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車禍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於車禍發生時,在警方到場處理後表示願意私下和解,惟隔日對方反悔,主張提告毀損及肇事逃逸罪。案件特徵如下:
(1)車禍僅造成車損,無人員傷亡 (2)警方已到場處理 (3)雙方當場表示願意和解 (4)對方事後反悔,主張提告
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2)發生交通事故 (3)致人傷害、死亡或重傷 (4)逃逸
本案關鍵分析: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故意毀棄或損壞他人之物 (2)致令不堪用 (3)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本案關鍵分析: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若當事人因故意或過失導致車禍,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判斷是否有過失,應以是否違反交通規則為依據,建議調閱警方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必要時可申請「車禍鑑定」釐清肇事責任。
本案若雙方皆有違規情形,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若雙方皆有過失,可能產生以下效果: (1)雙方互負賠償責任 (2)依過失比例分擔(例如:主因8成、次因2成) (3)可能產生互相抵銷之效果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對方若欲請求民事賠償,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行使。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當事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配合警方調查及後續行政處理程序。
建議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相關規定,向警方申請下列文件:
考量本案雙方曾表示願意和解,建議:
若對方堅持提告,建議採取以下因應措施:
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之承諾,可能影響理賠權益。
考量對方主張之罪名可能不成立,建議保持冷靜,依法律程序處理。
若對方提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
關於本案對方主張之肇事逃逸罪及毀損罪,依現有事實應皆不成立,建議當事人保存所有證據,申請警方相關文件,並可主動尋求調解。若對方堅持提告,無須過度擔心,依法律程序應對即可。
考量民事賠償部分可能涉及雙方肇事責任比例之認定,建議等待初判表或鑑定報告後再行協商。若雙方皆有過失,可能依過失比例互負賠償責任,甚至產生抵銷效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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