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本案發生於凌晨四點左右,機車騎士於大馬路上因恍神而超速行駛,與違規闖紅燈穿越斑馬線之行人發生碰撞,導致行人死亡。本案涉及機車騎士與行人雙方均有過失之交通事故致死案件,需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比例及相關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過失致死罪之成立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機車騎士因恍神超速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行人死亡,應構成過失致死罪之要件。
- 過失行為之認定
機車騎士之過失行為包括:
- 恍神駕駛:未保持專注之注意力
- 超速行駛:違反速限規定
- 未能及時發現並避免危險
上述行為違反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之注意義務,且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應認定具有過失。
- 因果關係之判斷
機車騎士之過失行為與行人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雖行人亦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但不能完全阻卻機車騎士過失與死亡結果間之因果關係。
(二)肇事逃逸罪之注意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機車騎士於事故發生後未停留現場、未報警或未為必要之救護措施即離開,可能另涉及肇事逃逸罪責。本意見書假設機車騎士已依法處理,未涉及逃逸情事。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機車騎士因過失致行人死亡,不法侵害行人之生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192條規定:
-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2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機車騎士應賠償之項目包括:
- 醫療費用(若有送醫急救)
- 殯葬費用
- 扶養費(若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 精神慰撫金(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依民法第194條請求)
(三)與有過失之適用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行人闖紅燈穿越斑馬線,違反交通規則,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法院得依過失比例減輕機車騎士之賠償金額。
三、肇事責任比例之評估
(一)雙方過失情節分析
機車騎士之過失:
- 恍神駕駛,未保持專注
- 超速行駛,違反速限規定
- 未能及時發現行人並採取煞車等避險措施
- 駕駛人對車前狀況負有高度注意義務
行人之過失:
- 闖紅燈,嚴重違反交通號誌管制
- 凌晨時段視線不佳,仍未確認安全即穿越道路
- 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
(二)肇事責任比例之判斷
綜合考量雙方過失程度、因果關係強弱及實務見解,本案肇事責任比例應評估如下:
機車騎士:約60%至70%
理由:
- 駕駛人對於車前狀況負有較高之注意義務
- 恍神與超速為雙重過失,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較重
- 即使行人違規,駕駛人仍應保持足以應變之安全車速
- 凌晨時段更應提高警覺,降低車速以因應突發狀況
行人:約30%至40%
理由:
- 闖紅燈為嚴重違規行為,直接製造危險狀況
- 凌晨視線不佳,更應謹慎遵守號誌
- 未確認安全即穿越道路,對自身安全欠缺注意
- 惟行人相對於機車為交通弱者,法律上給予較高保護
(三)影響肇責比例之因素
實際肇責比例仍需依個案具體情況調整,應考量:
- 現場環境因素
- 路口照明狀況是否良好
- 視距是否受遮蔽
- 路面狀況及天候條件
- 行為態樣細節
- 機車超速之具體速度(輕微或嚴重超速)
- 恍神之程度與持續時間
- 行人穿越之速度與位置
- 機車騎士是否有煞車反應
- 因果關係強度
- 若機車未超速且專心駕駛,是否仍無法避免碰撞
- 若行人未闖紅燈,事故是否可完全避免
- 鑑定報告意見
- 車輛行車紀錄器或路口監視器畫面
- 煞車痕跡、碰撞位置及車損情形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專業意見
四、相關交通法規之違反
雖本案主要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但雙方均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情事:
- 機車騎士可能違反之規定
- 超速行駛
- 未注意車前狀況
- 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行人違反之規定
上述違規行為雖不直接影響刑事或民事責任之成立,但可作為判斷過失程度及肇事責任比例之參考。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程序方面
(一)配合偵查並委任律師
- 應配合檢察官偵查,據實陳述案發經過
- 建議委任刑事辯護律師協助應訊及提出有利證據
- 避免單獨應訊時作出不利陳述
(二)蒐集有利證據
- 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若有)
- 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
- 拍攝現場照片(路口配置、號誌、照明、視距等)
- 尋找目擊證人
- 保存天候、路況等環境資料
(三)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 鑑定報告可作為肇事責任比例之重要參考
- 若不服初次鑑定結果,可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申請覆議
(四)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 強調行人亦有重大過失(闖紅燈)
- 展現悔意,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協商和解
- 若達成和解並取得家屬諒解,可爭取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
- 緩起訴處分通常附帶條件(如支付一定金額、義務勞務等)
二、民事賠償方面
(一)和解協商策略
- 建議盡速與被害人家屬進行和解協商
- 和解可減輕刑事責任,並避免民事訴訟之勞費時間
- 協商時應委婉說明雙方均有過失,依肇責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 保持誠懇態度,避免與家屬發生爭執
(二)賠償金額之計算
依肇事責任比例(機車騎士約60%至70%),賠償項目包括:
- 殯葬費用:實際支出之合理費用
- 扶養費:若被害人對父母、配偶或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應賠償扶養費用(依被害人年齡、收入等計算)
- 精神慰撫金: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得請求,金額視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定之
- 醫療費用:若有送醫急救之費用
(三)主張與有過失
-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
- 請求法院依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
- 強調行人闖紅燈之重大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保險理賠處理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死亡給付每人最高200萬元
- 不論肇事責任,被害人家屬均可向保險公司請領
- 應協助家屬辦理理賠申請
-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 若有投保任意險,可理賠超過強制險之部分
- 注意保險金額上限及理賠範圍
- 應儘速通知保險公司並申請理賠
- 和解金額之計算
- 保險理賠金額可自應賠償總額中扣除
- 建議先確認保險理賠金額後再協商和解條件
- 和解書應載明保險理賠金額之扣除方式
三、證據保全與鑑定
(一)現場證據保全
- 儘速拍攝現場照片(若尚未處理)
- 記錄路口配置、號誌運作、照明狀況
- 測量視距及相關距離
- 記錄天候、路面狀況等環境因素
(二)影像證據調閱
- 調閱路口監視器或附近商家監視器畫面
- 若機車有行車紀錄器,應保存完整影像
- 影像證據可清楚呈現雙方行為態樣及碰撞過程
(三)專業鑑定申請
-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 鑑定項目應包括:
- 雙方行車速度
- 碰撞位置及型態
- 煞車反應時間及距離
- 肇事責任歸屬及比例
- 鑑定報告可作為刑事、民事程序之重要證據
四、時效與程序注意事項
(一)刑事程序時效
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應依職權偵查起訴,無告訴權時效問題。惟應注意:
- 配合偵查傳喚,避免通緝
- 偵查中可隨時與被害人家屬和解
- 和解可作為緩起訴或緩刑之有利事由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被害人家屬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或請求和解,逾期請求權消滅。
(三)和解書製作注意事項
- 應載明雙方身分資料
- 詳細記載事故發生經過
- 明確約定賠償金額、給付方式及期限
- 載明保險理賠金額之扣除方式
- 約定和解後拋棄其他請求權
- 刑事部分應載明是否給予諒解
- 建議由律師協助製作,確保內容完備
五、其他建議事項
(一)態度與應對
- 對被害人家屬表達誠摯歉意與哀悼
- 展現負責任之態度,積極處理善後
- 避免推諉責任或與家屬爭執
- 委婉說明雙方均有過失,尋求合理解決方案
(二)專業協助
-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刑事及民事程序
- 複雜案件應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 必要時可請律師陪同偵訊、調解或和解協商
- 律師可協助蒐集證據、申請鑑定及撰寫書狀
(三)財務規劃
- 評估可能之賠償金額範圍
- 確認保險理賠金額及給付時程
- 規劃自付額之資金來源
- 必要時可與家屬協商分期給付
肆、結論
本案機車騎士因恍神超速駕駛,與闖紅燈之行人發生碰撞致死,雙方均有過失。綜合考量雙方過失程度、因果關係及實務見解,初步評估肇事責任比例約為機車騎士60%至70%、行人30%至40%。惟實際比例仍需依個案具體情況、現場環境、鑑定報告及法院認定而調整。
機車騎士應負過失致死罪之刑事責任,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92條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考量行人與有過失,得依民法第217條規定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建議機車騎士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刑事及民事程序
-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 儘速與被害人家屬協商和解,爭取刑事緩起訴或緩刑
- 依肇責比例計算合理賠償金額,主張與有過失減輕責任
- 妥善處理保險理賠事宜,減輕自付金額
- 保持誠懇負責之態度,避免與家屬發生爭執
本意見書係依據提供之案情及現行法令製作,僅供參考。實際案件處理應視具體情況、最新法令及實務見解調整,並諮詢專業律師提供個別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