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我方騎乘機車與對方車輛發生碰撞,我方因此受有傷害,經初步判斷對方應負全部肇事責任。現我方欲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對方駕駛車輛與我方機車發生碰撞,致我方受有傷害,若對方確實負全部肇事責任,應屬因過失不法侵害我方身體健康權,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對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財產上損害,我方可能請求之項目包括:
(1)醫療費用:包含掛號費、診療費、藥品費、住院費等實際支出
(2)增加生活上需要:如看護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必要費用
(3)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因受傷無法工作期間之薪資損失
(4)機車維修費或折舊損失
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我方因身體健康受侵害所生之精神痛苦,可能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應考量傷勢嚴重程度、治療期間長短、是否留有後遺症、對生活影響程度及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我方可先向對方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包括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20萬元)、失能給付(依失能等級最高200萬元)等。強制險理賠不足部分,再向對方請求。
關於肇事責任之認定,建議參考以下依據:
醫療費用:應保留所有收據正本作為證明
工作損失:
交通費用:就醫往返之必要費用
機車損害:
精神慰撫金之金額,一般輕傷約3-10萬元,中度傷害約10-30萬元,重傷可達50萬元以上,惟實際金額仍須視具體情況而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方若確實因過失造成本次事故,應對我方所受損害負完全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我方於求償過程中,應循合法途徑主張權利,避免採取逾越必要程度之自力救濟行為。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建議我方應優先尋求法院或相關機關協助,而非採取私力救濟。
依民法第152條規定:「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若有採取自力救濟之必要,亦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建議優先處理強制險理賠申請,此不影響後續向對方求償之權利:
優點:省時、省力、省費用,可快速獲得賠償
和解流程:
總求償金額應包含: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交通費、機車維修費、精神慰撫金,並扣除強制險已給付金額。
和解書應載明以下重點條款:
(1)當事人資料: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地址及車輛資訊
(2)事故資訊: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簡述事故經過及造成之損害
(3)賠償內容:賠償總金額(大小寫)、賠償項目明細、是否包含所有損害
(4)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現金或匯款、給付期限;若當場給付,務必載明「經○方收訖」
(5)拋棄請求權條款(最重要):「雙方同意就本次車禍事故,相互拋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本次事故為由,向他方為任何請求或提起告訴。如有違反,願賠償他方新台幣○○元。」
(6)和解書份數:至少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7)簽名蓋章:雙方親自簽名並蓋章;若蓋手印需有二位見證人簽名
優點:有公正第三方協助、調解成立與法院判決有同等效力、免費
調解流程:
時機:和解、調解均不成立時
訴訟流程:
過失傷害罪須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建議若對方態度不佳或惡意拖延,可先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保留刑事追訴權,事後和解可撤回告訴。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超過時效。
假設情況:
總求償金額 = 30,000 + 20,000 + 6,000 + 2,000 + 15,000 + 80,000 - 30,000 = 123,000元
保留所有單據正本:和解或訴訟時均需提出
持續就醫:依醫囑定期回診、保留所有就醫紀錄、若有後遺症應請醫師載明
不要急於和解:確認傷勢穩定後再談和解,避免和解後發現有後遺症卻無法再請求
錄音存證:與對方協商時可錄音(需告知對方)、保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保險理賠:若自己有投保意外險、醫療險,可一併申請,不影響向對方求償之權利
和解書撰寫:可參考警察局提供之範本、建議請律師審閱
分期付款風險:若同意分期,務必請對方簽發本票;本票金額應略高於和解金額;載明到期日及付款條件
避免私下和解陷阱:不接受口頭和解、不接受僅部分賠償就簽署完整和解書、確認收到款項後才簽署和解書
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若由他人代為處理和解事宜,應確認其代理權限,避免日後爭議。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和解書之內容應確保合法有效,避免因無效而衍生其他責任。
考量本案對方負全部肇事責任之情形,我方應積極主張權利,請求完整賠償。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優先嘗試和解,以節省時間與費用
(2)合理計算損害金額,財產上損害以實際支出為準,精神慰撫金可參考類似案例
(3)保持協商彈性,和解金額可略低於訴訟請求,但不應過度退讓
(4)善用法律程序,若對方拒不賠償,可先提告訴施壓,或利用調解程序降低訴訟風險
(5)若金額較大或案情複雜,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關於本案之處理,若對方確實負全責且有誠意和解,和解成功率應屬較高,可能於1-2個月內獲得賠償,賠償金額約為合理請求之80-100%。若對方態度不佳或推諉責任,可能需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時間約需6個月至1年,但最終應可獲得完整賠償。
最重要的是保護自身權益,不要因為怕麻煩而放棄應得的賠償。建議儘速蒐集證據、計算損害金額,並與對方展開協商。如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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