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理賠金額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計算順序問題,特別是當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應如何處理強制險理賠金的扣除與過失相抵的先後順序。此問題在初步裁判階段經常遇到,對於當事人最終應負擔之賠償金額影響甚鉅。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規定: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安全網之功能。
「本法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依據實務見解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精神,強制險理賠金具有以下性質:
屬於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保險人之給付係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所生,性質上應屬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避免雙重受償 為避免受害人就同一損害獲得雙重賠償,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已給付之保險金。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之研討結果,實務採肯定說,認為:
應先審究當事人之過失比例後,再扣除被害人已收受之保險理賠
理由如下:
正確之計算順序應為:
(1)確定損害總額 (2)依民法第217條進行過失相抵(例如:被害人過失40%,加害人過失60%) (3)計算加害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損害總額 × 60%) (4)扣除被害人已領取之強制險理賠金 (5)得出加害人最終應給付之金額
錯誤計算方式(先扣強制險再過失相抵):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當有多數加害人時(如多方車禍):
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各加害人依其過失比例負擔最終責任,但對被害人而言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若被害人與其中一加害人和解並受領給付,該和解金額應自其他加害人應負擔部分中扣除,避免被害人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害之賠償。
仍應於各加害人依過失比例計算應負擔額後,再行扣除被害人已領取之強制險給付。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除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前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於接到要保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為意思表示;屆期未以書面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規定: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建議於書狀中以下列方式呈現:
(1)損害總額:新臺幣○○○元 (2)被害人過失比例:○○% (3)加害人應負擔金額:○○○元 × (100% - ○○%)= ○○○元 (4)扣除強制險理賠金:○○○元 - ○○○元 = ○○○元 (5)加害人最終應給付金額:新臺幣○○○元
關於強制險理賠金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中之計算順序,依據現行實務見解,當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應先依民法第217條進行過失相抵,計算出加害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後,再扣除被害人已領取之強制險理賠金。
此計算順序已為最高法院多則判決所肯認,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研討通過,具有相當之拘束力。此計算方式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保障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之立法目的,亦避免不當減少賠償義務人所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額。
建議於處理相關案件時,應依此順序進行計算,並於書狀中清楚列明計算步驟,以符合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避免計算錯誤而影響當事人權益。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適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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