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害案對方是外籍勞工要回越南,我能阻止他們出境嗎?

車禍時間,對放是外籍勞工,目前我已提告傷害,但對方打電話來説他們全家要回越南,兩個月後再回來。有什麽辦法可以阻止他們逃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因車禍事故受傷,已對肇事之外籍勞工提起傷害告訴。惟對方聲稱全家將返回越南,兩個月後始返台,委任人擔心對方逃避刑事及民事責任,尋求法律途徑防止對方離境或確保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限制出境之法律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本案情形分析:

  1. 對方為外籍勞工,在台可能無固定資產
  2. 主動告知將離境兩個月,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3. 委任人已提起傷害告訴,案件進入偵查程序

(二)限制出境之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2項規定,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1. 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 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3. 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4. 執行機關
  5. 不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三)限制出境期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1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本案建議:考量對方聲稱兩個月後返台,應向承辦檢察官聲請限制出境,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車禍事故若因對方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應成立侵權行為,對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身體健康受侵害之損害賠償範圍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請求項目包括:

  • 醫療費用
  • 工作損失(因傷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
  • 看護費用
  • 其他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1. 非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委任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假扣押之保全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本案適用分析:

  1. 委任人對對方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金錢請求)
  2. 對方將離境,日後可能難以強制執行
  3. 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保全對方在台財產

聲請假扣押應注意:

  • 釋明請求之原因(車禍事故、受傷事實)
  • 釋明日後難以強制執行之虞(對方將離境)
  • 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三、行政責任

(一)外籍勞工管理相關規定

依就業服務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外籍勞工在台工作受就業服務法規範。

外籍勞工若有擅自離境或違反聘僱許可等情形,可能涉及行政責任。建議:

  1. 向勞動部或移民署通報對方可能擅自離境
  2. 聯繫對方雇主,要求雇主善盡管理責任
  3. 必要時可向雇主主張連帶賠償責任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車禍事故若涉及汽機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每輛汽機車均應投保強制險。委任人可直接向對方車輛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受刑事訴訟進度影響。

強制險給付範圍:

  • 傷害醫療費用:最高20萬元
  • 失能給付:最高200萬元
  • 死亡給付:200萬元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優先處理)

(一)刑事程序面向

  1. 向檢察官聲請限制出境
  • 準備聲請狀,敘明對方為外籍勞工,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 檢附對方將離境之證據(通話錄音、訊息截圖等)
  • 強調對方無固定居所,若離境將影響刑事訴訟程序進行
  1. 向移民署通報
  • 檢舉外籍勞工可能非法離境或違反聘僱許可
  • 請求協助管制出境
  1. 聯繫對方雇主
  • 告知車禍事故及刑事告訴情形
  • 要求雇主負管理責任
  • 必要時可評估對雇主提出連帶賠償請求

(二)民事程序面向

  1. 聲請假扣押
  • 向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
  • 查詢對方在台財產(薪資帳戶、存款等)
  • 準備擔保金
  1. 申請強制險理賠
  • 向對方車輛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 準備診斷證明、醫療收據等文件
  • 此部分不受刑事訴訟進度影響,可優先處理

二、中期措施

(一)刑事告訴持續進行

  • 配合檢察官偵查
  • 提供完整證據資料
  • 出席偵查庭
  • 保存就醫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醫療費用收據等證據

(二)民事訴訟準備

  • 計算損害賠償金額(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賠償等)
  • 蒐集證據資料(車禍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等)
  • 評估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長期規劃

(一)若對方確實離境

  1. 刑事部分
  • 可能轉為通緝
  • 對方再入境時將被逮捕
  1. 民事部分
  • 取得勝訴判決後
  • 可向法院聲請對在台財產強制執行
  • 或透過國際司法互助程序求償(實務上較為困難)

(二)替代方案

  • 優先向強制險求償
  • 評估對雇主求償可能性
  • 考慮調解方案,在對方離境前達成和解

四、注意事項

  1. 時效問題
  • 刑事告訴期間: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已提告則無此問題)
  • 民事請求權時效:2年
  1. 證據保全
  • 車禍現場照片
  • 行車記錄器影像
  • 監視器畫面
  • 證人證詞
  • 醫療相關文件
  1. 和解考量
  • 若對方願意賠償,可考慮在離境前達成和解
  • 和解金額應包含: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賠償
  • 和解後可撤回刑事告訴(傷害罪為告訴乃論)

肆、結論

關於對方為外籍勞工且聲稱將離境之情形,考量其可能涉及逃避刑事追訴及民事責任,建議委任人採取以下措施:

  1. 最優先處理:向承辦檢察官聲請限制對方出境,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規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逕行限制出境

  2. 同步進行:向移民署通報、聯繫雇主,要求善盡管理責任

  3. 保障權益: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聲請假扣押,保全對方在台財產;同時申請強制險理賠

  4. 彈性處理:若對方願意賠償,可考慮和解,以確保實際獲得賠償

由於外籍勞工一旦離境,後續求償將極為困難,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最快速度完成相關法律程序。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事證及發展情形調整策略,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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