,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取得被害人諒解書,強調初犯、犯後態度良好。
(1)提出陳述意見,向裁罰機關說明事實經過,提出有利證據。
(2)評估提起訴願,若裁罰過重,可考慮提起訴願,主張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主動關心傷者復原情形,表達歉意及負責態度,避免被害人提出告訴。
儘速向保險公司申報,配合保險公司調查,確保理賠權益。
關於當事人於車禍發生後,警察到場時未等待製作筆錄即離開現場之行為,考量當事人已盡相當救護義務(下車查看、協助指揮交通、安撫傷者),且無隱瞞身分或逃避責任之意圖,警方通知後亦立即配合製作筆錄,應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逃逸」要件。惟實務上仍須視當事人離開現場之具體原因、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綜合判斷。
建議當事人:
(1)立即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2)積極蒐集有利證據,包括現場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報案紀錄及通訊紀錄。
(3)主動與被害人和解,取得諒解。
(4)配合司法程序,充分說明事實經過。
透過適當的法律策略,應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司法機關認定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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