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員工轉派遣公司年資重算,原年資權益會不會被沒收?

派遣公司合約到期,請你轉其他派遣公司,但年資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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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原受僱於派遣公司A,因派遣契約到期,派遣公司要求當事人轉至另一派遣公司B繼續工作,惟新派遣公司主張年資需重新計算。本案涉及派遣勞工年資保障及工作年資併計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派遣勞工之法律關係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7款至第10款規定,派遣勞動關係涉及三方當事人:

(1)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2)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3)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本案中,派遣公司A與派遣公司B分別為不同之派遣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規定,雇主係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派遣勞工與派遣事業單位間存在僱傭關係,工作年資原則上應以受僱於同一派遣事業單位之期間計算。

二、年資併計之法律依據

(一)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本條規定之適用要件包括:

  1.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滿三個月
  2. 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

本案若當事人自派遣公司A離職日起算至派遣公司B到職日止,期間未滿三個月,且訂定新勞動契約,應符合本條規定之要件。

(二)勞動基準法第57條之原則性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本條明定工作年資原則上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惟有例外情形:

  1. 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
  2. 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

本案派遣公司A與派遣公司B為不同雇主,原則上年資不予併計。惟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之要件,仍應合併計算工作年資。

(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補充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本條進一步明確工作年資之起算時點及計算方式。

三、本案情形之法律評析

(一)契約間斷期間之認定

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自派遣公司A離職至派遣公司B到職之間斷期間是否未滿三個月。若間斷期間未滿三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建議當事人確認並記錄:

  1. 派遣公司A之離職日期(以勞動契約終止日或最後工作日為準)
  2. 派遣公司B之到職日期(以勞動契約生效日或實際開始提供勞務日為準)
  3. 計算間斷期間之總日數

(二)工作內容實質延續性之考量

雖勞動基準法第10條未明文要求工作內容需具延續性,惟實務上若當事人於派遣公司A與派遣公司B期間,均係派遣至同一要派單位,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更能彰顯勞動關係之實質延續性,有利於主張年資應予併計。

建議當事人確認:

  1. 是否派遣至同一要派單位提供勞務
  2. 工作內容、職務、地點是否相同或類似
  3. 薪資條件是否相當

(三)派遣勞工特殊保障之考量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派遣勞工之工作穩定性。

本案若派遣公司A與當事人間之勞動契約為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與派遣公司B訂定新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四、年資併計之法律效果

若認定前後工作年資應予併計,將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一)特別休假之計算

工作年資影響勞工特別休假日數之計算,年資併計後,當事人應享有之特別休假日數應依總年資計算。

(二)資遣費之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若未來派遣公司B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費之計算應併計前後年資。

(三)退休金之計算

工作年資亦影響退休金之計算,年資併計後,當事人之退休金權益應依總年資計算。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確認事項

建議當事人立即確認並記錄以下事項:

  1. 派遣公司A之離職日期及離職原因
  2. 派遣公司B之到職日期
  3. 計算間斷期間是否未滿三個月
  4. 是否派遣至同一要派單位
  5. 工作內容是否延續

二、蒐集相關證據

建議當事人蒐集並保存以下證據:

  1. 派遣公司A之勞動契約、離職證明書、服務年資證明
  2. 派遣公司B之勞動契約
  3. 要派契約或相關派遣文件
  4. 薪資單、出勤紀錄
  5. 派遣公司要求轉換之通知或相關通訊紀錄

三、主張權利之方式

(一)書面通知派遣公司B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向派遣公司B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並請求於勞動契約中明文記載或另行簽署年資承認協議書。

書面內容應載明:

  1. 當事人於派遣公司A之工作期間及年資
  2. 離職與到職之間斷期間未滿三個月
  3.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前後年資應併計
  4. 請求派遣公司B承認原有年資
  5. 限期回覆(建議7至14日)

(二)協商談判

若派遣公司B對於年資併計有疑義,建議當事人與派遣公司B進行協商,說明法律依據及事實理由,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必要時,可請工會代表或律師協助協商。

四、權利救濟途徑

若協商不成,建議當事人循以下途徑主張權利:

(一)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當事人可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檢附相關證據,說明年資應併計之理由,請求勞工局協調或依法處理。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當事人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免費且較為快速,調解成立者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年資,並請求給付因年資短計而短少之權益(如特別休假工資、資遣費等)。

五、預防未來爭議

建議當事人於未來簽訂勞動契約時,注意以下事項:

  1. 要求於契約中明定工作年資之計算方式
  2. 確認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之計算基準
  3. 定期檢視年資計算是否正確
  4. 保留完整之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等文件

肆、結論

關於派遣公司合約到期後轉至其他派遣公司,年資是否重算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若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本案若當事人自派遣公司A離職至派遣公司B到職之間斷期間未滿三個月,依法前後工作年資應予併計,派遣公司B不應主張年資重新計算。

考量當事人之工作年資涉及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重要勞動權益,建議當事人:

  1. 立即確認離職與到職之間斷期間
  2. 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文件
  3. 以書面向派遣公司B主張年資應併計之權利
  4. 若協商不成,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5.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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