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後雇主直接叫我離職,沒給補償可以告嗎?

我遇到職災工作量很大,在工作期間手抖腳抖無法拿掃把拖地,雇主沒叫我請病假直接叫我離職,離職隔天住急性病房兩個月,之後發病三年復健沒有工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工作期間因工作量過大,出現手抖腳抖症狀,無法執行基本工作(如拿掃把拖地)。雇主未依法處理,逕自要求當事人離職。離職隔天即住進急性病房治療兩個月,之後持續復健三年期間無法工作。本案涉及職業災害認定、違法解僱及雇主補償責任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職業災害之認定

(一)職業災害之定義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二)本案職業災害之判斷

  1. 業務遂行性:當事人於工作期間發病,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之狀態,應具備業務遂行性。

  2. 業務起因性:工作量過大可能導致身體出現異常症狀(手抖腳抖),且症狀嚴重到需住院治療兩個月,若經醫療機構診斷確認與工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符合「因職業上原因引起疾病」之要件。

  3. 因果關係:發病時間點在工作期間,離職隔天即住院,時間緊密相連,可能推論工作與疾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惟仍需透過醫療專業鑑定,確認工作與疾病之關聯性。

二、雇主違法解僱之問題

(一)醫療期間禁止解僱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雇主行為之違法性

  1. 若本案經認定屬職業災害,當事人因職業災害導致無法工作,應受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保障。

  2. 雇主未依法給予病假或職災醫療假,逕自要求離職,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

  3. 此解僱行為若經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應屬無效,勞動契約關係可能仍然存續。

三、雇主應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若本案經認定為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應負下列補償責任:

(一)醫療費用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本案可能包括:

  • 急性病房兩個月之醫療費用
  • 三年復健期間之醫療費用

(二)工資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1. 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
  • 醫療期間(住院兩個月加上復健三年)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應指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
  1. 補償金額計算:
  • 醫療期間在2年內:按原領工資全額補償
  • 超過2年:若符合法定要件,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三)失能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規定:「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應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四)補償費用之抵充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若已領取勞工保險給付,雇主得主張抵充。

四、違法解僱之法律效果

(一)解僱無效

若雇主於醫療期間終止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該解僱行為應屬無效,勞動契約關係可能仍然存續。

(二)可能之請求權

  1. 繼續僱用請求權:可能請求雇主繼續僱用
  2. 工資請求權:可能請求給付離職後至復職前之工資
  3. 損害賠償請求權:因違法解僱所受之損害可能請求賠償

五、請求權時效

(一)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時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應注意時效問題。

(二)工資請求權時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

六、勞工保險給付

(一)職業傷病給付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若符合條件,可能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

(二)其他給付

可能申請之給付包括:

  • 傷病給付
  • 失能給付(如符合條件)
  • 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申請職業災害認定

  1. 建議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職業災害認定
  2. 準備相關證據:
  • 工作時數、工作內容紀錄
  • 醫療診斷證明書
  • 住院證明及醫療費用收據
  • 復健紀錄
  • 證人證詞(同事可證明工作量及發病情形)

(二)保全證據

建議保全下列證據:

  1. 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
  2. 工作期間之出勤紀錄
  3. 薪資證明
  4. 離職相關文件(如有)
  5. 與雇主之對話紀錄

二、權利主張途徑

(一)勞資爭議調解

  1. 建議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 可能主張事項: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 請求醫療期間工資
  • 請求違法解僱之損害賠償

(二)勞動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能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2.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3. 給付醫療期間工資
  4. 損害賠償

(三)勞動檢查申訴

建議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雇主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之情事。

三、請求金額試算

(一)醫療費用

  • 急性病房兩個月之醫療費用(實支實付)
  • 三年復健費用(實支實付)

(二)工資補償

假設原領月薪為新台幣30,000元:

  • 前2年(24個月):30,000元 × 24 = 720,000元
  • 第3年(12個月):若符合法定要件,雇主可能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實際金額應依個案情況及法院認定為準。

(三)失能補償

需經醫療終止後,由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失能等級後計算。

四、其他建議

(一)勞工保險給付

建議同時向勞保局申請:

  • 傷病給付
  • 失能給付(如符合條件)
  • 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二)尋求法律協助

  1. 建議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2. 諮詢勞工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3. 考慮委任律師處理

(三)生活扶助

可能申請之扶助包括:

  1. 急難救助
  2. 社會救助
  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因工作量過大可能導致職業疾病,雇主未依法給予職業災害保護,反而要求離職,可能嚴重侵害勞工權益。建議當事人:

  1. 立即申請職業災害認定,確立職災事實
  2. 若經認定屬職業災害,可主張解僱無效,要求雇主負擔職災補償責任
  3. 透過調解或訴訟,請求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及損害賠償
  4. 同時申請勞保給付,以維持基本生活
  5. 注意請求權時效,避免因時效經過而喪失請求權

本案涉及職業災害認定、違法解僱及補償責任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並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醫療鑑定結果及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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