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口頭錄取又反悔不雇用,我可以告他違反勞動契約嗎?

老闆本來已經告訴我錄取隔天又說我不穩定無法雇用,那這樣我可以對他做什麼方式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遇雇主先通知錄取,隔日卻以「不穩定」為由撤回錄用決定之情形,當事人詢問可採取之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成立與否之判斷

(一) 契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勞動契約屬於不要式契約,無須以書面為之,口頭或其他意思表示方式均可成立。

  1. 要約與承諾:雇主通知錄取構成「要約」,若求職者表示接受,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勞動契約應已成立。

  2. 本案情形:雇主明確告知錄取,若當事人已表示接受或為接受之準備行為(如拒絕其他工作機會、準備報到等),原則上勞動契約可能已成立。

(二) 契約成立時點之認定

需審酌下列事項:

  • 是否已約定到職日期
  • 是否已進行相關報到程序
  • 當事人是否因此拒絕其他工作機會
  • 雙方往來通訊內容

二、雇主撤回錄用之法律效果

(一) 契約已成立之情形

若經認定勞動契約已成立,雇主單方撤回可能構成:

  1. 違法終止契約: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法定事由,且須踐行法定程序。單純以「不穩定」為由,若無具體事實依據,可能不符合法定終止事由。

  2. 債務不履行: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之給付義務,當事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 契約尚未成立之情形

若認定勞動契約尚未成立,僅屬「要約」階段,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及第245條之1第1項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可歸責之事由,致他方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其賠償額不得超過因契約成立所得預期之利益。」

雇主可能須負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因信賴契約成立所受之損害。

三、「不穩定」作為理由之正當性

(一) 理由之具體性要求

  1. 雇主應說明何謂「不穩定」,是否有客觀事實依據
  2. 不得為歧視性或恣意性判斷
  3. 若涉及年齡、性別、身心障礙等因素,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二) 就業歧視之可能性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若「不穩定」之判斷涉及上述事項,可能構成就業歧視,違反者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一) 契約責任

若勞動契約已成立,當事人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括:

  • 履行利益損害:薪資損失
  • 信賴利益損害:因信賴契約成立所支出之費用

(二) 締約過失責任

若契約尚未成立,依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當事人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但不得超過因契約成立所得預期之利益。

可請求項目包括:

  • 因信賴錄取而拒絕其他工作機會之損失
  • 為準備就職所支出之費用(交通、置裝等)
  • 求職期間延長之相關損失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 蒐集保全證據

  1. 書面證據:
  • 錄取通知(email、簡訊、通訊軟體訊息等)
  • 撤回通知之相關文件
  • 雙方往來通訊紀錄
  • 職缺公告內容
  1. 其他證據:
  • 證人證詞(若有第三人在場)
  • 通話錄音(須注意合法性)
  • 相關時間軸整理
  • 因此拒絕其他工作機會之證明

(二) 釐清契約狀態

  1. 確認是否已有到職日期約定
  2. 是否已辦理相關報到手續
  3. 是否因此拒絕其他工作機會
  4. 是否已進行體檢或其他入職準備

二、協商途徑

(一) 發函要求說明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

  1. 請雇主說明撤回錄用之具體理由及事實依據
  2. 主張勞動契約可能已成立或雇主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3. 要求履行契約或賠償損失
  4. 給予合理回應期限(如7日)
  5. 保留法律追訴權

(二) 申請調解

  1. 勞資爭議調解: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
  • 免費且程序較快速
  • 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
  1.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 另一調解管道
  • 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具執行力

三、行政救濟

(一) 申訴管道

  1. 勞工局申訴:
  • 檢舉違反勞動法令
  • 請求勞工局介入調查
  1. 就業歧視申訴:
  • 若認定「不穩定」之判斷涉及就業歧視
  • 向當地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經認定成立者,雇主可能受罰

(二) 申訴時效

就業歧視申訴應於知悉後1年內提出,建議儘速處理。

四、司法救濟

(一) 民事訴訟

  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主張勞動契約已成立
  •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1. 損害賠償請求:
  • 信賴利益損害:因信賴錄取而拒絕其他工作機會之損失、準備就職之相關費用
  • 履行利益損害:若契約已成立,可請求薪資損失
  • 精神慰撫金:視具體情節而定

(二) 勞動訴訟特別規定

  1. 可聲請勞動調解程序
  2. 適用勞動事件法之有利規定:
  • 減輕勞工舉證責任
  • 雇主負較重說明義務
  • 訴訟費用較低
  • 得聲請保全處分

五、具體建議步驟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與評估(1-3日)

  • 整理所有相關證據
  • 計算可能損失金額
  • 評估是否涉及就業歧視
  • 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第二階段:發函協商(7-14日)

  • 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說明
  • 提出具體請求(復職或賠償)
  • 給予合理回應期限
  • 保持理性溝通態度

第三階段:申請調解(收函後7日內)

  • 若雇主拒絕協商或回應不合理
  •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準備調解所需文件
  • 提出具體調解方案

第四階段:提起訴訟(調解不成立後)

  • 委任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
  • 提起民事訴訟
  • 同時可向勞工局申訴違法事項
  • 視情況聲請保全處分

六、損害賠償範圍評估

(一) 可請求項目

  1. 直接損失:
  • 因信賴錄取而拒絕其他工作機會之薪資差額
  • 求職期間延長之生活費用損失
  • 為準備就職所支出之費用(交通、置裝、體檢等)
  1. 間接損失:
  • 精神慰撫金(需視具體情節及雇主過錯程度)
  • 信用受損(若有具體事證)

(二) 金額計算建議

實際金額需考量:

  • 原約定薪資水準
  • 實際造成之損失
  • 雇主過錯程度
  • 當事人可舉證之損害範圍
  • 是否已另覓工作

建議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並保留相關單據證明。

七、注意事項

(一) 時效限制

  1. 民事請求權:一般為15年,侵權行為為2年
  2. 勞資爭議調解:建議儘速申請
  3. 就業歧視申訴:知悉後1年內

(二) 舉證責任

  1. 當事人須證明:
  • 勞動契約可能已成立或雇主有締約過失
  • 損害之發生及範圍
  • 因果關係
  1. 雇主須說明:
  • 撤回錄用之正當理由及事實依據
  • 不構成就業歧視之事實

(三) 風險評估

  1. 訴訟成本:時間、金錢、精神負擔
  2. 勝訴可能性:需視具體證據而定
  3. 執行可能性:判決後能否實際獲償
  4. 對未來求職之影響

(四) 損害減輕義務

當事人應積極另覓工作,避免損失擴大,否則擴大部分之損失可能無法請求賠償。

肆、結論

關於雇主先通知錄取後又以「不穩定」為由撤回之行為,考量當事人可能已表示接受且為相關準備,勞動契約可能已成立,雇主單方撤回可能構成違法終止契約;即使認定契約尚未成立,雇主亦可能負締約過失責任。

建議當事人:

(一)優先處理方式

  1. 先行蒐集保全相關證據
  2. 發函要求雇主說明具體理由並提出賠償請求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勞工局協助快速解決
  4. 保留訴訟作為最後手段

(二)實務考量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若損失金額不大,建議以協商調解為主;若涉及就業歧視或金額較大,可考慮提起訴訟。同時建議積極另覓工作,避免損失擴大。

(三)預防建議 未來求職時:

  • 要求書面錄取通知
  • 明確約定到職日期與工作條件
  • 保留所有往來紀錄
  • 了解試用期相關權益
  • 審慎評估後再拒絕其他工作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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