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號誌路口雙方都有停標字,我的肇責會更重嗎?

在無號誌路口,我和對方都騎乘機車,我由南往北行駛,對方由東往西行駛,雙方都有停標字,雙方的肇責會如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無號誌路口之機車交通事故案件。事故發生時,雙方當事人均騎乘機車,一方由南往北行駛,另一方由東往西行駛,且該路口雙方向均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現需判斷雙方肇事責任之歸屬。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均騎乘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若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行駛,致生交通事故,應屬有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另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本案雙方均為機車駕駛人,在使用機車過程中發生碰撞事故,應依本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路權判斷與過失責任歸屬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本案路權判斷應依序考量下列因素:

  1. 幹支線道之區分:若路口有劃分幹支線道,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
  2. 車道數差異:若未劃分幹支線道,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
  3. 直行與轉彎:若車道數相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4. 左右方車輛:若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就本案事實觀之:

  • 您由南往北行駛,對方車輛(東往西)位於您的右方
  • 對方由東往西行駛,您的車輛(南往北)位於對方的右方

若該路口未劃分幹支線道、車道數相同、且雙方均為直行車輛,則依「左方車讓右方車」原則:

  • 對您而言,對方車輛在您的右方,您應禮讓對方先行
  • 對對方而言,您的車輛在對方的右方,對方應禮讓您先行

此情形形成路權判斷之矛盾,實務上需進一步確認路口之實際狀況(包括幹支線道劃分、車道數、雙方是否均為直行等),始能明確判斷何方享有優先路權。

(三)停車再開義務之違反

本案路口雙方向均設有停車再開標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雖本款未列於提供之法條中,但依初步意見書所載),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標線者,應先停車再開,並應讓幹道車優先通行。

雙方均負有停車再開之義務,若任一方未確實停車再開即進入路口,應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可能構成過失。停車再開後,仍應依前述路權規則判斷優先順序。

(四)過失責任比例之認定

依前述分析,本案肇事責任之認定可能涉及下列情形:

  1. 若路口條件相同(未劃分幹支線道、車道數相同、均為直行),且對方未禮讓右方車(您),對方可能負主要肇事責任
  2. 若雙方均未確實停車再開,則雙方均有過失,可能構成共同肇事責任
  3. 若有其他路權因素(如幹支線道之區分、車道數差異、一方為轉彎車等),則應依該等因素判斷路權歸屬

實務上,過失責任比例之認定需綜合考量:

  • 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
  • 煞車痕、碰撞位置
  • 雙方是否確實停車再開
  • 進入路口時之車速
  • 路口之實際路權狀況

建議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專業鑑定,以客觀認定雙方過失責任比例。

二、刑事責任

本案若有人員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刑事責任。惟刑事責任之成立需視實際傷害情形及過失程度而定,且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

考量本案雙方均可能有過失,若雙方均有受傷,則可能互為被害人與加害人,建議雙方審慎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或優先考慮民事和解。

三、行政責任

(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機車駕駛人若有下列違規行為,應受行政處罰:

  1. 未依規定停車再開:可能受罰鍰處分
  2. 未依規定讓車:可能受罰鍰處分
  3. 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

具體處罰內容應視實際違規情節及警方開單情形而定。

(二)違規記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規定,前述違規行為可能被記違規點數,累積達一定點數時,將受吊扣駕照等處分。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保全證據

  1. 拍攝現場照片:包括路口標誌、停車再開標誌、碰撞位置、煞車痕、車輛損壞情形等
  2. 調閱行車紀錄器或路口監視器畫面:若您或對方車輛裝有行車紀錄器,或路口設有監視器,應儘速調閱保存
  3. 記錄目擊證人聯絡方式:若有目擊證人,應記錄其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報警處理

  1. 若尚未報警,應立即報警製作筆錄
  2. 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3. 向警方說明事故經過,並提供相關證據

(三)就醫並保留證明

  1. 如有受傷應立即就醫,不得延誤
  2. 保留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作為日後請求賠償之依據

二、申請鑑定

(一)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1. 申請時間: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
  2. 申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
  3. 應提供完整事故資料及證據,包括:
  •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現場照片
  • 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
  • 其他相關證據

(二)如不服初次鑑定,可申請覆議

  1. 申請時間:收到鑑定意見書後30日內
  2.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
  3. 應說明不服之理由,並提供新事證

三、法律程序

(一)刑事部分

  1. 若有人受傷,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2. 可提出告訴或等待檢察官偵查
  3. 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
  4. 建議審慎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或優先考慮民事和解

(二)民事部分

  1. 依鑑定結果及肇事責任比例請求損害賠償
  2. 賠償項目可能包括:
  • 醫療費用
  • 工作損失
  • 精神慰撫金
  • 車輛修理費
  • 其他必要費用
  1.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

(三)行政部分

  1. 依違規情節可能受罰鍰處分
  2. 可能被記違規點數
  3. 如不服處分,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四、和解建議

(一)等待鑑定結果後再協商

建議等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出爐後,再與對方協商和解事宜,以鑑定結果作為和解基礎較為客觀。

(二)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

  1. 可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
  2. 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 調解程序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且無需繳納裁判費

(三)保險理賠

  1. 通知保險公司處理
  2. 準備相關理賠文件,包括:
  •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
  • 車輛修理估價單或收據
  • 其他必要文件
  1. 配合保險公司之理賠程序

五、注意事項

(一)不要自認肇事責任

在鑑定結果出爐前,避免承認全部責任,以免影響日後權益。

(二)保留所有單據

醫療、修車、交通等費用單據均應保留,作為日後請求賠償之依據。

(三)時效注意

  1. 過失傷害告訴期間: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
  2.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2年
  3. 申請鑑定期間: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
  4. 申請覆議期間:收到鑑定意見書後30日內

肆、結論

關於本案無號誌路口機車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歸屬,考量雙方均設有停車再開標誌,且路權判斷涉及路口實際狀況(包括幹支線道劃分、車道數、雙方是否均為直行等),建議:

  1. 儘速保全證據,包括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等
  2.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客觀認定雙方過失責任比例
  3. 等待鑑定結果出爐後,再與對方協商和解事宜
  4. 如有受傷,應立即就醫並保留相關證明
  5. 通知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事宜

本意見書係依據所提供之有限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肇事責任仍需依現場完整事證及鑑定結果認定。如有進一步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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