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時間,對放是外籍勞工,目前我已提告傷害,但對方打電話來説他們全家要回越南,兩個月後再回來。有什麽辦法可以阻止他們逃走?
委任人因車禍事故受傷,已對肇事之外籍勞工提起傷害告訴。惟對方聲稱全家將返回越南,兩個月後始返台,委任人擔心對方逃避刑事及民事責任,尋求法律途徑防止對方離境或確保權益。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本案情形分析: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2項規定,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1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本案建議:考量對方聲稱兩個月後返台,應向承辦檢察官聲請限制出境,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車禍事故若因對方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應成立侵權行為,對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請求項目包括: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委任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本案適用分析:
聲請假扣押應注意:
依就業服務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外籍勞工在台工作受就業服務法規範。
外籍勞工若有擅自離境或違反聘僱許可等情形,可能涉及行政責任。建議:
車禍事故若涉及汽機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每輛汽機車均應投保強制險。委任人可直接向對方車輛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受刑事訴訟進度影響。
強制險給付範圍:
關於對方為外籍勞工且聲稱將離境之情形,考量其可能涉及逃避刑事追訴及民事責任,建議委任人採取以下措施:
最優先處理:向承辦檢察官聲請限制對方出境,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規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逕行限制出境
同步進行:向移民署通報、聯繫雇主,要求善盡管理責任
保障權益: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聲請假扣押,保全對方在台財產;同時申請強制險理賠
彈性處理:若對方願意賠償,可考慮和解,以確保實際獲得賠償
由於外籍勞工一旦離境,後續求償將極為困難,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最快速度完成相關法律程序。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事證及發展情形調整策略,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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