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對方負全部肇事責任,您的車輛因此次事故導致車體板金毀損需更換,維修期間預計三個月。您欲了解可向對方索賠之項目。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對方既負全部肇事責任,即對車禍之發生具有過失,應對您的財產權(車輛所有權)之侵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若有車體板金毀損需更換之情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具體項目可能包括:
建議保留正式維修廠估價單或發票作為證明。
考量車輛經修復後可能仍有價值減損(即使修好仍不如事故前之價值),可能得主張「減價補償」。實務上通常以修復費用之一定比例計算(約10-30%),惟實際認定仍須視個案情況而定。
(1)營業用車(如計程車、貨運車):
(2)自用車:
事故現場至維修廠之拖吊費用,應屬合理必要支出。
本案若有申請車禍鑑定之情形,相關鑑定費用可能一併請求。
車內物品因車禍毀損(如手機、行車紀錄器等),需提供購買證明及損壞照片。
精神慰撫金:僅車體損壞而人員未受傷,通常無法請求精神賠償。
過高之代步費用:需符合比例原則,不得超過原車輛等級。
本案若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各加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若對方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發生車禍之情形,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您可能得向僱用人及受僱人請求連帶賠償。
建議保存以下文件:
本案若對方不承認全責之情形,建議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取得正式鑑定報告。
對方強制險:僅理賠人身傷害,不理賠財物損失。
對方第三人責任險:
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務必在時效內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關於本次車禍損害賠償,建議先與對方或其保險公司協商,若協商不成再考慮調解或訴訟。過程中務必保留所有單據及通訊紀錄,必要時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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