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停電要求調休我拒絕,後來被列無薪假,這樣合法嗎?我能要求領薪水嗎?

1/6收到台電停電通知,因為電力外線工程的關係要停電 所以公司方面要求我調休假 但1月份的休假我都安排事情了 根本無法調整 跟公司說了也已讀不回我 一天後老闆娘就公布當天店休 我也就沒有出勤 到今天我再次詢問公司1/10店休那天有沒有算薪水 公司才回答算無薪假 我想請問公司方面是可以這樣子處理的嗎?我可以合理要求公司需要付我薪水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於111年1月6日收到台電停電通知,因電力外線工程需停電,雇主要求勞工調休假。勞工表示1月份休假已有安排無法調整,並向公司說明,惟公司已讀不回。一日後雇主公布當日店休,勞工未出勤。事後勞工於1月10日詢問該日是否計薪,雇主始告知為無薪假。勞工質疑此處理方式之合法性,並詢問可否請求工資給付。

關鍵事實:

  • 停電原因:台電電力外線工程(事先通知之計畫性停電)
  • 雇主處理方式:要求調休→勞工表示無法配合→雇主公布店休→事後告知無薪假
  • 勞工狀況:原定休假已有安排,無法配合調整,且未同意調休或無薪假安排

貳、法律分析

一、停電停工之工資給付原則

(一)停電性質與可歸責性判斷

本案停電係因台電電力外線工程,屬「事先通知」之計畫性停電,非突發性電廠故障或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雇主於接獲通知後有充分時間預先規劃因應措施(例如:租用發電機、調整營業時間、安排其他工作等)。

依勞動部1110140212號函釋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釋意旨,停工期間工資給付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計畫性停電雖非可歸責於勞工,但雇主身為事業經營者,負有經營風險及提供勞務環境之義務,此類可預見之營運風險應由雇主承擔。

(二)工資給付責任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案應給付工資之理由如下:

  1. 非不可抗力因素:計畫性停電非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雇主有合理期間可預作準備,應屬雇主可控制之營運風險範圍。

  2. 勞工無過失:勞工已明確表示無法配合調休(原定休假已有安排,屬合理事由),且未同意無薪假安排,勞工並無可歸責事由。

  3. 雇主片面決定停工:雇主未與勞工充分協商即逕自公布店休,並於事後始告知為無薪假,違反勞資協商原則。

綜上,本案停電雖不可歸責於勞工,但考量係計畫性停電且雇主片面決定停工,依法雇主應給付該日工資。

二、調整休假之合法性問題

(一)調整休假日之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第36條規定,工作時間及休假日之安排應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雇主如欲調整勞工休假日,應經勞工同意。

(二)本案調休之問題

  1. 缺乏勞工同意:勞工已明確表示無法配合調整(1月份休假已有安排),雇主不得片面強制調整。

  2. 調休理由之合理性:勞工休假已有安排屬正當理由,雇主應尊重勞工之休假規劃,不得僅因營運因素即要求勞工配合調整。

本案雇主要求調休未獲勞工同意,即不得強制實施,否則可能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三、「店休」與「無薪假」之法律性質

(一)「店休」之法律性質

雇主公布「店休」實質上為雇主因營運因素決定不營業,屬「停工」性質,並非勞工請假。此停工決定係由雇主片面作成,應由雇主承擔經營風險,不得將此風險轉嫁予勞工。

(二)「無薪假」之適法性檢視

依勞動部相關函釋,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應符合下列要件:

  1. 經濟性因素:因景氣因素導致營運困難
  2. 勞資協商: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
  3. 通報義務:應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通報

本案不符合無薪假要件:

  1. 非經濟性因素:僅因一日停電,非持續性營運困難或景氣因素
  2. 未經勞資協商:雇主片面決定,事後才告知為無薪假
  3. 程序不合法:未事先協商,亦未依法通報

因此,雇主以「無薪假」為由拒絕給付工資,不符合法定要件,應屬違法。

四、雇主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一)違反工資全額給付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未給付1月10日工資,違反本條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

雇主如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未依限給付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27條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勞工之終止契約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雇主持續拒絕給付工資或有其他違反勞工法令情事,勞工可能得依上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惟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雇主有第1項第6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勞工如欲行使此權利,應注意法定期間限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保全證據

建議勞工立即保全下列證據:

  1. 書面紀錄
  • 台電停電通知(截圖或影本)
  • 與雇主之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
  • 公司公布店休之公告或通知
  • 排班表或出勤紀錄
  • 薪資單或薪資明細
  1. 時間軸整理
  • 1月6日收到停電通知
  • 雇主要求調休之時間及內容
  • 勞工表示無法配合之時間及內容
  • 雇主公布店休之時間
  • 1月10日詢問薪資之對話內容

二、書面請求給付工資

建議以存證信函電子郵件(保留送達證明)向雇主提出書面請求,內容應包含:

  1. 勞工為公司員工,原定該日為正常工作日
  2. 因台電電力外線工程停電,公司片面決定店休
  3. 勞工並未請假,亦無可歸責之事由
  4.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
  5. 請求於文到7日內給付當日工資
  6. 逾期將依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及向主管機關檢舉

此舉可展現勞工維護權益之誠意,並給予雇主改正機會,同時保留後續救濟之證據。

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如雇主拒絕給付或未於期限內回應,建議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一)申請管道

  • 線上申請: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網站
  • 臨櫃申請: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 電話諮詢: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二)準備文件

  1.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2. 勞動契約或聘僱相關文件
  3. 前述保全之證據資料
  4. 身分證明文件

(三)調解優點

  1. 免費
  2. 快速(通常1至2個月內完成)
  3. 調解成立具強制執行力(與確定判決同)

(四)調解策略

  1. 主張該日應為正常工作日
  2. 停電非勞工可控制因素
  3. 雇主片面決定停工應負工資給付責任
  4. 請求給付當日全額工資

四、向主管機關檢舉

可同時或於調解不成立後,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提出檢舉:

(一)檢舉事由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未全額給付工資

(二)檢舉方式

  1. 線上檢舉: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線上申訴系統
  2. 書面檢舉: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提出檢舉書

(三)檢舉內容應包含

  1. 雇主基本資料(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
  2. 違法事實(未給付特定日期工資之具體情形)
  3. 相關證據
  4. 檢舉人聯絡方式

(四)主管機關處理程序

  1. 主管機關將進行勞動檢查,要求雇主提供相關資料
  2. 確認違法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3. 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限期雇主給付工資
  4. 屆期未改善將按次處罰

五、其他權益保障注意事項

(一)預防報復性不利對待

勞工主張權利期間,應注意雇主是否有下列報復性行為:

  1. 不當調動工作內容或地點
  2. 減少工時或工資
  3. 不當考績或懲處
  4. 解僱或資遣

如有上述情形,應立即蒐證並向主管機關申訴。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如雇主因勞工主張權利而有不利對待,勞工可能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二)保留後續法律救濟權利

如調解不成立,勞工仍可:

  1.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勞工訴訟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符合資格者可免繳裁判費)。

  2. 申請法律扶助: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協助。

(三)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工資屬定期給付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年。惟建議應儘速主張權利,避免證據散失或時效爭議。

六、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溝通協商(建議期限:7日內)

  1. 整理所有證據資料
  2. 發送存證信函或正式電子郵件請求給付工資
  3. 給予雇主合理回應時間(建議7日)

第二階段:申請調解(如第一階段無效)

  1. 準備調解申請文件
  2.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可同時向主管機關檢舉違法事實

第三階段:法律救濟(如調解不成立)

  1. 評估提起民事訴訟
  2. 申請法律扶助
  3. 必要時委任律師處理

七、風險評估與建議態度

(一)有利因素

  1. 法律規定明確支持勞工立場
  2. 計畫性停電非不可抗力,雇主應負工資給付責任
  3. 證據充分(有對話紀錄、停電通知、店休公告等)
  4. 主管機關通常會協助勞工維護權益

(二)可能風險

  1. 可能影響勞資關係,應注意雇主是否有報復行為
  2. 爭議金額相對較小(僅一日工資),但涉及原則問題
  3. 調解、檢舉需要時間,需配合出席會議

(三)建議態度

  1. 先禮後兵:先以書面溝通方式請求,給予雇主改正機會
  2. 堅持原則:此為合法權益,不應因金額小而放棄
  3. 保護自己:注意是否有不利對待,保留所有證據
  4. 持續工作:主張權利期間仍應正常出勤,避免給予雇主藉口

肆、結論

一、法律意見

  1. 雇主處理方式可能不合法
  • 片面決定店休並以無薪假處理,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規定
  • 未經勞資協商,程序可能不合法
  • 計畫性停電非不可抗力,雇主應負工資給付責任
  1. 勞工應可請求給付工資
  • 該日應為正常工作日
  • 勞工無可歸責事由
  • 雇主應給付當日全額工資
  1. 調休要求可能不合法
  • 勞工已表明無法配合
  • 雇主不得片面強制調整休假

二、建議作法優先順序

  1. 立即保全證據(最重要)
  2. 發函請求給付工資(給予7日期限)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雇主拒絕給付)
  4. 向主管機關檢舉(可與調解同時進行)
  5. 評估提起訴訟(最後手段)

三、特別提醒

  1. 證據保全:所有對話紀錄務必保存,最好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溝通並保留送達證明

  2. 持續工作權益:主張權利期間仍應正常出勤,注意雇主是否有不利對待,如有應立即蒐證並尋求協助

  3. 專業諮詢:可先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必要時尋求律師或勞工團體協助

  4. 時效注意: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但應儘速主張權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最新法令及實務見解判斷。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合格律師或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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