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2歲的女兒在2025年11月21日騎乘公共自行車Ubike沿大同路行駛欲左轉至大同路376號 , 在事故地點與沿大同路直行往湖山街的機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初判表初步研判我女兒可能之肇事原因為慢車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 對方機車駕駛初步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1.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 。 2.機車附載人員未依規定 。 請問肇事比例?
甲方騎乘Ubike沿大同路行駛,欲左轉至大同路376號時,與沿大同路直行往湖山街方向之乙方機車發生碰撞。
甲方(自行車)可能肇事原因:
慢車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
乙方(機車)可能肇事原因: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2項規定:「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5項規定:「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關於慢車左轉之具體規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違規事實分析: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違規事實分析: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規定:「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一、普通重型及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二、機車附載人員,應正面騎坐,不得側坐。」
違規事實分析:
參考類似案例及交通法規,本案肇事責任分析如下:
綜合上述分析,初步評估肇事責任比例:
甲方(自行車):乙方(機車)= 60%至70%:30%至40%
理由說明:
依肇事責任比例,可能涉及賠償項目:
關於本案車禍事故,依據提供之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分析如下:
肇事責任比例:考量當事人女兒騎乘Ubike左轉時與直行機車發生碰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甲方可能負主要肇事責任;而乙方雖為直行車享有路權,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仍負有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可能負次要肇事責任。初步評估肇事責任比例約為甲方60%至70%、乙方30%至40%。
法律責任:雖當事人女兒未滿14歲依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不負刑事責任,但依民法第187條規定,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可能需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建議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法律責任仍應以車禍鑑定報告及法院判決為準。建議儘速申請車禍鑑定,並諮詢合格律師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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