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把總幹事當承攬人規避勞健保,這樣合法嗎?

社區管委會 告知住戶 總幹事的聘用方式為 "承攬",以其規避繳交 勞健保 這樣子合法嗎? 目前是採取一年一聘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承攬」名義聘用總幹事,採一年一聘制,藉此規避為總幹事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本案涉及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之區別,以及管委會作為雇主應負擔之法定義務。

貳、法律分析

一、管委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義務

依據勞動部103年1月13日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

(1)已報備之管委會: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2)未報備之管委會: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3)適用範圍:包括公寓、住宅、社區及其他與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相當之管理組織

二、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之判斷標準

契約性質應依「實質從屬性」判斷,而非僅憑契約名稱:

  • 勞動契約特徵:人格從屬性(須親自提供勞務,受雇主指揮監督)、經濟從屬性(不負擔營業風險,定期領取報酬)、組織從屬性(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
  • 承攬契約特徵: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承攬人獨立作業不受定作人指揮監督、承攬人自負盈虧承擔工作風險

三、總幹事工作性質分析

依一般社區管委會實務運作,總幹事通常:

(1)固定工作時間:需配合社區作息時間到場服務 (2)受管委會指揮監督:執行管委會決議事項 (3)定期領取報酬:按月或按期領取固定薪資 (4)使用管委會資源:使用社區辦公室、設備等 (5)不負營業風險:不自行承擔社區管理之經營風險

本案若總幹事之工作內容具備上述特徵,其與管委會間之關係應屬勞動契約之從屬性特徵。

四、以承攬規避勞健保之法律效果

(一)契約定性錯誤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縱使雙方簽訂「承攬契約」,若實質上具備勞動關係之從屬性,仍應認定為勞動契約。

(二)違反強制投保規定

  • 全民健康保險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

若總幹事符合受僱者身分,管委會應為投保單位,依法為其辦理健保加保。

  •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規定,管委會得檢附報備文件成立投保單位,應為符合資格之員工辦理加保。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本國籍勞工應強制加保。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受僱於依法辦理登記之雇主,應強制投保。

(三)違反勞工退休金提繳義務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6%之退休金,不論勞工是否年滿65歲或已領過勞保老年給付。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委會聘用總幹事執行社區管理維護工作,應依相關勞動法令辦理,不得以承攬名義規避法定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對管委會之建議

(一)立即改正措施

(1)重新檢視契約性質:評估總幹事工作內容是否具從屬性,若符合勞動關係,應改簽勞動契約 (2)辦理法定投保:向勞保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若尚未成立),為總幹事辦理勞保、就保、職保及健保加保,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 (3)補正過往缺失:評估過去未投保期間之法律風險,考慮與總幹事協商補正方案

(二)長期合規措施

(1)建立完整人事管理制度 (2)備置勞工名卡、出勤紀錄、工資清冊 (3)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例假、休息日 (4)按時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對總幹事之建議

(一)確認勞動權益

(1)檢視工作實況:是否需親自到場提供勞務、是否受管委會指揮監督、是否定期領取固定報酬 (2)主張勞工身分:若符合勞動關係特徵,可主張為勞工,要求管委會依法投保及提繳退休金

(二)權利救濟途徑

(1)協商途徑:先與管委會溝通,說明法律規定,請求改正契約性質並補辦投保 (2)申訴途徑:向當地勞工局申訴,請求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 (3)司法途徑:若協商不成,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給付未投保期間之損害賠償

三、法律風險提醒

(一)管委會面臨之風險

(1)行政罰鍰:違反勞基法最高可罰100萬元,未依法投保各保險均有罰則 (2)民事賠償責任:若總幹事因未投保而受有損害,管委會應負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工資補償等 (3)刑事責任:違反勞基法情節重大者,負責人可能涉及刑責

(二)區分所有權人之責任

依參考案例說明,管委會為行政處罰對象,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

肆、結論

關於社區管委會以「承攬」名義規避為總幹事投保勞健保之作法,考量總幹事工作內容可能具備勞動契約之從屬性特徵,此作法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社會保險法規之強制投保規定,建議管委會應立即檢視契約性質,若總幹事實質上為勞工,應改簽勞動契約並依法辦理各項投保及提繳退休金,以避免面臨行政罰鍰、民事賠償及可能之刑事責任等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令及參考案例提供初步法律分析,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事實及證據為進一步判斷。如有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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