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一個交通事故案件,兩台機車前後通行機車到,我是後方機車,因為前方機車未打方向燈改變車道,沒有注意後面來車,使後面機車臨時反應不過來剎車產生碰撞,造成我從左側摔車靠近汽車道摔出,大腦重創出血,請問該如何自救法律歸屬責任,挽回自己法律權力。
本案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騎乘機車行駛於機車道,因前方機車駕駛人未打方向燈即變換車道,且未注意後方來車,導致當事人反應不及而發生碰撞,致當事人從左側摔車至汽車道,造成大腦重創出血之重大傷害。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前方機車駕駛人未打方向燈即變換車道,且未注意後方來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及第93條規定,其行為具有過失,且與當事人所受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請求之項目包括: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案造成當事人大腦重創出血,屬情節重大之身體健康侵害,應得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需審酌當事人是否已保持安全距離及注意車前狀況。若當事人確實保持安全距離且注意車前狀況,仍因對方突然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而無法反應,則當事人之過失比例應較低或無過失。建議申請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佐證,並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當事人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行使請求權,以免罹於時效。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方機車駕駛人之過失行為造成當事人大腦重創出血,若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定重傷之定義,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之加重結果犯。
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大腦重創出血若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可能符合第6款之重傷定義。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規定:「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前方機車駕駛人未打方向燈即變換車道,違反本條規定。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行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前方機車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未注意後方來車,亦違反注意義務。
當事人作為後方機車駕駛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隨時可煞停之安全距離。惟若前方機車突然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屬不可預期之狀況,當事人之過失比例應較低或無過失,仍需視具體事證認定。
建議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歸屬。鑑定結果可作為後續民事求償及刑事告訴之重要參考依據。若對初次鑑定結果不服,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建議儘速提出刑事告訴,可親自或委託律師至地檢署按鈴申告,或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提出刑事告訴之優點包括: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務必注意時效限制。
建議採取「調解→訴訟」之順序:
可向事故發生地或任一方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之優點包括免費、快速,且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具強制執行力。
應備文件包括: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建議於刑事起訴後、一審判決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裁判費。訴訟時應主張對方完全過失或主要過失,並提出完整證據證明損害。
請求項目及金額計算: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民事請求權應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行使,以免罹於時效。
若對方有投保,可額外請求,需透過對方或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
考量本案涉及重大傷害,案情複雜且涉及刑事、民事程序,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律師可協助證據蒐集與保全、申請車禍鑑定、刑事告訴代理、調解或訴訟代理、和解條件談判、損害賠償金額計算等事項。若符合資格,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關於本案交通事故,前方機車駕駛人未打方向燈即變換車道,且未注意後方來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及第93條規定,其行為具有過失,應負主要或全部肇事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考量本案造成當事人大腦重創出血之重大傷害,可能涉及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定之重傷,建議當事人:
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93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賠償。惟實際過失比例及賠償金額,仍需視車禍鑑定結果、具體事證及法院審酌而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祝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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