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加重是什麼?初步裁判時遇到強制險問題怎麼辦?

強制險加重是什麼,初步裁判時遇,強制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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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理賠金額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計算順序問題,特別是當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應如何處理強制險理賠金的扣除與過失相抵的先後順序。此問題在初步裁判階段經常遇到,對於當事人最終應負擔之賠償金額影響甚鉅。

貳、法律分析

一、強制險制度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性質

(一)立法目的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規定: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安全網之功能。

(二)相關主體之定義

  1. 加害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1. 受害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1. 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

(三)汽車交通事故之定義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強制險理賠金扣除與過失相抵之計算順序

(一)強制險理賠金之法律性質

依據實務見解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精神,強制險理賠金具有以下性質:

  1. 屬於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保險人之給付係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所生,性質上應屬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2. 避免雙重受償 為避免受害人就同一損害獲得雙重賠償,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已給付之保險金。

(二)實務見解之確立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之研討結果,實務採肯定說,認為:

應先審究當事人之過失比例後,再扣除被害人已收受之保險理賠

理由如下:

  1. 強制險理賠金扣除係「最終全額扣除」
  • 被保險人得依相關規定扣除請求權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
  • 此為損害賠償金額算定後之最終全額扣除
  • 在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情形,應先適用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算定賠償額後,始有依上開規定扣除保險給付之餘地
  1. 避免不當減少賠償義務人可扣除額度
  • 如於請求賠償之金額中先予扣除保險給付,再為過失相抵之計算
  • 將無異減少賠償義務人所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額
  • 此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之本意
  1. 最高法院判決支持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91號判決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1號判決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55號、第1059號裁定

(三)具體計算方式

正確之計算順序應為:

(1)確定損害總額 (2)依民法第217條進行過失相抵(例如:被害人過失40%,加害人過失60%) (3)計算加害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損害總額 × 60%) (4)扣除被害人已領取之強制險理賠金 (5)得出加害人最終應給付之金額

錯誤計算方式(先扣強制險再過失相抵):

  • 此方式可能導致加害人實際負擔增加
  • 因為強制險扣除額會被過失比例稀釋
  • 不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本意

三、請求權時效

(一)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二)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四、共同侵權行為之特殊情形

當有多數加害人時(如多方車禍):

(一)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各加害人依其過失比例負擔最終責任,但對被害人而言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和解效力

若被害人與其中一加害人和解並受領給付,該和解金額應自其他加害人應負擔部分中扣除,避免被害人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害之賠償。

(三)強制險理賠金之扣除

仍應於各加害人依過失比例計算應負擔額後,再行扣除被害人已領取之強制險給付。

五、保險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一)投保義務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二)保險人承保義務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除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前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於接到要保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為意思表示;屆期未以書面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三)續保通知義務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規定: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策略建議

(一)作為被告(加害人)方

  1. 主張正確計算順序
  • 應主張先進行過失相抵,再扣除強制險理賠金
  • 引用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及106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
  • 強調此計算方式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本意
  1. 舉證責任
  • 提出交通事故鑑定報告,說明雙方過失比例
  • 提供強制險理賠證明文件,確認實際給付金額
  • 於書狀中清楚列明計算步驟

(二)作為原告(被害人)方

  1. 正確理解計算方式
  • 若被告主張先扣除強制險再過失相抵,應予反駁
  • 說明正確計算方式雖對原告可能較為不利,但符合法律規定
  • 避免被告以錯誤計算方式減少其應負擔之賠償額
  1. 損害額之完整舉證
  • 詳細列舉各項損害項目及金額
  • 提供醫療單據、薪資證明、看護費用等相關證據
  • 確保損害總額之計算正確

二、實務操作建議

(一)損害額之舉證

  1. 醫療費用:提供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
  2. 工作損失:提供薪資證明、扣繳憑單
  3. 看護費用:提供看護收據或親屬看護之合理計算
  4. 精神慰撫金:說明精神痛苦之程度

(二)過失比例之主張

  1. 提出交通事故鑑定報告
  2. 說明雙方過失情節及比例
  3. 提供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等證據

(三)強制險給付之確認

  1. 提供強制險理賠證明文件
  2. 確認實際給付金額及給付對象
  3. 注意是否有其他保險給付

(四)計算式之明確呈現

建議於書狀中以下列方式呈現:

(1)損害總額:新臺幣○○○元 (2)被害人過失比例:○○% (3)加害人應負擔金額:○○○元 × (100% - ○○%)= ○○○元 (4)扣除強制險理賠金:○○○元 - ○○○元 = ○○○元 (5)加害人最終應給付金額:新臺幣○○○元

三、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為2年
  •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1. 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規定為2年
  • 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算
  • 自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消滅

(二)保險代位求償

  1. 保險人給付後,於給付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2. 注意是否有保險人介入求償之情形
  3. 避免重複給付或求償

(三)和解協商

  1. 和解時機
  • 建議當事人於訴訟前或訴訟中積極協商和解
  • 可節省訴訟成本及時間
  1. 和解內容
  • 和解時應注意計算方式之正確性
  • 和解書應明確記載各項金額及計算方式
  • 應載明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之扣除
  • 應載明和解後是否拋棄其他請求權
  1. 和解效力
  • 和解成立後具有契約效力
  • 當事人應依和解內容履行
  • 如一方不履行,他方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特殊情形處理

  1. 未保險汽車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2條第3項,未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之汽車
  • 受害人可能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 肇事汽車無法查究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4項第1款,時效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 受害人可能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 多方車禍
  • 注意各加害人之過失比例
  • 注意連帶責任與最終責任之區別
  • 注意強制險理賠金之分配

肆、結論

關於強制險理賠金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中之計算順序,依據現行實務見解,當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應先依民法第217條進行過失相抵,計算出加害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後,再扣除被害人已領取之強制險理賠金

此計算順序已為最高法院多則判決所肯認,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研討通過,具有相當之拘束力。此計算方式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保障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之立法目的,亦避免不當減少賠償義務人所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額。

建議於處理相關案件時,應依此順序進行計算,並於書狀中清楚列明計算步驟,以符合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避免計算錯誤而影響當事人權益。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適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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