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騎在車道上 有一台機車從巷子出來 他要左轉 但他打右轉燈 然後本來要禮讓又突然騎出來 本來偏左邊車道又突然往右邊切 我們煞車了 但來不及 撞上去了 撞到他的後燈
1.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對方欲左轉卻打右轉燈,顯然違反方向燈使用規定,此舉造成您誤判其行進方向,可能影響行車安全。
2. 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對方從巷子(支線道)駛出至主要車道(幹線道),依規定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對方雖有禮讓動作但突然駛出,可能未確實禮讓。
3. 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4項規定:「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對方從左側突然向右切換車道,可能未注意後方來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4.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對方為轉彎車,您為直行車,依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5項規定:「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雖對方有多項違規,但仍需檢視:
即使對方有過失,您仍可能被認定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次要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對方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支線道未讓幹線道、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等過失行為,導致您之機車受損,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本案有人員受傷,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惟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需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提告。
對方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第102條第1項第2款(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及第124條第4項(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等規定,應受行政罰鍰處分。
根據上述分析,本案可能判定結果:
對方應為肇事主因(責任較重,約70-80%)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支線道未讓幹線道
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您可能為肇事次因(責任較輕,約20-30%)
未注意車前狀況
未保持安全距離(視具體情況)
1. 向警方申請相關文件
2. 調閱監視器畫面
3. 行車紀錄器
4. 證人資料
申請時機: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
申請理由:
申請方式:
注意事項:
建議等車禍鑑定報告出爐後再進行和解,理由:
1. 和解地點
2. 和解書必要內容
3. 賠償項目計算
4. 保險理賠
假設總損失10萬元:
告訴期限: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
罪名:過失傷害罪(若有人受傷)
建議:
請求權時效:2年
請求項目:
證據準備:
強制險:
第三人責任險(若有投保):
根據您的描述,對方有多項明顯違規(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支線道未讓幹線道、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轉彎車未讓直行車),考量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7款及第124條第4項等規定,建議儘速蒐集證據並申請車禍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比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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