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外籍女大生,我當時正直行,突然他從對面方向駛來,橫過馬路。那時我的車速是40公里/小時。我看到他的時候,他離我很近,所以我來不及煞車,碰撞發生後,無論我是否受傷,我都會立刻跪下向他道歉。僅僅兩分鐘後,警察就趕到並做了筆錄,1月24日下午1點,我被警方拘留。之後,我去上班了,但當天下午2點30分,我又被警方逮捕,並被拘留至第二天。1月25日下午5點,警察帶我去法院做筆錄,但碰撞時我其實並沒有看到他;直到我們靠得很近時我才意識到這一點,到了十字路口,但是沒有交通號誌,我需要賠償甚麼
本案涉及一名外籍女大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無號誌路口與橫向駛來之車輛發生碰撞。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以時速40公里直行,對向車輛突然橫越馬路,當事人發現時已來不及煞車而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立即停留現場並向對方道歉,警方於2分鐘內到場處理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於1月24日下午1點被警方拘留,後於當日下午2點30分再次被逮捕並拘留至翌日,1月25日下午5點由警方帶往法院製作筆錄。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當事人於碰撞發生後立即停留現場,並向對方道歉,警方於2分鐘內到場時當事人仍在現場配合製作筆錄,已履行停留現場之義務。依最高法院111年台上4869號判決意旨,駕駛人於發生事故後至少必須履行「停留現場」、「協助(包括委請他人)傷者就醫」義務,至表明駕駛人真正身分、報警處理、協助警方釐清交通事故責任、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及便利被害人之事後求償等,應非本罪處罰之主要目的。
本案當事人已善盡停留現場義務,警方迅速到場處理,已達成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之主要目的,應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人於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本案當事人以時速40公里直行,對向車輛突然橫越馬路,當事人發現時已來不及煞車。若對方突然橫越且距離過近,可能構成「不可避免之事故」。
本案若有下列情形,將影響過失責任之判斷:
考量當事人行駛速度、對方突然橫越之情形,以及無號誌路口之路權判斷,本案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但過失程度需視具體事實而定,亦可能因已盡注意義務或屬不可避免之事故而不構成犯罪。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本案當事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他人受損害,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原則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能證明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則可免責。
本案若有對方突然橫越、距離過近致無法反應之情形,當事人可能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但仍需視具體證據判斷。
若對方因事故受有傷害,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能需賠償之項目包括: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對方因事故受有身體或健康之侵害,可能需賠償精神慰撫金。
本案若有對方突然橫越馬路、未注意來車之情形,依民法第217條規定,可能適用過失相抵,減輕當事人之賠償責任。具體過失比例需視雙方注意義務之履行情形、路權歸屬等因素綜合判斷。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醫療費用等損害,應優先由強制險理賠(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20萬元,失能給付最高200萬元,死亡給付200萬元)。超過強制險給付範圍之部分,始由當事人依過失比例負擔。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主管機關可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裁罰,包括罰鍰、記點或吊扣駕照等處分。具體處分內容需視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而定。
關於當事人詢問需賠償之項目,綜合上述分析:
刑事責任方面:當事人已停留現場並配合警方處理,應不構成肇事逃逸罪。至於過失傷害罪部分,考量對方突然橫越、當事人來不及反應之情形,可能涉及過失傷害,但過失程度需視具體證據判斷,亦可能因已盡注意義務而不構成犯罪。
民事賠償方面:若對方因事故受有損害,當事人可能需負擔之賠償項目包括:
賠償金額之確定:建議優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超過部分再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若對方亦有過失(如突然橫越馬路),可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責任。
處理建議: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刑事辯護及民事賠償事宜,並積極與對方協商和解,透過調解機制達成雙方都能接受之解決方案。同時應蒐集有利證據,包括行車紀錄器影像、現場監視器畫面等,以釐清事故發生經過及雙方過失比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卷證資料及肇事責任鑑定結果為準。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熟悉交通事故案件之律師提供專業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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