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女兒騎Ubike與機車碰撞重傷,調解時可要求哪些賠償?

我12歲的女兒在2025年11月21日騎乘公共自行車Ubike沿大同路行駛欲左轉至大同路376號 , 在事故地點與沿大同路直行往湖山街的機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初判表初步研判我女兒可能之肇事原因為慢車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 對方機車駕駛初步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1.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 。 2.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 這場交通事故導致我女兒重傷,醫生診斷我女兒第四腰椎壓迫性骨折,對方機車是挫傷。 請問我可以在調解委員會跟機車方要求什麼賠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起發生於2025年11月21日之交通事故。您12歲之女兒騎乘公共自行車Ubike沿大同路行駛,於大同路376號路口欲左轉時,與沿大同路直行往湖山街之機車發生碰撞。依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您女兒可能之肇事原因為「慢車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對方機車駕駛可能之肇事原因包括「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及「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事故導致您女兒受有第四腰椎壓迫性骨折之重傷,對方機車駕駛則受有挫傷。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雙方駕駛人於交岔路口發生碰撞,依初判表所載,雙方均有可能之肇事因素,應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與有過失之責任分配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您女兒雖有「慢車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之可能肇因,惟考量下列因素:

  1. 您女兒年僅12歲,屬未成年人,其判斷能力及注意義務應較成年人為低
  2. 對方機車駕駛為成年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二款規定:「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及第102條第1項第七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對方機車駕駛應負較高之注意義務
  3. 對方機車駕駛有「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之肇因,此為直接肇事原因之一
  4. 對方機車駕駛另有「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之違規情事

綜合上述因素,本案應屬與有過失之情形,對方機車駕駛可能應負50%至70%之肇事責任。惟實際責任比例仍應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為準。

(三)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您可向對方請求之賠償項目包括:

  1. 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復健費等,應保留所有收據正本作為證明
  2. 看護費用:若醫囑證明需要專人看護,每日約新台幣2,000元至2,500元
  3. 醫療器材費用:護具、輪椅、拐杖等輔具費用
  4. 交通費用:就醫往返之交通費用
  5. 工作損失:若您需請假照顧女兒,可請求薪資損失,應檢附公司請假單、薪資證明等文件
  6. 精神慰撫金:考量您女兒年僅12歲,正值發育期,第四腰椎壓迫性骨折屬嚴重傷勢,可能影響日後生活品質及發育,並造成心理創傷,依實務見解,類似案件精神慰撫金約新台幣15萬元至50萬元不等

二、刑事責任

對方機車駕駛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惟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您應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即2026年5月21日前)提出告訴。若您女兒傷勢經鑑定符合刑法重傷之定義,對方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過失致重傷罪,刑度較重。

刑事告訴權可作為調解談判之籌碼,若雙方達成和解,您可同意撤回告訴或拋棄告訴權。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您女兒為本案受害人,得向對方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強制險理賠項目及額度包括:

  1.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台幣20萬元
  2. 殘廢給付:依殘廢等級最高新台幣200萬元

建議您先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不足部分再向對方個人請求賠償。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1. 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取得較客觀之肇事責任比例,作為談判依據。申請費用約新台幣3,000元。

  2. 蒐集完整證據資料:

  • 向警方申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及照片(事故發生7日後可申請)
  • 取得完整醫療證明文件,包括診斷證明書(詳載傷勢)、所有醫療收據正本、看護證明(若有)、醫囑證明(需長期復健或後續治療)
  • 保留財務損失證明,包括請假單、薪資證明、交通費收據等
  1. 申請強制險理賠:向對方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檢附診斷證明、醫療收據、事故證明等文件。

二、調解準備

(一)調解地點選擇

建議選擇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較快速且免費;法院調解則較具強制力。

(二)談判策略

您在調解時具有下列優勢籌碼:

  1. 對方可能涉及刑事過失傷害罪責任
  2. 對方有「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之違規情事
  3. 您女兒為未成年人,受法律較多保護
  4. 您女兒傷勢嚴重(第四腰椎壓迫性骨折)

建議談判原則:

  1. 先計算實際損失: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等
  2. 加計精神賠償:依傷勢嚴重程度提出合理金額
  3. 預留談判空間:初次提出金額可略高於底線
  4. 強調撤告條件:和解成立後同意不提刑事告訴或撤回告訴

建議底線設定:

  • 實際支出費用應要求全額賠償
  • 精神慰撫金依責任比例計算後至少新台幣15萬元至30萬元

(三)和解書必載事項

和解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賠償總金額
  2. 賠償範圍:本次車禍事故所生之一切損害(包含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
  3. 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建議請對方簽發本票)
  4. 收訖條款:確認已收訖上開款項
  5. 撤告條款:同意拋棄對乙方之刑事告訴權,如已提告則同意撤回告訴
  6. 互不追究條款:雙方同意就本次事故不再為任何民事、刑事請求
  7. 雙方身分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地址
  8. 簽名蓋章: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您女兒未成年,需由您簽名)

三、調解不成之因應

若調解破局,建議採取下列步驟:

  1. 刑事告訴: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2026年5月21日前)向事故地管轄地檢署提出告訴,以增加談判壓力,促使對方和解。

  2. 民事訴訟:於2年時效內向事故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四、時效管理

請注意下列時效:

  1. 刑事告訴:6個月(2026年5月21日前)
  2. 民事求償:2年(2027年11月21日前)
  3. 強制險申請:2年(2027年11月21日前)

五、其他注意事項

  1. 您女兒年僅12歲,所有法律行為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為或同意。調解、和解、訴訟均需由您代理進行。

  2. 持續就醫並完整保留所有醫療紀錄,記載每日身體狀況、就醫情形、對生活影響,並拍照存證傷勢照片、復健過程。

  3. 若有永久性傷害,應申請殘廢鑑定。

  4. 檢視您自身是否有投保意外險、醫療險,或Ubike是否有附加保險(部分信用卡提供)。

肆、結論

本案您女兒雖有轉彎未依規定之可能肇因,惟考量其年僅12歲,判斷能力有限,對方為成年駕駛,應負較高注意義務,且對方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違規附載」兩項可能肇因,您女兒傷勢嚴重,對方可能應負50%至70%之肇事責任。

關於您在調解委員會可向機車方要求之賠償,建議包括:

  1. 醫療費用、看護費用、醫療器材費用、交通費用等實際支出,應要求全額賠償
  2. 您因照顧女兒所生之工作損失
  3. 精神慰撫金,依責任比例計算後至少新台幣15萬元至30萬元

考量您女兒受有第四腰椎壓迫性骨折之重傷,可能涉及對方機車駕駛之刑事過失傷害責任,建議您先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取得客觀之肇事責任比例,並蒐集完整證據資料後,再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應於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並於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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