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收到台電停電通知,因為電力外線工程的關係要停電 所以公司方面要求我調休假 但1月份的休假我都安排事情了 根本無法調整 跟公司說了也已讀不回我 一天後老闆娘就公布當天店休 我也就沒有出勤 到今天我再次詢問公司1/10店休那天有沒有算薪水 公司才回答算無薪假 我想請問公司方面是可以這樣子處理的嗎?我可以合理要求公司需要付我薪水嗎?
勞工於111年1月6日收到台電停電通知,因電力外線工程需停電,雇主要求勞工調休假。勞工表示1月份休假已有安排無法調整,並向公司說明,惟公司已讀不回。一日後雇主公布當日店休,勞工未出勤。事後勞工於1月10日詢問該日是否計薪,雇主始告知為無薪假。勞工質疑此處理方式之合法性,並詢問可否請求工資給付。
關鍵事實:
本案停電係因台電電力外線工程,屬「事先通知」之計畫性停電,非突發性電廠故障或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雇主於接獲通知後有充分時間預先規劃因應措施(例如:租用發電機、調整營業時間、安排其他工作等)。
依勞動部1110140212號函釋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釋意旨,停工期間工資給付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計畫性停電雖非可歸責於勞工,但雇主身為事業經營者,負有經營風險及提供勞務環境之義務,此類可預見之營運風險應由雇主承擔。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案應給付工資之理由如下:
非不可抗力因素:計畫性停電非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雇主有合理期間可預作準備,應屬雇主可控制之營運風險範圍。
勞工無過失:勞工已明確表示無法配合調休(原定休假已有安排,屬合理事由),且未同意無薪假安排,勞工並無可歸責事由。
雇主片面決定停工:雇主未與勞工充分協商即逕自公布店休,並於事後始告知為無薪假,違反勞資協商原則。
綜上,本案停電雖不可歸責於勞工,但考量係計畫性停電且雇主片面決定停工,依法雇主應給付該日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第36條規定,工作時間及休假日之安排應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雇主如欲調整勞工休假日,應經勞工同意。
缺乏勞工同意:勞工已明確表示無法配合調整(1月份休假已有安排),雇主不得片面強制調整。
調休理由之合理性:勞工休假已有安排屬正當理由,雇主應尊重勞工之休假規劃,不得僅因營運因素即要求勞工配合調整。
本案雇主要求調休未獲勞工同意,即不得強制實施,否則可能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雇主公布「店休」實質上為雇主因營運因素決定不營業,屬「停工」性質,並非勞工請假。此停工決定係由雇主片面作成,應由雇主承擔經營風險,不得將此風險轉嫁予勞工。
依勞動部相關函釋,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應符合下列要件:
本案不符合無薪假要件:
因此,雇主以「無薪假」為由拒絕給付工資,不符合法定要件,應屬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未給付1月10日工資,違反本條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
雇主如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27條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雇主持續拒絕給付工資或有其他違反勞工法令情事,勞工可能得依上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惟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雇主有第1項第6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勞工如欲行使此權利,應注意法定期間限制。
建議勞工立即保全下列證據: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保留送達證明)向雇主提出書面請求,內容應包含:
此舉可展現勞工維護權益之誠意,並給予雇主改正機會,同時保留後續救濟之證據。
如雇主拒絕給付或未於期限內回應,建議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可同時或於調解不成立後,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提出檢舉: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未全額給付工資
勞工主張權利期間,應注意雇主是否有下列報復性行為:
如有上述情形,應立即蒐證並向主管機關申訴。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如雇主因勞工主張權利而有不利對待,勞工可能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如調解不成立,勞工仍可: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勞工訴訟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符合資格者可免繳裁判費)。
申請法律扶助: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協助。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工資屬定期給付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年。惟建議應儘速主張權利,避免證據散失或時效爭議。
證據保全:所有對話紀錄務必保存,最好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溝通並保留送達證明
持續工作權益:主張權利期間仍應正常出勤,注意雇主是否有不利對待,如有應立即蒐證並尋求協助
專業諮詢:可先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必要時尋求律師或勞工團體協助
時效注意: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但應儘速主張權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最新法令及實務見解判斷。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合格律師或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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