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無號誌路口之機車交通事故案件。事故發生時,雙方當事人均騎乘機車,一方由南往北行駛,另一方由東往西行駛,且該路口雙方向均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現需判斷雙方肇事責任之歸屬。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均騎乘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若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行駛,致生交通事故,應屬有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另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本案雙方均為機車駕駛人,在使用機車過程中發生碰撞事故,應依本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本案路權判斷應依序考量下列因素:
就本案事實觀之:
若該路口未劃分幹支線道、車道數相同、且雙方均為直行車輛,則依「左方車讓右方車」原則:
此情形形成路權判斷之矛盾,實務上需進一步確認路口之實際狀況(包括幹支線道劃分、車道數、雙方是否均為直行等),始能明確判斷何方享有優先路權。
本案路口雙方向均設有停車再開標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雖本款未列於提供之法條中,但依初步意見書所載),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標線者,應先停車再開,並應讓幹道車優先通行。
雙方均負有停車再開之義務,若任一方未確實停車再開即進入路口,應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可能構成過失。停車再開後,仍應依前述路權規則判斷優先順序。
依前述分析,本案肇事責任之認定可能涉及下列情形:
實務上,過失責任比例之認定需綜合考量:
建議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專業鑑定,以客觀認定雙方過失責任比例。
本案若有人員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刑事責任。惟刑事責任之成立需視實際傷害情形及過失程度而定,且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
考量本案雙方均可能有過失,若雙方均有受傷,則可能互為被害人與加害人,建議雙方審慎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或優先考慮民事和解。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機車駕駛人若有下列違規行為,應受行政處罰:
具體處罰內容應視實際違規情節及警方開單情形而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規定,前述違規行為可能被記違規點數,累積達一定點數時,將受吊扣駕照等處分。
本案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建議等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出爐後,再與對方協商和解事宜,以鑑定結果作為和解基礎較為客觀。
在鑑定結果出爐前,避免承認全部責任,以免影響日後權益。
醫療、修車、交通等費用單據均應保留,作為日後請求賠償之依據。
關於本案無號誌路口機車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歸屬,考量雙方均設有停車再開標誌,且路權判斷涉及路口實際狀況(包括幹支線道劃分、車道數、雙方是否均為直行等),建議:
本意見書係依據所提供之有限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肇事責任仍需依現場完整事證及鑑定結果認定。如有進一步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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