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同意我開他的車出禍,他還能向我求償嗎?要賠多少?

開朋友的車出車禍 朋友雖然同意我駕駛也在車上,但他想要跟我要賠償金並且還要我自己承擔之後對方保險理賠外的求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借用朋友車輛駕駛後發生車禍之民事責任歸屬問題。關鍵事實如下:

  1. 當事人經朋友同意後駕駛其車輛
  2. 車主朋友當時在車上
  3. 發生車禍後,車主要求當事人賠償車輛損害
  4. 車主要求當事人承擔保險理賠外之第三人求償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車輛損害賠償責任

(一)基本法律原則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若車禍發生係因駕駛人之過失所致,駕駛人應對車主負損害賠償責任。分析如下:

  1. 過失責任原則:駕駛人若因過失造成車禍,導致車輛毀損,應對車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車主地位:車主為車輛所有權人,車輛受損時,實際受害人為車主而非駕駛人

(二)本案適用分析

車主在車上之特殊性

  • 車主同意借車且在車上,表示對駕駛行為有一定程度的監督可能
  • 但此情形不免除駕駛人之過失責任
  • 若車禍發生係因駕駛人之過失所致,駕駛人仍應負賠償責任

責任範圍判斷: 需依車禍鑑定結果判斷:

  • 駕駛人單方肇事:應負全部維修費用
  • 與第三人共同肇事:依肇事比例分擔
  • 第三人單方肇事:駕駛人無須賠償車主

二、第三人求償之責任承擔

(一)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若涉及數人共同肇事,依據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1. 駕駛人為直接加害人
  • 駕駛人對第三人之損害應負直接賠償責任
  • 此責任無法因車主同意借車而免除
  1. 車主之連帶責任
  • 原則上,車主僅出借車輛,對第三人不負賠償責任
  • 例外情形:借車給無駕照者,車主可能須負連帶責任

(二)車主與駕駛人之內部求償關係

保險理賠後之責任分配

  1. 保險給付範圍內
  • 由保險公司理賠第三人
  • 保險公司可能依「代位求償」向肇事責任人追償
  1. 保險給付不足部分
  • 若駕駛人有肇事責任,應自行承擔不足額
  • 車主若先行賠償第三人,可向駕駛人求償

三、車主要求之合理性評估

(一)車輛維修費用

合理性判斷

  • 若車禍係駕駛人過失造成,車主要求賠償應屬合理
  • 若車禍非駕駛人過失(如第三人全責),則要求可能不合理

賠償方式: 依據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 原則:回復原狀(修復車輛)
  • 例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或費用過高時,得以金錢賠償

(二)第三人求償責任

合理性判斷

  • 駕駛人本應對自己過失造成之損害負責,此要求應屬合理
  • 保險不足額部分,由肇事責任人承擔符合法理

四、相關權利保護

依據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若車禍造成人身傷害,受害人除財產上損害外,亦可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五、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

依據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依據民法第150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本案若車禍發生係因緊急避險所致,且符合上述要件,可能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確認肇事責任

  1. 申請車禍鑑定:
  • 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 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及比例
  • 鑑定結果為後續責任分配之重要依據
  1. 蒐集相關證據:
  • 行車記錄器影像
  • 現場照片
  • 警方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 證人證詞

(二)保險理賠處理

  1. 確認保險範圍:
  • 強制險:傷亡給付
  • 第三人責任險:對第三人之財損、體傷
  • 車體險:車主車輛損害(確認是否承保「非車主駕駛」)
  1. 協助保險理賠:
  • 配合提供相關文件
  • 注意保險公司可能之「代位求償」

二、協商建議

(一)與車主協商方案

方案一:依肇事責任比例分擔

  • 等待鑑定結果出爐
  • 依肇事責任比例負擔車輛維修費
  • 較為公平合理

方案二:和解協議

  • 雙方協商合理賠償金額
  • 簽訂書面和解契約
  • 明確約定: (1)車輛維修費用分擔方式 (2)第三人求償之責任歸屬 (3)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 (4)和解後不再追究

(二)協商注意事項

  1. 書面化原則:所有協議務必以書面為之
  2. 明確性原則:清楚載明各項費用及責任範圍
  3. 保留彈性:可約定「依鑑定結果調整」條款

三、法律救濟途徑

(一)若無法達成協議

  1. 調解程序:
  • 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 費用低廉、程序簡便
  1. 訴訟程序:
  • 金額在50萬元以下:小額訴訟(簡易快速)
  • 金額超過50萬元:一般民事訴訟
  • 可請求法院依鑑定結果判決責任歸屬

(二)抗辯理由準備

若車主請求過高或不合理,可主張:

  1. 無過失抗辯:
  • 車禍非因駕駛人過失造成
  • 提出鑑定報告證明
  1. 與有過失:
  • 車主在車上未盡提醒義務
  • 車輛本身有瑕疵(如煞車失靈)
  • 可能減輕賠償責任
  1. 賠償範圍過高:
  • 維修費用不合理
  • 請求鑑定合理修復費用

四、風險提醒

(一)時效問題

  • 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民法第197條)
  •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時效爭議

(二)刑事責任

  • 若造成人員傷亡,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 建議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三)保險代位求償

  • 保險公司理賠後,可能向肇事責任人代位求償
  • 若有投保駕駛人傷害險,可減輕負擔

五、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釐清責任(1-2個月)

  1. 申請車禍鑑定
  2. 蒐集完整證據
  3. 確認保險理賠範圍

第二階段:協商處理(1個月)

  1. 依鑑定結果與車主協商
  2. 擬定合理賠償方案
  3. 簽訂書面和解契約

第三階段:法律程序(必要時)

  1. 協商不成,聲請調解
  2. 調解不成,提起訴訟
  3. 委任律師處理複雜爭議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借車駕駛後發生車禍之責任歸屬,建議如下:

  1. 關於車主要求賠償車輛損害:若車禍係當事人之過失造成,此要求應具有法律依據,建議依肇事責任比例負擔

  2. 關於承擔保險外之第三人求償:作為駕駛人,對自己過失造成之損害本應負責,此要求應屬合理合法

  3. 建議優先協商:考量雙方為朋友關係,建議以和平協商方式解決,避免對簿公堂傷害情誼

  4. 保留法律救濟:若車主要求明顯不合理或過高,仍可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尋求公平解決

  5. 未來預防:日後借車應確認保險範圍,最好投保「駕駛人傷害險」或確認車體險承保範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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