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原受僱於某派遣公司,該派遣公司與要派單位之派遣契約到期後,要求當事人轉至其他派遣公司繼續於同一要派單位工作,惟新派遣公司主張年資重新起算。本案涉及派遣勞工年資保障及工作年資計算之爭議。
(一)三方關係結構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7款至第10款規定,派遣勞動關係涉及三方主體:
派遣勞工與派遣事業單位間存在僱傭關係,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間存在商業派遣契約,勞工實際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但僱主為派遣事業單位。
(二)年資計算之基本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年資計算原則上應以服務同一雇主為基礎。本案中,原派遣公司與新派遣公司為不同法人主體,形式上構成更換雇主之情形。
(一)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本條規定之適用要件包括:
本案若符合以下情形,應有第10條適用之可能:
(二)勞動基準法第20條之適用可能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本條規定原則適用於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之情形。本案雖非典型之事業單位轉讓,但若能證明實質上構成勞務承接關係,可能有類推適用之空間。
(一)有利於年資併計之事實
(二)年資併計之判斷標準
本案應審酌以下因素:
若上述因素顯示工作實質延續,且轉換期間未滿3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應認定年資應予併計。
(一)特別休假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年資計算方式直接影響特別休假日數,若年資重新起算,勞工可能損失已累積之特休權益。
(二)資遣費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若未來遭資遣,年資長短將影響資遣費金額,年資重新起算將損及勞工資遣費權益。
(三)退休金權益
年資計算亦影響退休金之累積,應確認新舊制銜接及年資採計問題,以維護勞工退休保障。
建議當事人優先確認並保存以下事實與證據:
(一)時間因素
(二)工作內容
(三)相關文件
(一)與新派遣公司協商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向新派遣公司主張年資應予併計,說明理由如下:
建議設定合理回覆期限(例如14日),並副本寄送要派單位,使要派單位知悉此爭議。
(二)向原派遣公司確認
建議向原派遣公司確認: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若原派遣公司未依法預告或給付資遣費,勞工得主張相關權益。
若協商不成,建議循以下途徑處理:
(一)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可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勞工局(處)提出申訴,請求主管機關: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6項規定:「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在訴訟中,雇主應就年資不應併計負舉證責任。
(一)第一階段:準備期(建議1至2週內完成)
(二)第二階段:協商期(建議2至4週)
(三)第三階段:申訴期(視協商結果決定)
(一)時效問題
勞工權益請求權多有時效限制,應儘速主張權利,避免權利罹於時效而消滅。
(二)證據保全
所有與派遣公司或要派單位之溝通,應儘量以書面為之,並保留證據。重要文件應影印備份,避免遺失。
(三)專業協助
建議尋求以下專業協助:
(四)權益保障
依勞動基準法第17-1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當事人主張年資併計權益時,派遣公司不得因此對勞工為不利處分,若有此情形,該處分無效,勞工並得另行主張權利。
本案涉及派遣勞工年資保障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若當事人轉換派遣公司之期間未滿3個月,且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實質相同,繼續於同一要派單位提供勞務,應認定符合本條規定之要件,年資應予併計。
考量當事人係被動配合轉換,實際工作未中斷,僅因派遣公司與要派單位間商業契約到期而更換派遣公司,若允許年資重新起算,可能損及勞工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權益,亦可能構成規避勞動基準法之脫法行為。
建議當事人優先確認轉換期間是否未滿3個月,並蒐集工作實質延續之相關證據,以書面向新派遣公司主張年資應予併計。若協商不成,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權益。
派遣勞工權益保障為勞動法制重要課題,不應因派遣公司間商業安排而損及勞工既有權益。本案具體處理仍應視完整事實及證據為準,建議尋求地方勞工局或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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