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當眾說我有心機,這是職場霸凌嗎?可以告他什麼罪?

主管要資遣員工,員工回家後查詢法條,跟公司訴求薪資、資遣費、預告期薪資…等,主管當著其他二位主管面前說我有心機,請問觸犯什麼法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資遣員工過程中,主管當著其他二位主管面前指稱員工「有心機」之言論是否構成法律責任。員工於接獲資遣通知後,依法查詢相關權益並向公司主張薪資、資遣費、預告期薪資等法定權利,卻遭主管以負面言詞評價。

貳、法律分析

一、員工主張權益之合法性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員工遭資遣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年資給予預告期間或預告期間工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發給資遣費。員工查詢法條並主張上述權益,係依法行使權利,完全合法正當。

二、主管言論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 侵害名譽權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主管當著其他二位主管面前指稱員工「有心機」,若該言論足以貶損員工之社會評價,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若主管言論確實侵害員工名譽權,員工應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 侵害人格權

以負面言詞評價員工依法主張權益之行為,可能構成人格權侵害,員工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1. 公然侮辱罪

依據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主管當著其他二位主管面前發表言論,可能符合「公然」要件(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惟「有心機」一詞是否構成「侮辱」,需視具體語境及社會通念判斷,實務見解可能有所不同。

  1. 誹謗罪

依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主管言論較屬價值判斷之評論,而非指摘具體事實,較不易構成誹謗罪。

(三)勞動法規責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若主管言論構成「重大侮辱」,員工得依此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請求資遣費。惟單一言論是否達「重大侮辱」程度,實務標準較高,需視整體情況綜合判斷。

三、法律評估

  1. 民事求償可能性:考量主管言論可能侵害員工名譽權,民事求償應有一定可行性,惟需完整保存證據並證明損害程度及因果關係。

  2. 刑事追訴可能性:「有心機」一詞是否達侮辱程度,實務見解可能不一,檢察官可能認定情節輕微而不起訴,刑事追訴可行性相對較低。

  3. 構成重大侮辱而終止契約:單一言論是否達「重大侮辱」程度,實務標準較高,但可作為整體不當對待之一部分證據。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所僱用員工不得予以歧視。若主管因員工依法主張權益而為負面評價,可能涉及就業歧視,員工得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參、處理建議

一、蒐證建議

  1. 保存證據
  • 錄音檔案(若有)
  • 在場證人之證詞(其他二位主管)
  • 相關通訊紀錄、電子郵件
  • 資遣通知書及相關文件
  1. 製作紀錄
  • 詳細記載事發時間、地點、在場人員
  • 主管完整言論內容
  • 當時情境及前後對話

二、權益主張途徑

(一)優先建議:勞資爭議調解

建議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此途徑具有免費、快速、保密等優點,可同時處理資遣費等勞動權益爭議,並可要求雇主道歉或其他回復名譽措施。調解成立具強制執行力,且可避免訴訟勞費,保持彈性協商空間。

(二)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項目包括:

  • 應給付之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等
  • 精神慰撫金(侵害名譽權)
  • 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措施

可先提起勞動調解程序(強制調解),調解不成立再進入訴訟程序。

(三)刑事告訴

可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告訴期間: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惟需評估「有心機」是否構成侮辱,實務見解可能不一,即使不起訴,仍可作為民事求償之參考。此途徑可能影響勞資關係,需審慎評估。

(四)申訴檢舉

  1. 向勞工局申訴,檢舉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要求勞工局介入調查
  2. 若公司有申訴機制,可循內部管道處理,並保留申訴紀錄作為證據

三、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準備與評估(1-2週)

(1)完整蒐集並整理所有證據 (2)計算應得之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等金額 (3)諮詢律師或勞工局,評估各種途徑之可行性 (4)決定主要訴求(金錢賠償、道歉或兩者兼具)

第二階段:協商與調解(1-2個月)

(1)發函公司

  • 以存證信函正式主張權益
  • 載明應給付項目及金額
  • 要求限期給付並就不當言論道歉

(2)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請
  • 準備調解說明資料
  • 參加調解會議

第三階段:訴訟或告訴(視需要)

若調解不成立或公司拒絕協商: (1)提起民事訴訟(勞動事件法程序) (2)提出刑事告訴(若決定追究刑責) (3)持續與公司協商和解可能性

四、注意事項

  1. 時效限制
  • 資遣費等勞動債權:5年消滅時效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自損害發生起10年
  • 刑事告訴:知悉犯人後6個月
  1. 證據保全
  • 所有證據應製作備份
  • 證人證詞應儘速取得書面陳述
  • 避免證據滅失
  1. 情緒管理
  • 保持理性,避免情緒化反應
  • 所有溝通應留存書面紀錄
  •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1. 策略彈性
  • 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 保持和解協商空間
  • 以實際獲得權益為優先考量

五、預期結果評估

最佳情況

  • 透過調解獲得全額資遣費等法定權益
  • 雇主同意道歉或其他回復名譽措施
  • 雙方和平解決爭議

一般情況

  • 經調解或訴訟獲得部分賠償
  • 確保法定權益(資遣費等)獲得保障
  • 雇主認知不當行為

需注意風險

  • 訴訟曠日廢時且有成本
  • 「有心機」一詞是否構成侮辱仍有爭議
  • 刑事告訴可能不起訴

肆、結論

關於員工依法主張權益之行為,應屬完全正當合法,主管以「有心機」等負面言詞評價,可能涉及侵害名譽權等民事責任,亦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等刑事責任。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優先採取勞資爭議調解途徑,同時主張資遣費等勞動權益及名譽損害賠償,此途徑較為經濟有效。民事求償應有一定可行性,但需完整保存證據;刑事追訴則需審慎評估實益。

最重要的是確保法定權益(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等)獲得保障,名譽損害部分可視調解情況彈性處理。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或勞工局協助,依個案具體情況擬定最適當之處理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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