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與汽車碰撞我受傷對方全責,怎麼向對方求償醫療費和損害賠償?

我方騎機車與對方車子發生碰撞我方有受傷對方全責想問如何與對方求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我方騎乘機車與對方車輛發生碰撞,我方因此受有傷害,經初步判斷對方應負全部肇事責任。現我方欲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請求權基礎

(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1.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對方駕駛車輛與我方機車發生碰撞,致我方受有傷害,若對方確實負全部肇事責任,應屬因過失不法侵害我方身體健康權,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對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財產上損害賠償範圍

關於財產上損害,我方可能請求之項目包括:

(1)醫療費用:包含掛號費、診療費、藥品費、住院費等實際支出

(2)增加生活上需要:如看護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必要費用

(3)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因受傷無法工作期間之薪資損失

(4)機車維修費或折舊損失

  1.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我方因身體健康受侵害所生之精神痛苦,可能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應考量傷勢嚴重程度、治療期間長短、是否留有後遺症、對生活影響程度及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

(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我方可先向對方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包括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20萬元)、失能給付(依失能等級最高200萬元)等。強制險理賠不足部分,再向對方請求。

二、肇事責任認定

關於肇事責任之認定,建議參考以下依據:

  1. 初步判定依據
  • 警方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等證據
  1. 正式鑑定(如有爭議)
  • 可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 對鑑定結果不服可申請覆議

三、求償範圍計算

(一) 財產上損害

  1. 醫療費用:應保留所有收據正本作為證明

  2. 工作損失

  • 有固定薪資者:提供薪資單、扣繳憑單
  • 無固定薪資者:可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薪資計算
  1. 看護費用
  • 住院期間:每日約1,200-2,500元(視情況而定)
  • 居家看護:需有醫囑證明必要性
  1. 交通費用:就醫往返之必要費用

  2. 機車損害

  • 維修費用(保留估價單、發票)
  • 若全損則為事故前市價

(二) 非財產上損害

精神慰撫金之金額,一般輕傷約3-10萬元,中度傷害約10-30萬元,重傷可達50萬元以上,惟實際金額仍須視具體情況而定。

四、相關法律責任

(一) 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方若確實因過失造成本次事故,應對我方所受損害負完全賠償責任。

(二) 自力救濟之限制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我方於求償過程中,應循合法途徑主張權利,避免採取逾越必要程度之自力救濟行為。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建議我方應優先尋求法院或相關機關協助,而非採取私力救濟。

依民法第152條規定:「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若有採取自力救濟之必要,亦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 蒐集保全證據

  1. 醫療證明文件
  • 診斷證明書(載明傷勢、治療期間、是否需看護)
  • 所有醫療收據正本
  • 就醫紀錄影本
  1. 事故相關證明
  • 向警方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向警方申請現場照片、現場圖
  • 行車記錄器影像(如有)
  • 證人聯絡資料
  1. 財產損失證明
  • 機車維修估價單(建議至少2-3家)
  • 維修發票
  • 機車行照影本
  1. 工作損失證明
  • 薪資單、扣繳憑單
  • 公司開立之請假、減薪證明

(二) 申請強制險理賠

建議優先處理強制險理賠申請,此不影響後續向對方求償之權利:

  1. 向對方保險公司索取理賠申請書
  2. 備妥文件:理賠申請書、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身分證影本、存摺影本
  3. 強制險理賠不足部分,再向對方請求

二、求償方式選擇

(一) 和解(建議優先採用)

優點:省時、省力、省費用,可快速獲得賠償

和解流程

  1. 計算求償金額

總求償金額應包含: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交通費、機車維修費、精神慰撫金,並扣除強制險已給付金額。

  1. 發函通知對方
  • 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賠償金額及項目
  • 載明希望和解之意願
  • 給予合理回覆期限(如7-14日)
  1. 和解地點選擇
  • 建議地點:警察局、調解委員會等公共場所
  • 避免地點:私人住宅或偏僻地點
  • 可攜帶友人陪同,但避免人數過多造成壓力
  1. 簽訂和解書

和解書應載明以下重點條款:

(1)當事人資料: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地址及車輛資訊

(2)事故資訊: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簡述事故經過及造成之損害

(3)賠償內容:賠償總金額(大小寫)、賠償項目明細、是否包含所有損害

(4)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現金或匯款、給付期限;若當場給付,務必載明「經○方收訖」

(5)拋棄請求權條款(最重要):「雙方同意就本次車禍事故,相互拋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刑事告訴權。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本次事故為由,向他方為任何請求或提起告訴。如有違反,願賠償他方新台幣○○元。」

(6)和解書份數:至少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7)簽名蓋章:雙方親自簽名並蓋章;若蓋手印需有二位見證人簽名

  1. 和解注意事項
  • 對方若要求分期付款,可請對方簽發本票作為擔保
  • 確認對方身分證件,避免冒名頂替
  • 和解金額應扣除已領取之強制險理賠金
  • 和解書簽訂後,原則上不得再行請求

(二) 調解(和解不成時之選擇)

優點:有公正第三方協助、調解成立與法院判決有同等效力、免費

調解流程

  1. 申請調解
  • 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
  • 可選擇事故發生地或對方住所地
  • 填寫調解申請書,說明事故經過及請求金額
  1. 準備文件
  • 調解申請書
  • 身分證影本
  • 事故證明文件
  • 損害證明文件(醫療單據、維修單據等)
  • 計算式說明
  1. 調解期日
  • 調解委員會會通知雙方到場
  • 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
  • 可進行多次調解
  1. 調解成立
  • 製作調解書,雙方簽名
  • 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
  • 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1. 調解不成立
  • 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 可持該證明書提起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三) 提起民事訴訟(最後手段)

時機:和解、調解均不成立時

訴訟流程

  1. 訴訟前準備
  • 確認請求金額
  • 整理所有證據
  • 計算裁判費(請求金額1%)
  • 考慮是否委任律師
  1. 選擇法院
  • 請求金額50萬元以下:簡易庭(可不委任律師)
  • 請求金額50萬元以上:普通庭(建議委任律師)
  • 管轄法院:事故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地方法院
  1. 撰寫起訴狀
  • 載明當事人資料
  • 訴之聲明(請求金額及項目)
  • 事實及理由(事故經過、責任歸屬、損害項目)
  • 證據清單
  1. 訴訟進行
  • 開庭審理
  • 提出證據
  • 言詞辯論
  • 法院可能再次勸諭和解
  1. 判決確定後
  • 對方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
  • 查封對方財產

三、時效注意事項

(一) 刑事告訴時效

過失傷害罪須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建議若對方態度不佳或惡意拖延,可先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保留刑事追訴權,事後和解可撤回告訴。

(二) 民事請求權時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超過時效。

四、求償金額參考範例

假設情況:

  • 醫療費用:30,000元
  • 工作損失(請假10天,日薪2,000元):20,000元
  • 看護費(住院3天,每日2,000元):6,000元
  • 交通費:2,000元
  • 機車維修費:15,000元
  • 精神慰撫金:80,000元
  • 強制險已給付:30,000元

總求償金額 = 30,000 + 20,000 + 6,000 + 2,000 + 15,000 + 80,000 - 30,000 = 123,000元

五、特別提醒事項

  1. 保留所有單據正本:和解或訴訟時均需提出

  2. 持續就醫:依醫囑定期回診、保留所有就醫紀錄、若有後遺症應請醫師載明

  3. 不要急於和解:確認傷勢穩定後再談和解,避免和解後發現有後遺症卻無法再請求

  4. 錄音存證:與對方協商時可錄音(需告知對方)、保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5. 保險理賠:若自己有投保意外險、醫療險,可一併申請,不影響向對方求償之權利

  6. 和解書撰寫:可參考警察局提供之範本、建議請律師審閱

  7. 分期付款風險:若同意分期,務必請對方簽發本票;本票金額應略高於和解金額;載明到期日及付款條件

  8. 避免私下和解陷阱:不接受口頭和解、不接受僅部分賠償就簽署完整和解書、確認收到款項後才簽署和解書

六、法律責任提醒

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若由他人代為處理和解事宜,應確認其代理權限,避免日後爭議。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和解書之內容應確保合法有效,避免因無效而衍生其他責任。

肆、結論

考量本案對方負全部肇事責任之情形,我方應積極主張權利,請求完整賠償。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優先嘗試和解,以節省時間與費用

(2)合理計算損害金額,財產上損害以實際支出為準,精神慰撫金可參考類似案例

(3)保持協商彈性,和解金額可略低於訴訟請求,但不應過度退讓

(4)善用法律程序,若對方拒不賠償,可先提告訴施壓,或利用調解程序降低訴訟風險

(5)若金額較大或案情複雜,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關於本案之處理,若對方確實負全責且有誠意和解,和解成功率應屬較高,可能於1-2個月內獲得賠償,賠償金額約為合理請求之80-100%。若對方態度不佳或推諉責任,可能需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時間約需6個月至1年,但最終應可獲得完整賠償。

最重要的是保護自身權益,不要因為怕麻煩而放棄應得的賠償。建議儘速蒐集證據、計算損害金額,並與對方展開協商。如有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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