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幫司機投保意外險,出車禍扣薪賠償,這樣合法嗎?

公司沒有幫司機投保意外險,只有保貨車的強制險,出車禍要員工自己賠,並扣押離職前的最後一個月薪水,說是要用來理賠,請問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受僱於公司擔任司機,公司僅為貨車投保強制險,未為勞工投保意外險。勞工於執行職務期間發生車禍,公司要求勞工自行負擔賠償責任,並扣押離職前最後一個月薪水作為理賠之用。勞工尋求法律意見以爭取自身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一) 職業災害之認定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決議,職業災害之判斷應具備「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兩要件:

  • 業務遂行性:勞工依據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狀態下提供勞務
  • 業務起因性:伴隨著勞工提供業務時所可能發生之危險已經現實化

本案中,司機於執行送貨等職務期間發生車禍,明顯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具備業務遂行性。且車禍事故係因執行業務所生之危險現實化,亦具備業務起因性,應認定為職業災害。

(二) 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義務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負下列補償責任:

  • 醫療費用補償(第1款):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第2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失能補償(第3款):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失能,應按失能程度給予補償
  • 死亡補償(第4款):勞工死亡時,應給予喪葬費及死亡補償

重要提醒:依同條但書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二、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一) 法律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確立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應將工資全數直接給付予勞工,除非有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

(二) 禁止預扣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本案中,公司扣押最後一個月薪水作為理賠用途,在責任歸屬及賠償金額未經確定前即預扣工資,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

三、職業災害期間之勞動契約終止限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若勞工因本次車禍受傷而在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四、雇主應負之保險義務

(一) 勞工保險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強制參加勞工保險。

(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應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公司如符合前述要件,應依法為勞工投保,若未投保而發生職業災害,仍應負擔相當於保險給付之補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 保全證據

建議立即蒐集並保存以下證據:

  • 勞動契約書
  • 工作證明文件(識別證、派車單等)
  • 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
  • 出勤紀錄
  • 車禍發生時之行車紀錄器影像
  • 警察製作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醫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 公司扣薪之書面通知或相關對話紀錄

同時建議製作書面紀錄,將車禍發生經過、公司要求賠償及扣薪之過程詳細記載。

(二) 請求返還被扣押之工資

建議以存證信函向公司主張:

(1)車禍係執行職務所生之職業災害

(2)公司預扣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

(3)請求於文到7日內返還被扣押之工資

(4)保留法律追訴權

範例文字:「本人於○年○月○日執行職務期間發生車禍,依法屬職業災害,貴公司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貴公司扣押本人最後一個月薪資新台幣○○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請於文到7日內返還,逾期將循法律途徑處理。」

二、申訴管道

(一)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管轄機關為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訴方式可採親自前往或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申訴,或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申訴內容應包括:

  • 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預扣工資
  • 公司未依第59條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 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並命公司改正

(二)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具有免費、快速(通常1至2個月內完成)、具有法律效力等優點。

準備文件包括調解申請書、相關證據資料。若調解成立,將製作調解書,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法律救濟途徑

(一) 提起民事訴訟

若協商或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1)返還被扣押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及民法不當得利規定

(2)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醫療費用、工資補償等

(3)遲延利息:自應給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可向法院聲請勞動事件之簡易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

(二) 刑事告訴

公司負責人之行為若涉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或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可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惟需注意舉證責任。

四、其他權益保障

(一) 申請職災相關給付

若公司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可申請:

  • 醫療給付:免繳交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 傷病給付: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期間,按投保薪資70%發給
  • 失能給付:經治療終止後遺存失能,按失能等級給付
  • 死亡給付:不幸死亡時給付遺屬

即使公司未投保,勞工仍可向勞保局申請,由勞保局先行給付後向雇主求償。

(二) 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補助

可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生活津貼補助、看護補助、器具補助、職業訓練補助等。

五、注意事項

(一) 時效問題

  • 工資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動基準法第58條)
  • 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動基準法第61條)
  • 建議儘速主張權利

(二) 舉證責任

應注意證明以下事項:

  • 證明僱傭關係存在
  • 證明車禍發生於執行職務期間
  • 證明公司有扣押工資之事實
  • 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三) 和解協商

在主管機關介入或提起訴訟前,可先嘗試與公司協商。協商時應堅守法律底線,不輕易放棄法定權益。達成和解應製作書面協議,載明具體給付內容及期限。

(四) 尋求專業協助

  • 可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諮詢或扶助
  • 可向工會或勞工團體尋求協助
  • 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

肆、結論

關於本案司機於執行職務期間發生車禍,應認定為職業災害,公司依法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不得要求勞工自行負擔賠償。考量公司扣押最後一個月薪水作為理賠用途,在責任歸屬及賠償金額未經確定前即預扣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建議勞工先以存證信函向公司主張權利,同時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仍無法解決,再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返還工資及職業災害補償。過程中應注意保全證據及時效問題,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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