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打右轉燈卻突然左轉,我直行車煞不住撞上,誰該負責?

我想請問 我們是直行車 然後有一台機車從巷子出來要左轉卻打右轉燈 本來有想禮讓的意思 卻又突然起步到車道上 本來他偏右邊 又突然往右邊切 我們煞車不及撞到他的後燈 (她要到店到店領貨 店到店在右邊 所以他從巷子出來都是打著右轉燈)時間是晚上10.15左右 在南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事故概況

  • 時間:晚上10時15分左右
  • 地點:南投地區某路段
  • 當事人
  • 甲方(委託人):直行車輛駕駛人
  • 乙方(對方):機車駕駛人
  • 事故經過
  1. 乙方機車從巷子駛出,欲左轉但打右轉方向燈
  2. 甲方直行車原有禮讓意思
  3. 乙方突然起步進入車道
  4. 乙方原偏右側行駛,突然向右切換車道
  5. 甲方煞車不及,撞擊乙方機車後燈
  6. 乙方目的地(店到店取貨點)位於右側,故全程打右轉燈

貳、法律分析

一、肇事責任初步判斷

(一)乙方(機車駕駛人)可能違規事項

  1.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本案中,乙方實際欲左轉卻打右轉燈,顯然違反方向燈使用規定,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誤判。

  1. 未讓幹道車先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乙方從巷子(支線道)駛出,應禮讓幹道直行車先行,本案若乙方未確實禮讓,可能涉及違反上開規定。

  1. 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乙方突然向右切換車道,若未注意後方來車,可能違反安全駕駛義務。

  1. 起步未注意安全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乙方突然起步進入車道,若未注意後方來車,可能涉及不當駕駛行為。

(二)甲方(直行車)注意義務

  1. 防禦駕駛義務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雖甲方為直行車且有路權優先,但仍負有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

  1. 保持安全距離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本案中,甲方雖有煞車不及情形,但主要肇因應為乙方多項違規行為,甲方過失程度相對較輕。

二、刑事責任分析

(一)過失傷害罪(如有人員受傷)

若乙方因本次事故受有傷害,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該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抗辯要點

(1)甲方已盡注意義務,原有禮讓意思

(2)乙方多項違規行為應為肇事主因

(3)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原則,乙方應負主要責任

(二)肇事逃逸問題

務必注意:事故發生後應:

(1)停留現場

(2)協助傷者就醫

(3)報警處理

(4)表明身分

三、民事責任分析

(一)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中,雙方駕駛人均可能因過失而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應依過失比例分擔。

過失比例初步評估

  • 乙方過失:約70-80%

  •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 未讓幹道車先行

  • 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

  • 起步未注意後方來車

  • 甲方過失:約20-30%

  • 未能及時煞車避免碰撞

  • 夜間行車應更加注意

(二)與有過失之適用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應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責任,若乙方向甲方求償,甲方得主張乙方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

四、行政責任

(一)乙方可能受罰項目

  1.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1. 支線車未讓幹線車先行

若經認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可能受相應處罰。

  1. 變換車道不當

若經認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規定,可能受相應處罰。

(二)甲方可能受罰項目

視現場實際情況,若有超速或其他違規,可能受相應處罰。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事項

  1. 保全證據
  • 拍攝現場照片(碰撞位置、煞車痕、路況、號誌等)
  • 調閱行車記錄器影像(己方及周邊車輛)
  • 記錄目擊證人聯絡方式
  • 保存車輛損壞照片
  1. 報警處理
  • 若尚未報警,應立即報警製作筆錄
  • 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申請現場圖及照片
  1. 就醫檢查
  • 如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就醫並保存診斷證明
  • 保留所有醫療單據

二、後續處理建議

(一)申請鑑定

向南投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

  • 準備文件:
  • 鑑定申請書
  • 警方製作之交通事故資料
  • 行車記錄器影像
  • 其他相關證據

(二)和解協商

  1. 優點
  • 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 避免刑事前科(如對方提告)
  • 可彈性協商賠償金額
  1. 注意事項
  • 應依過失比例協商
  • 建議等鑑定結果出爐後再協商
  • 和解書應載明「雙方就本次事故所生一切民刑事責任,互不追究」
  • 可尋求調解委員會協助

(三)保險理賠

(1)通知保險公司

(2)提供完整事故資料

(3)配合保險公司調查

(4)了解保險理賠範圍與額度

三、訴訟準備(如無法和解)

(一)民事訴訟

  1. 原告地位(求償己方損失):
  • 主張對方過失為主因
  • 請求修車費用、工作損失等
  • 依過失比例請求賠償
  1. 被告地位(對方求償):
  • 主張對方與有過失
  • 依民法第217條請求減輕賠償
  • 提出完整證據證明對方違規

(二)刑事訴訟(如對方提告)

(1)主張已盡注意義務

(2)強調對方多項違規為肇因

(3)積極尋求和解以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

四、預防再犯建議

  1. 加強防禦駕駛
  • 遇路口或巷口應減速慢行
  • 注意其他車輛動向,不完全信賴方向燈指示
  • 保持安全距離
  1. 設備建議
  • 確保行車記錄器正常運作
  • 考慮加裝前後雙鏡頭

肆、結論

關於本次交通事故,考量乙方機車駕駛人存在多項可能違規行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未讓幹道車先行、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等),應負主要肇事責任。甲方雖為直行車且有路權優先,但仍有煞車不及之情形,可能負次要責任。

建議過失比例:乙方70-80%,甲方20-30%

建議處理順序

(1)保全證據 → (2)申請鑑定 → (3)依鑑定結果協商和解 → (4)無法和解再循訴訟途徑

特別提醒

  • 切勿肇事逃逸
  • 保持冷靜,理性處理
  •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 所有和解或協商應以書面為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法律責任仍應以司法機關最終認定為準,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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