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機車連環事故,第三台撞第二台,責任怎麼分配?

三台摩托車,第一臺摩托要右轉停車,第二台見狀緊急煞車停住,未撞到前方機車,但第三台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撞上第二台摩托車,第二臺車人員有受傷,請問這樣責任歸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三台摩托車之連環交通事故。第一台摩托車欲右轉停車,第二台摩托車見狀緊急煞車成功停住未撞及前車,惟第三台摩托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而追撞第二台摩托車,致第二台車駕駛人受傷。本意見書旨在分析各方當事人之責任歸屬及相關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 第三台摩托車駕駛人之責任

依本案事實,第三台摩托車駕駛人應負主要民事賠償責任,分析如下:

(1) 違反保持安全距離義務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第三台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無法及時煞車而追撞前車,明顯違反此規定。

(2) 未注意車前狀況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三台機車駕駛人顯然未充分注意前方車況,未能及時反應。

(3) 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台機車駕駛人因過失不法侵害第二台機車駕駛人之身體健康,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三台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第二台機車駕駛人,應負賠償責任。

(4) 損害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台機車駕駛人應賠償第二台機車駕駛人因受傷所生之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交通費用、車輛維修費及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等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二台機車駕駛人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 第二台摩托車駕駛人之責任

第二台摩托車駕駛人原則上無民事過失責任,理由如下:

(1) 正常防衛性駕駛

第二台機車駕駛人見前車欲右轉停車而緊急煞車,屬正常防衛性駕駛行為。其成功煞停未撞及前車,顯示其駕駛行為適當,並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情事。

(2) 被害人地位

在本案中,第二台機車駕駛人係被第三台機車追撞之被害人,其緊急煞車行為與後方追撞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3) 不適用與有過失規定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第二台機車駕駛人之緊急煞車係因應前車狀況之正常反應,其成功煞停未撞及前車,顯示駕駛技術適當,被第三台機車追撞純屬被害,非因自己過失所致,應不適用與有過失規定。

(三) 第一台摩托車駕駛人之責任

第一台摩托車駕駛人原則上無民事責任,理由如下:

(1) 正常右轉行為

第一台機車欲右轉停車屬正常駕駛行為,若有依規定打方向燈示警,更無過失可言。

(2) 無直接因果關係

第一台機車之右轉行為與第三台機車追撞第二台機車間,不具直接因果關係。中間介入第二台機車成功煞停之事實,已切斷因果關係鏈。

(四) 過失比例分析

依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過失比例應為:

  • 第三台機車駕駛人:應負100%過失責任
  • 第二台機車駕駛人:0%過失責任(純粹被害人)
  • 第一台機車駕駛人:0%過失責任

二、刑事責任

(一) 第三台摩托車駕駛人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台機車駕駛人因過失致第二台機車駕駛人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二) 告訴期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第二台機車駕駛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 第二台及第一台摩托車駕駛人無刑事責任

依現有事實,第二台及第一台機車駕駛人並無違反交通規則或過失傷害他人之情事,應無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一) 第三台摩托車駕駛人之行政責任

(1) 未保持安全距離之處罰

若本案發生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二、未保持安全距離。」第三台機車駕駛人可能受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

(2) 肇事致人重傷之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若第二台機車駕駛人受重傷,第三台機車駕駛人可能受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之處分。

若第二台機車駕駛人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第三台機車駕駛人可能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

(二) 第二台及第一台摩托車駕駛人無行政責任

依現有事實,第二台及第一台機車駕駛人並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情事,應無行政責任。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一) 民事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二台機車駕駛人應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行使請求權,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行使請求權。

(二)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即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若第三台機車駕駛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第二台機車駕駛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程序建議

(1) 提出告訴

建議第二台機車駕駛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準備診斷證明書、驗傷單等證據。

(2) 和解協商

考量第三台機車駕駛人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建議於偵查或審判中與第三台機車駕駛人進行和解。和解成立後可撤回告訴或請求從輕量刑。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談判,以確保權益。

二、民事程序建議

(1) 先行協商

建議先與第三台機車駕駛人或其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並保留所有單據、證據,製作書面和解契約。

(2) 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調解成立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費用低廉、程序簡便。

(3) 訴訟程序

調解不成立時,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建議委請律師代理,以維護權益。

三、保險理賠建議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建議向第三台機車駕駛人之強制險申請理賠。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30萬元,失能給付最高200萬元,死亡給付200萬元。

(2)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若第三台機車有投保任意險,可一併請求理賠。任意險理賠範圍較強制險廣泛。

(3) 第二台機車之保險

若第二台機車有投保駕駛人傷害險,可向自己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此不影響向加害人求償之權利。

四、證據保全建議

(1) 現場證據

建議保存事故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像、監視器畫面等證據。

(2) 醫療證據

建議保存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X光片、檢查報告等證據。

(3) 其他證據

建議向警方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文件,並保存證人證詞。

五、時效注意事項

(1) 刑事告訴期間: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2) 民事請求權時效:應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行使,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行使

(3) 強制險請求權時效:應自事故發生時起二年內申請理賠

肆、結論

綜上所述,關於本案三台摩托車連環交通事故之責任歸屬,建議如下:

(1) 關於第三台機車駕駛人未保持安全距離致追撞第二台機車之行為,涉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應成立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並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行政責任。建議第二台機車駕駛人向第三台機車駕駛人請求全額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2) 考量第二台機車駕駛人之緊急煞車係因應前車狀況之正常反應,且成功煞停未撞及前車,應無過失責任,不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建議第二台機車駕駛人積極主張被害人地位,請求全額賠償。

(3) 考量第一台機車駕駛人之右轉停車行為屬正常駕駛行為,且與第三台機車追撞第二台機車間不具直接因果關係,應無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4) 建議第二台機車駕駛人儘速就醫並保留所有單據,向警方報案並申請交通事故相關文件,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同時進行民事求償程序,必要時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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