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當下沒報警 後來對方去備案 8/1發生 8/5對方備案 去看醫生說骨折 1/27對方要告我過失傷害 能告成嗎
本案為車禍事故衍生之過失傷害案件,重要時序如下:
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罪應具備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
(二)主觀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為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依據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關於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本案情況分析:
本案最大問題在於當下未報警,可能面臨以下舉證困難:
即使對方能證明因果關係,仍需證明當事人有過失:
考量本案情況,對方告訴可能成立,理由如下:
有利於對方的因素:
不利於對方的因素:
若成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規定:
不論刑事結果如何,若確實造成對方受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仍可能負民事賠償責任,包括:
詳細記錄事故經過:
建議積極尋求和解,理由如下:
骨折傷勢的賠償可能包括:
因未依規定處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可能面臨:
關於本案對方提告過失傷害,考量告訴期間尚未逾期,對方提告應在法定期間內,且若能提出醫療證明及其他證據證明因果關係,當事人可能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
雖然當下未報警導致證據保全困難,但對方仍可能透過醫療診斷證明、證人證詞等方式證明傷害與車禍之因果關係。建議積極尋求和解,透過合理賠償換取對方撤告,既可避免刑事前科,也能一次解決民事糾紛。若無法和解,則應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切記:未來若再遇車禍,無論大小,務必報警處理並保留完整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情況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適切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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