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任職於超商業店面開發於2025/7/16起開始請育嬰假,於2026/01/15正式復工,再請育嬰假前公司有發放的獎金已全數清算完畢(包含需扣回的獎金),但於2026/01/15復工後公司要求我將獎金扣回,原因為我於育嬰假期間公司門市關閉須將獎金扣回一半,雖於工作法則上面有寫門市關閉須扣回獎金,但此段時間我不再公司所屬業務應與我無相關,且公司該給付的獎金也沒有給我,且最後直接從每月薪資直接扣除,請問這樣有牴觸勞基法嗎?
當事人任職於超商擔任店面開發職務,於2025年7月16日起請育嬰假,2026年1月15日復職。育嬰假前公司已將所有獎金清算完畢(包含應扣回部分)。然復職後,公司以育嬰假期間門市關閉為由,要求扣回一半獎金,並直接從每月薪資中扣除。當事人質疑此舉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勞動契約關係仍存續,但雙方暫停給付義務,勞工無須提供勞務,雇主亦無給付工資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所涉獎金若屬「經常性給與」,應認定為工資之一部分,受勞動基準法保護。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此條文確立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不得任意扣減勞工工資,除非:
本案關鍵事實為:公司於當事人請育嬰假前,已將所有獎金清算完畢(包含需扣回的獎金)。此舉顯示雙方對該期間之權利義務已結算完畢,依民法第264條債之清償原則,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已消滅。
公司於當事人復職後,再以育嬰假期間門市關閉為由要求扣回獎金,可能面臨以下法律問題:
當事人於育嬰假期間未提供勞務,門市關閉與當事人業務執行應無因果關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係「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工僅於實際提供勞務期間,始負有工作義務。
育嬰假期間,勞工既未提供勞務,門市關閉之經營風險應由雇主承擔,不應轉嫁予勞工。若工作規則規定「門市關閉須扣回獎金」,此規定應僅適用於勞工實際提供勞務期間,不應及於留職停薪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案公司直接從每月薪資扣除獎金,應檢視: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若扣除項目不合法,勞工得主張返還。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本案公司因育嬰假期間門市關閉而扣回獎金,可能構成「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通知公司,載明:
建議當事人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準備文件包括:
若調解不成立,建議向勞工局提出檢舉,主張公司違反:
若行政救濟無法解決爭議,當事人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公司違法扣薪,當事人得依民法不當得利或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返還。
建議當事人保留以下證據:
關於公司於當事人復職後,以育嬰假期間門市關閉為由扣回獎金,並直接從薪資扣除之行為,考量以下因素:
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行動,透過發函異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及向勞工局申訴等方式,主張權利。若調解不成立,得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扣除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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