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被查獲,警局筆錄怎麼說才能減輕責任?

家人於上週四發生車禍,因服用藥物精神不濟,行車當中不知道有撞到人,因而肇事逃逸。預計晚上到警局報到寫筆錄,請問寫筆錄時有建議的用字遣詞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上週四駕駛車輛時,因服用藥物導致精神不濟,於行車過程中疑似撞擊他人但未察覺,事後被認定為肇事逃逸。當事人預計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尋求筆錄製作時之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涉及罪名分析

(一)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構成要件包括: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2)發生肇事

(3)致人死傷

(4)逃逸行為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當事人是否「明知」肇事致人死傷而離開現場。若當事人確實因藥物影響而未察覺碰撞,可能影響犯罪故意之認定。肇事逃逸罪要求行為人須「明知」肇事致人死傷而離開現場,若當事人確實不知道撞到人,應影響犯罪故意之認定。

(二)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有人受傷,當事人可能涉及過失傷害責任。

(三)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適用

依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本案需注意第3項規定,若當事人明知服藥後會影響駕駛能力仍駕車,屬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則不適用前二項減免規定。

二、行政責任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二)駕照處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可能面臨吊扣或吊銷駕照之處分。

三、有利與不利情節分析

(一)有利情節

(1)主動到案說明:展現負責態度

(2)藥物影響認知:若能證明確實因藥物作用而未察覺碰撞

(3)無逃避責任之意圖:事後願意面對並處理

(二)不利情節

(1)服藥後仍駕車: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若明知服藥後會影響駕駛能力仍駕車,可能被認定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不適用減免規定

(2)未立即報案:雖稱不知撞人,但事後若有察覺異狀而未主動報案,可能不利

參、製作筆錄建議

一、基本原則

(一)誠實陳述

(1)據實以告:切勿虛構事實或隱瞞重要情節

(2)不清楚的事項明確表示不清楚:不要猜測或臆測

(3)前後陳述一致:避免矛盾陳述

(二)謹慎表達

(1)用詞精確:避免使用模糊或可能產生歧義的詞彙

(2)陳述客觀事實:先陳述事實,再說明主觀感受

(3)避免過度推論:不要自行做法律評價

二、具體建議用詞

(一)關於服藥情況

建議表達方式:

  • 「我於○月○日因【具體病症】就醫,醫師開立【藥物名稱】處方藥物」

  • 「我依照醫囑於【具體時間】服用藥物」

  • 「服藥後我感到【具體症狀:如頭暈、嗜睡、注意力不集中等】」

  • 「我當時【有/沒有】注意到藥袋上關於駕駛之警語」

應避免的說法:

  • 「我知道吃藥不能開車但還是開了」(此說法可能構成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無法適用減免規定)

  • 「我吃了藥就是會想睡覺」(若明知仍駕駛,可能構成重大過失)

較佳的說法:

  • 「我服藥後原本在家休息,因【緊急事由】不得已需要外出」

  • 「我當時自我評估精神狀況認為尚可駕駛,但可能低估了藥物影響」

(二)關於肇事經過

建議表達方式:

  • 「我於【時間】駕駛車輛行經【地點】」

  • 「當時我的精神狀態是【具體描述】」

  • 「我【有/沒有】感覺到車輛有異常震動或碰撞感」

  • 「我【有/沒有】聽到異常聲響」

  • 「我【有/沒有】看到後照鏡有異常情況」

關鍵陳述(若確實不知撞人):

  • 「我當時完全沒有察覺到有撞擊到任何人或物」

  • 「我是在【何時、透過何種方式】才知道可能發生事故」

  • 「得知後我立即【採取的行動】」

應避免的說法:

  • 「我好像有感覺撞到什麼但不確定」(此說法可能被認定為有察覺)

  • 「我有聽到聲音但沒理會」(顯示有察覺但未處理)

  • 「我趕時間所以沒停下來」(顯示故意逃逸)

(三)關於事後處理

建議表達方式:

  • 「我於【時間】透過【管道:如警方通知、新聞報導、親友告知】得知此事」

  • 「得知後我立即【具體作為:如聯繫警方、委託律師、主動到案等】」

  • 「我願意負起應負的責任,並對被害人表達歉意」

  • 「我願意與被害人協商民事賠償事宜」

三、筆錄製作注意事項

(一)製作過程中

(1)仔細聆聽問題:確認理解問題後再回答,若不理解問題,請警方重新說明

(2)回答技巧:問什麼答什麼,不要過度延伸;可以說「我需要想一下」或「我不太記得了」;涉及專業判斷時,可表示「這部分我不清楚,需要專業判斷」

(3)關於承認或否認:對於客觀事實(如時間、地點、有無服藥)應據實陳述;對於法律評價(如「你是不是故意逃逸」)可以說明事實後表示「法律上如何認定我不清楚」

(二)筆錄完成後

(1)逐字核對:仔細閱讀每一句話,確認記載內容與陳述相符

(2)發現錯誤立即更正:若有不符之處,要求修改;修改處應由製作筆錄者簽名或蓋章

(3)增刪內容:若有遺漏重要事項,可要求補充;若有不當記載,可要求刪除

(4)簽名前確認:確認無誤後再簽名;每頁都應簽名或蓋指印

四、權利告知與律師協助

(一)權利告知

警方應告知以下權利:

(1)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2)得選任辯護人:可委任律師陪同

(3)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可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二)建議委任律師

鑑於本案涉及肇事逃逸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案情涉及主觀認知之認定、筆錄內容對後續訴訟影響重大,強烈建議在製作筆錄前委任律師陪同。律師可以協助判斷哪些問題應如何回答、避免不當誘導或不利陳述、確保程序合法進行、保障當事人權益。

五、證據保全建議

建議準備以下資料:

(1)就醫紀錄:證明服藥之必要性

(2)藥物處方箋:證明藥物種類及服用方式

(3)藥袋警語:關於駕駛之注意事項

(4)行車紀錄器影像(如有):還原事發經過

(5)當日行程證明:說明駕車之必要性

肆、後續處理建議

一、刑事部分

(一)爭取有利情節

(1)主觀認知抗辯:蒐集證據證明確實未察覺碰撞,如藥物影響程度之醫學證明、當時精神狀態評估等

(2)積極態度:主動配合調查、表達悔意與負責態度

(3)自首或自白:若符合自首要件,可爭取減輕其刑;坦承犯行可作為量刑參考

(二)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若能符合以下條件,可爭取:

(1)與被害人和解:積極賠償並取得諒解

(2)初犯且情節輕微

(3)顯可憫恕:因藥物影響確實未察覺

二、民事部分

(1)主動聯繫被害人:表達歉意並協商賠償

(2)透過調解程序:可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保險理賠:確認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之理賠範圍

(4)和解書內容:應包含刑事部分之宣示(如請求給予緩起訴或緩刑之機會)

三、行政部分

(1)駕照處分:可能面臨吊扣或吊銷駕照

(2)罰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

(3)肇事責任鑑定:可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伍、結論

一、本案關鍵

本案最關鍵之爭點在於當事人是否「明知」肇事致人死傷而離開現場。若能證明確實因藥物影響而未察覺碰撞,應影響肇事逃逸罪之成立。

二、立即行動建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及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建議:

(1)製作筆錄前委任律師(最重要)

(2)蒐集服藥相關證據

(3)準備當日行程說明

(4)了解被害人傷勢情況

(5)評估和解可能性

三、筆錄製作核心原則

(1)誠實但謹慎:據實陳述但用詞精確

(2)客觀描述:先說事實,避免法律評價

(3)保留空間:不清楚的事項明確表示不清楚

(4)尋求協助:建議律師陪同製作筆錄

四、特別提醒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若當事人明知服藥後會影響駕駛能力仍駕車,屬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則不適用減免規定。此點在筆錄製作時應特別注意用詞,避免承認明知藥物影響仍駕車。

肇事逃逸罪之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務必審慎面對。若確實因藥物影響而未察覺碰撞,應積極蒐集證據證明,並透過律師協助爭取有利認定。同時,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展現負責態度,將有助於後續刑事處遇之爭取。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強烈建議正式委任律師提供完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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