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家人因精神不濟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撞到他人,但因未察覺撞到人而離開現場,涉嫌肇事逃逸。本案核心爭點在於當事人家人主觀上是否認識到已發生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以及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1)客觀要件
(2)主觀要件
根據實務見解,肇事逃逸罪之成立,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已發生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而仍離開現場,始構成「逃逸」。若駕駛人確實因精神不濟、注意力不集中等因素,主觀上不知道已撞到人而離開現場,則可能欠缺逃逸之故意。
本案若當事人家人確實因精神不濟而未察覺撞到人,可能不構成肇事逃逸罪。惟此抗辯能否成立,仍需視具體事證判斷,包括:
即使不構成肇事逃逸罪,當事人家人仍可能因駕駛行為涉及過失責任:
若被害人受有傷害,當事人家人應成立過失傷害罪。
若被害人不幸死亡,當事人家人應成立過失致死罪。
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若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罪,但當事人家人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確實無過失(例如被害人突然衝出),則可能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惟此需視具體肇事原因及過失責任歸屬而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家人因過失駕駛致被害人受傷或死亡,應成立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精神不濟不影響民事賠償責任之成立。
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1)財產上損害
(2)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家人可能面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行政處分,包括:
具體處分內容需視主管機關認定及相關法規而定。
(1)主動報案說明 建議當事人家人儘速向警方說明情況,強調當時確實不知撞到人,並提供當時精神不濟之證明(如工作時數紀錄、就醫紀錄、服藥紀錄等)。主動說明可展現誠意,有助於後續處理。
(2)保全證據
(3)探視被害人 建議適時探視被害人,表達關心與歉意,了解傷勢狀況,展現誠意協商和解之意願。
(1)偵查階段
(2)抗辯策略
(1)積極協商 建議主動提出合理賠償方案,透過調解委員會或律師協商,爭取被害人諒解。取得被害人諒解對於刑事程序有重要影響。
(2)保險理賠
(1)改善駕駛習慣
(2)加強注意義務
(1)較有利情況 若能充分證明當時確實不知撞到人,檢察官可能認定欠缺逃逸故意,為不起訴處分。惟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建議與被害人和解後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2)一般情況 若仍被起訴肇事逃逸罪,但法院審理時採信抗辯,可能判決無罪或改判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爭取緩刑。
(3)較不利情況 若法院不採信「不知撞到人」之抗辯,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依被害人傷勢程度,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傷害)或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或重傷)。惟若能證明對交通事故之發生無過失,仍可能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本案關鍵在於能否證明當事人家人主觀上確實不知撞到人。考量當事人家人可能涉及肇事逃逸罪、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建議:
(1)儘速委任專業律師處理,把握黃金時間
(2)積極蒐集有利證據,證明精神不濟及不知撞人之事實
(3)主動與被害人和解,爭取諒解,對刑事及民事程序均有助益
(4)在偵查及審理中充分說明,爭取有利認定
(5)通知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事宜,減輕經濟負擔
即使最終仍被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罪,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得諒解,仍有機會爭取緩刑,避免入監服刑。此外,若能證明對交通事故之發生無過失,亦可能適用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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